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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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的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惯例★★2.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惯例(3)联大规范性决议3.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公平互利原则★★5.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之一是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名称内容法人★★★1.法人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2.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复合标准说。3.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1)一般许可制(2)特别许可制(3)相互承认制1/15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4.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5.《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的八种不得援引国际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果6.《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国家豁免问题上采取的立场是管辖豁免。单独关税区的概念★★7.单独关税区是由GATT创设的。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置的单独关税区是非国家实体。目前在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8.中国三个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法律地位是:(1)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对外贸易和WTO所涉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1/15 和承担WTO有关协定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能力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2)在WTO有关协定所涉事项的适用范围内,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作为WTO的缔约方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中央与地方或其组成部分间的隶属关系。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9.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1)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2)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10.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11.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例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13.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成员国汇率的稳定。世界银行集团★★15.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组成部分,并且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开发协会。16.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17.WTO的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WTO的决策机构,部长会议应包括所有成员的代表,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包括所有成员方代表,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当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3)秘书处:是一个以部长会议任命的一位总干事为其最高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机关。18.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2/15 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货物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卖合同的含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合义及特征同内容的复杂性(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国际货物买3.当事人在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既可以选择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第三国法律,可以卖合同的基是与合同有关的,也可是与合同没有联系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本内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15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4.只有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5.《通则》有着美国合同法重述所不具备的功能,那就是:《通则》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适用法;《通则》可以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通则》可以作为国内合同法的示范法。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6.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7.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保费。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8.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与装运港装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9.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在CFR术语下承担了的主要义务有:(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2)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由通常船舶运至指定目的港。(4)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与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0.FCA货交承运人11.CPT费付至目的地12.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其他贸易术语★★13.EXW(exworks)工厂交货。14.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15.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16.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17.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3/15 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8.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9.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3/15 承诺生效的时间★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德国法的到达生效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22.关于风险转移,《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作了详尽规定,是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违约★★23.卖方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买方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对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也视为根本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2)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3)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4)对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作出了规定。实际履行★★2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救济方法的规定:(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现有参加国61个。《海牙规则》规定了不得由提单条款加以排除的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使各国有关提单的法律基本趋于一致。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基本采纳该公约的规定。1978年《汉堡规则》★★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1)装运港位于公约缔约国(2)卸货港位于公约缔约国(3)在选择卸货港的情况,实际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4)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是在公约缔约国签发的(5)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规定合同由本公约或赋予本公约效力的国内法调整。承保的风险与损失★★3.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4/15 可保利益★★4.可保利益,即指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将因被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害,或因其安全运到得到利益。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票据行为★★1.被追索的对象有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因为他们对执票人负有连带偿付责任,而执票人是可以行使索权的唯一债权人。4/15 2.国际贸易中的汇票,其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等。汇付的含义及种类★★3.汇付(remittance),即汇款,是指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寄交出口方的结算方式。汇付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这就是汇款人、汇出行、收款人和汇入行。4.汇付的含义及种类:(1)电汇(2)信汇(3)票汇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5.托收通常的参与人有:(1)委托人(2)托收银行(3)代收银行(4)付款人(5)提示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6.在信用证的参与人中,卖方通常是受益人,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议付行。8.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9.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作为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责任主要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是一种委托关系,通常是由买方签具一份开证申请书而建立起来的。(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付款和受款关系。(4)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既有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也有票据法上的议付关系。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中介银行的性质。中介行是通知行或者同时又是议付行,则它与受益人无任何法律关系。如果中介行是保兑行,则与受益人构成连带付款关系。审单标准★★10.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银行声明放弃不符点,这样银行就有权接受卖方提交的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单据,但买方的声明应向银行书面作出并列明放弃的不符点。银行也可以主动征询买方的意见,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是否愿意接受。但无论如何,卖方不能向议付行作出担保,否则,如果因银行指出的不符点而遭到拒付,风险由卖方自己负责。四、信用证欺诈及救济★11.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二是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的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三是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涵换取清洁提单。四是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5/15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规定:(1)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3)特殊差别待遇和边境贸易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2.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1)保护对象不同。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是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义务性质不同。在GATT体制中,国民待遇是缔约方承担的普遍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和限制;5/15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水平由各成员自行确定,限于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并可附加条件和限制。概述★★3.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及其区别:(1)关税同盟是指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必要时可以例外)的集团。(2)二者区别: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各参加国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4.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方式。关税的含义★★5.