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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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法编第1119到第1163条,共计45个条文,总体上维持了继承法的内容。29个条文有所改动,其中13处为非实质性修改,主要是标点符合和文字表述调整。16个实质性修订,扩大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应以书面形式、增设宽宥制度、增加遗嘱形式、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取得遗产的用途有7个条文为本次民法新增条文,主要是第四章所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目录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二、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外观四、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继承法相关制度的缺陷: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职、诉讼担当缺失平衡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债权人的保护:诉讼担当、实现债权对继承人的保护:有限责任、避免讼累 李XX与XX银行XX支行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遗嘱执行人李XX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被告处领取被继承人名下存款,银行以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为由拒绝其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各国立法设置有限制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条款,以妨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被继承架空,但我国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人从继承开始即享有所有权,涉案遗产存款的诉讼权利提起人仍应当为继承人,而非遗嘱执行人。 条文设计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什么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1.法律地位:学说上有代理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和折衷说四种观点。代理说分为被继承人代理说、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分别主张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财团的代理人。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信托受托人说将遗嘱执行人视为信托受托人。 在内部关系上接受代理说,尤其是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一旦确定,其职责和法律责任(外部关系)应当采取固有说中的任务说。为了保障遗嘱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不受阻碍,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典》代理和委托合同之规定,包括第168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第923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第927条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任意撤销权规定不能准用。在外部关系上,应采用任务说,确保遗产管理人的独立法律定位,排除继承人处分。参考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权限做出排他性解释,以限制继承人的处分行为、保障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受到他人妨碍。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限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既不接受继承人的指示,也不受法院的监督。但若管理人严重违反义务或无能力妥善执行事务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解任;管理人违反义务且有过错的,应向继承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继承人名义上是遗产的承受者,却不得有效处分遗嘱执行人管理下的标的。对于继承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若不知晓遗产管理人之存在且对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继承人虽然针对遗产可以设立负担行为,但继承人很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因为他根据第2211条第1款缺乏必要的处分权能,只能以损害赔偿代替履行。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民法典》未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首先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符合代理人一般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存在争议的时候,即其他人提起异议的,法院作为公权力才会介入并指定,此时可以有特别的资质考量因素。遗产管理人的一般资质。为有效履行职责,依第143条第1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担任。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担任。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考虑因素: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选择更为合适的遗产管理人。例如有犯罪记录或被列入失信人的,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劣后考虑。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宜担任):(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类型:名义管理人和实质管理人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该规定是仅仅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列入遗产管理人,还是将遗嘱执行人“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如系后者,遗嘱执行人的管理权限是局限于遗嘱继承财产,还是扩张到全部财产?若遗嘱执行人的管理权限局限于遗嘱继承部分,则法定继承财产可以根据第1145条另行确认遗产管理人,由此发生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并存的局面,两者的职责如何衔接?草案对此付之阙如。如将遗嘱执行人“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其权限扩展到全部遗产,自无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相互擎肘之虞,但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因为管理责任不堪重负而拒绝承担?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仍按照遗嘱计算抑或按比例调高?观点:单独处理、允许辞职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包括专业机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之间,形成类似委托合同的关系,类推适用第919条以下关于委托合同,以及总则编第191条以下的规定,但不能排除继承编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强制性规定。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各继承人之间为共有关系,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内部关系类似于合伙,故继承人共同执行遗产管理事务的方法可准用《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处理遗产管理事务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执行,继承人就遗产管理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按照约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人和或数个继承人执行遗产管理事务,其他继承人不再执行遗产管理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受委托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四)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担当,最重要的突破,故不得辞职和解任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1147条第6项,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处理具体事宜。 (五)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争议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该职务,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有争议的,或者无法达成推举合意的,均可请求法院指定。消极冲突利害关系人应包括债权人。 (六)管理人的更换职务终止:准用代理的相关规定,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的辞职:区分处理、嗣后辞职、例外情况遗产管理人的解任:区分处理,不得任意解任(第173条第2项和第933条),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二)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五)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六)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七)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是指遗嘱执行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用于向第三人证明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权利。多数国家为遗嘱执行人设置了统一的法院证书作为权利外观,如德国的遗嘱执行人证书、美国的遗嘱执行令(letterstestamentary)、英国的遗嘱检验委任书(agrantofprobate)等。