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pptx

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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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目录CONTENTS01义务主体02侵权责任承担主体03适用特别程序04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部分PART.01义务主体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部分PART.02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 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等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或不能全部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后果,所以他们既易遭侵害,也容易侵害他人。 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在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一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并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因某种情事被撤销监护资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再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其父母承担。 第三部分PART.03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四部分PART.04案例解读 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案情:被申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祖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田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照顾被监护人,而是由申请人实际承担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请予以支持,指定申请人赵某1、胥某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监护人。 评析:就本案而言,田某1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由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依法应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在人民法院撤销田某1的监护人资格后其仍应当继续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典第37条的立法精神,保护了被监护人田某2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观看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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