单一税则指一个科税目只规定一种单一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统一适用。6.多栏税则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如法定税率、最惠国税率、特殊优惠税率等。7.关税的分类:(1)关税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分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2)按征收方法分: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贸易救济措施的性质★8.贸易救济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几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实质上是产业救济措施或产业保护措施。9.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10.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2%。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正常价值有三种计算方法:(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对第三国出口价格(3)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11.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1)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2)条件:①存在倾销进口,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②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15 补贴的概念和种类★★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中补贴的概念、构成要素和类型:(1)补贴的概念:某一成员政府或某一成员境内的公共机构向接受者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并由此给予接受者某种利益。(2)补贴的存在应具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二是该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利益。(3)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现在存在的只有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4)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本身是被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可诉补贴并不当然被禁止,但如果它们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他成员可以通过多边纪律或反补贴措施来解决。6/15 反补贴措施★★13.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14.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除非确定存在补贴进口,该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进口成员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这些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通过反补贴调查确定。保障措施的调查与实施★★15.保障措施的概念和实施的法律条件:概念: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的目的,是消除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性质上它是一种国内产业保护措施。实施的法律条件:(1)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绝对增加増加是指与前期相比进口产品本身的数量增加;相对增加是指与进口国的国内生产相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2)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总体的重大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总体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3)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解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应广义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成员影响服务提供的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直接规范服务提供,还是该措施规范其他事项但影响服务贸易。“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下列几方面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2)与服务提供有关的、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3)某一成员的人为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措施”是指成员任何形式的措施,无论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成员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采取的措施,以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服务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4)《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即不适用于既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规范政府机构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该购买是为政府目的而非商业转售之目的或在商业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之目的。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2.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把给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在适用范围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没有限制,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适用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适用对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7/15 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一次性豁免例外。(3)其他的一般义务与纪律: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具体承诺的性质和作用★★4.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3)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4)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5)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概述★★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及基本原则:(1)保护对象:《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该公约所指工业包括农业、采掘业、商业等。该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2)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该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该联盟其他国家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巴黎公约》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②优先权原则。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③独立保护原则。《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不相关。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8/15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5.《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和社会福利原则。6.《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及有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识权(4)工业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信息(8)协议许可中反8/15 产权保护标准★★竞争行为的控制。《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8.《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包括:(1)民事司法程序(2)禁令(3)赔偿费(4)其他补救。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9.技术贸易的方式:(1)技术的卖断、许可;(2)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3)特许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4)以技术投资的合营;(5)工程承包。10.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一定的商业条件转让或许可使用某项技术或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交易行为。(有偿的跨国技术转让行为)国际技术许可协议★★11.许可协议是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种技术(发明、设计、商标等)的人(许可方),同意某一人(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从而取得费用的协议。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12.中国对外技术贸易的管理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以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管理为特征。(2)以对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理并举为特征。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知识点名称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外国私人投资者到东道国投资时,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是东道国法律。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3.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3)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9/15 国际特许协议的概念和特点★★4.国际特许协议的特点与法律性质:国际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特点是:(1)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2)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并行使专属于政府的某些权利,如资源开采权或基础设施建设权(3)协议一般须事先经东道国有关机构批准。这种协议在近百年来历经变化已逐步现代化,并仍为许多国家采用。法律的性质:国际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看,法律主体是由法律确定的,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的。9/15 (2)从协约的适用法律看,特许协议越来越少选择适用国际法及一般法律原则。BOT的概念与特征★★5.BOT其他几种演化形式:(1)BOO,即建设—拥有—经营(2)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3)BLT,即建设—租赁—转让(4)BTO,即建设—转让—经营(5)此外,还有ROT、DBFO的等方式6.BOT的概念: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栝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这一特点把BO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知识点名称内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1.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审查机构(2)审查对象(3)审查标准(4)审查程序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各国对外资鼓励和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3.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10/15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4.各国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征收险、外汇险(禁兑险)和战争险。海外投资保险的赔偿与救济★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禁止汇兑险、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中国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的专门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知识点名称内容10/15 征收及其补偿★★1.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张“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标准,即所谓的“赫尔原则”。2.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征收条件:(1)为了公共目的(2)以非歧视性的方式(3)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4)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等3.国际投资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进行征收的条件应符合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性的方式、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公约的产生及意义★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创立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提供担保。担保业务★★★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1)合格投资。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2条规定,合格投资应为新投资,即投保申请注册后开始进行的投资,包括:①股权投资。②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同意,可将合格投资扩及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2)合格投资者。