证书由法院依申请颁发,遗嘱执行人应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如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是否接受任职等。法院认为申请人符合授予证书条件则颁发证书,证书中必须注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限制。证书一经颁发即生效,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推定为真实遗嘱执行人,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 在德国,遗产法院应依申请向遗产管理人颁发任命证书,后者可在法律交往中出示该证书,对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具有证明力。出示该证书者即可推定为遗产管理人,享有证书中载明的权限,且不存在其他限制或扩张其权限的指示。第三人对遗产管理人证书的信赖受法律保护,即遗产管理人证书具有公信力。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对颁发遗产管理人证书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颁发证书时的说明、共同证书、对证书申请的裁判和证书的收回或宣告失效。 处理思路:由法院做出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或者公证处做出身份公证。让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获得公权力背书。有公证遗嘱的,可以根据该公证遗嘱做成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公证。有未公证遗嘱且各方认可的,可以首先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公证,之后根据遗嘱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可以先就各方达成一致的继承协议进行公证,之后据此做成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的,也可以通过公证确认管理人身份。有争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指定,启动司法程序,通过裁判文书的方式做出权利外观证书。 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调查财产状况,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催告遗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考破产法中有关债权申报的规定,设立申报公告程序。 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除权公告)第454条第1款:依据《民法典》第1970条排除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下列特别规定。第455条申请人(一)对遗产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的所有继承人,均有权提出申请。(二)管理遗产财产的遗产保佐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也有权提出申请。(三)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必须在接受继承后,方可提出申请。第456条遗产债权人清单提出申请时应附上已知遗产债权人清单及其住所。第458条公示催告内容;公告期间(一)公示催告中应警告遗产债权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未登记权利的,仅能在遗产清偿未排除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向继承人主张权利;优先于特留份权利、遗赠和继承负担之债的权利不受影响。(二)公告期间最长为六个月。第459条债权的登记(一)债权登记时,应注明标的和债权基础。应附上书证原件或复印件。(二)法院应允许任何有法律利益关联的人查阅已登记的债权。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报告,以便继承人了解遗产情况可以参考适用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的报告制度。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第六十条【接管债务人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二)债务人的财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则;(三)债务人的财产易于流失的,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四)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 (五)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六)债务人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七)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八)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德等产生的债务,也包括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如必留份和为维持生存所需要的酌给遗产之债、遗赠之债,还包括遗产管理费用、死亡宣告费用、公示催告费用、遗产清算费用、遗嘱执行费用、诉讼费用等继承费用。《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参考企业破产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按照如下顺位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1)遗产管理费用,包括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法院或其他部门收取的规费。(2)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财产受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中有非法人企业的,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3)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适当遗产。(4)被继承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5)普通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依据包括遗嘱和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首要依据是遗嘱,被继承人有遗产分割指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遵守。继承人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违背遗嘱的,对遗产管理人无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第1132条继承人协商、调解和诉讼、第1155条保留胎儿份额、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发挥遗产效用原则和方法、第1159条清偿债务和必留份等。 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在处分遗产方面的冲突民法典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人作为遗产所有人有权对遗产进行占有、处分、使用、收益,而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也享有遗产管理权,二者权利何者优先成为问题。 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授权应解释为排他性授权,即排除遗产管理人之外的所有主体的遗产管理权。继承人通过买卖等方式处分须用于特定遗赠或清偿债务之遗产的,适用无权处分规则。遗产未转移占有或登记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继承人主张返还遗产;遗产已移转占有或登记,但不构成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第三人主张返还遗产;遗产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继承人主张赔偿损失。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是指为遗产的保值或增加,或为清偿债务所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包括遗产之保存、利用、改良所必要的一切处置排除执行妨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持续管理遗产、承担信托责任?如果继承财产包括企业,是否还包括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企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德国法将遗嘱执行人分为清算型或分割型执行人和管理型执行人。清算型执行人的任务是将被继承人的终意处分付诸实施(第2203条),并结清遗产债务。而管理型执行人的任务在于对全部遗产、部分遗产或特定遗产标的进行管理(第2209条),对管理型执行人的任命期限以30年为限,但实际上该期限可根据第2210条第2句延长,如被继承人可以要求执行人持续管理直到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死亡。《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方面应区分处理:如果遗产管理人系遗嘱指定产生,且明确排除报酬,而根据前文所述,遗嘱执行人须有正当理由方可辞职,故在责任认定方面应适当放宽,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责任要件。但如果遗产管理人系继承人推选产生,管理人接受推选并收取报酬,理论上应对一般过错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基于委托关系主张赔偿责任。 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约定,目前除《民法典》第1149条以外,暂无其他关于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多采取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人或继承人约定的方式确定报酬。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报酬优先,被继承人也可以明确地排除报酬,纵使被继承人指定的报酬不适当,亦有拘束力,不适当高的报酬,可以评价为变相的遗赠。遗嘱未指定报酬但遗产管理人与被继承人曾约定报酬的,依此约定确定报酬。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与继承人协商确定报酬,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第九条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第十二条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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