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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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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变化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起的遗产分割诉讼壹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将原“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增加了“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修改“宣告死亡”情形继承开始的时间贰 原《继承法司法解释》: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善了关于设立遗嘱行为能力的规定叁 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修改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逻辑更加严密,用语更加规范。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明确放弃继承的形式和对象肆 删除了“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的规定,明确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且向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作出。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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