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①作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②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场所,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或私有法人;③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并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或私有法人。(3)合格东道国。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MIGA只对在发展中成员国领土内所作的投资进行担保。(4)承保险别。MIGA主要承保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5)代位求偿权。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对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保人对东道国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投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应由机构代位。担保合同应规定此类代位的条件”,此种代位权全体成员国应予承认。11/15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中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明确列举了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1994规定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具体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2)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3)普遍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或将进口与出口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挂钩;(4)通过将企业外汇使用与外汇收入挂钩,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5)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11/15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1.国家货币主权的内涵: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制度、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国家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货币是主权国家享有的铸造货币权利的产物。(2)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货币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本国货币流通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3)确定本国货市同外国货币的关系,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定义其货币、决定货币的升值与贬值。(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布雷顿森林制度★★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两个挂钩:第一,美元和黄金直接挂钩。第二,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直接挂钩。(2)确立固定汇率制度。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活动,使实际汇率不偏离法定汇率太远,以便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确立汇率制度★★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汇率制度、确立外汇管制制度、创设特别提款权、资金来源与财政援助、其他事项。创设特别提款权★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是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储备资产。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1.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1)除了出口借贷是协定汇率,对低收入国家有所优惠外,贷款利率通常是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的,利率水平总体而言,由国际金融市场上借贷供应关系变化决定的。(2)国际商业贷款体现出借款人在使用款项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只要不是用于非法目的,均可在借贷协议中与贷款人约定用于任何用途,贷款人一般也不会施以除商务条款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3)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4)资金供应充足,借款人可选用各种货币。12/15 款★国际银团贷2.银团贷款的特点:(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2)分散了贷款风险。(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出口借贷方式)等的限制条件。(5)筹资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国际银行监管合作★★3.备忘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性质(2)监管信息共享(3)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4)请求办理(5)保密规定。12/15 陈述与保证条款★★4.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1)它是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2)陈述与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实际调查的结果,可以在放款前发现借款人存在的问题,从而保护贷款银行的权益。(3)当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失实时,借款人将处于违约状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款★违约事件条5.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1)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2)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通常包括:暂时中止借款人提取款项的权利;取消尚未提取的货款;加速已提取贷款的到期。(3)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解除贷款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已到期的本金、利息;借款人破产时,贷款人得申报其债权并参与清算。物权担保★★6.浮动担保的特征:(1)担保物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债务人未发生违约事由之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而新取得的财产将自动成为供担保的标的物。(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债务人在执行担保前仍有权在日常业务中正常地、自由处分该担保物。(3)担保物于约定事件发生时,如违约、破产等,转化为固定担保。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知识点名称内容证券法的主要任务与性质★★1.证券法是调整政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两大基本任务和内容就是:强制披露与禁止欺诈。2.证券法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法主要由强制性的规制性规范构成。(2)证券法具有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结合的特征。信息披露制度★★3.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管理部门审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材料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存托凭证★★4.存托凭证是存托银行依据其与境外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在本国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和对应境外发行人在其本国发行的证券(即基础证券)的可转让凭证。5.存托凭证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主要有:(1)发行人与存托银行(2)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3)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购★跨境反向收6.跨境反向收购的操作:(1)我国企业在离岸中心设立离岸公司(2)选定壳公司并与之达成并购协议(3)实施反向收购(4)收购上市后的进一步融资。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知识点名称内容13/15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1)住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2)居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居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所一般是指一自然人经常性居住,但并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的场所。(3)居留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纳税居民的标准。13/15 (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实行所谓公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2.说明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3.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其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而与公司无关;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内容★★★★4.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和内容:税收无差别待遇,也称防止税收歧视,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知识点名称内容逃税和避税的异同★★1.逃税和避税的异同:(1)区别:①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广义上也包括那种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避税是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避税实际上并不违法,但不道德。②从历史上看,避税概念出现较晚,是税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才出现的。③给行为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逃税是非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避税并不直接违法。(2)逃税和避税造成的后果几乎是相同的,即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守法纳税人与逃税和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等。14/15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4)资本弱化(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3.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1)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3)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14/15 资本弱化★4.资本弱化,通常是指纳税人企业通过增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同时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知识点名称内容ADR的类型★★1.ADR的类型:(1)协商(2)微型庭审(3)早期中立评估(4)争议解决小组(5)调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1)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或未选定时依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2)仲裁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机会进行申辩。(3)仲裁庭越权;仲裁裁决的事项不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之中。(4)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未订立此类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或应适用的规则不符。(5)裁决未产生拘束力或被撤销:仲裁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地国法院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法院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中心的管辖权★★3.中外双边投资条约规定,缔约一方政府与缔约另一方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可以提交ICSID。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1)主体条件,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主观条件,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回;(3)争端的性质,公约明确规定中心管辖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而非其他性质的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5.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1)统一性。该机制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方。(2)专门性。WTO设置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3)“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方式上,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即除非全体一致否决,否则报告即可通过。这种决策机制是一种事实上的自动通过方式,极大地提高了WTO争端解决的有效性和强制性。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的管辖权★★6.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先行受理法院管辖权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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