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高频主观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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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1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2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3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4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4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5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7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8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8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9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10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11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13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13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14 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15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简答题)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的有关法律规范。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简答题)(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法人★★1、简述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简答题)(1)一般许可制。(2)特别许可制。(3)相互承认制。第二节国际与单独关税区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1、简述中国三个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简答题)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法律地位是:(1)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对外贸易和WTO所涉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和承担WTO有关协定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能力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2)在WTO有关协定所涉事项的适用范围内,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作为WTO的缔约方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中央与地方或其组成部分间的隶属关系。1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简答题)(1)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2)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简答题)(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1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在CFR术语下承担了哪些主要义务?(案例题)案例题大多出在第三、四章,需重点复习。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②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由通常船舶运至指定目的港;④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与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简答题)(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合同内容的复杂性。(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承诺★1、简述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题)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2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支付价款★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论述题)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一、支付价款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在合理的地点、时间付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第54条“付款的预备步骤”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和手续,以便使价格得以支付。2、支付价款的地点:《公约》第57条规定,若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地点,可在以下地点支付价款:(1)卖方的营业地。(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3、付款时间:《公约》第58条对付款时间作了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若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时间,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2)若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在支付价款后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二、收取货物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品质担保义务1、简述《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简答题)(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2 ★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实际履行★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救济方法的规定(简答题)(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1、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简答题)(1)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合同时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双方之外的第三人。1978年《汉堡规则》★1、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简答题)(1)装运港位于公约缔约国;(2)卸货港位于公约缔约国;(3)在选择卸货港的情况,实际卸货港位于公约的缔约国;(4)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是在公约缔约国签发的;(5)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规定合同由本公约或赋予本公约效力的国内法调整。海运单证★1、简述提单的作用(简答题)(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运。(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2、简述提单的分类。(简答题)(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a.已装船提单;b.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a.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a.直达提单;b.转船提单;c.多式联运提单。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1、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简答题)(1)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1、名词解释:国际多式联运法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3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汇付与托收汇付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1、简述汇付的基本程序。(简答题)(1)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2)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3)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4)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第三节信用证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1、试述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论述题)(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作为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责任主要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是一种委托关系,通常是由买方签具一份开证申请书而建立起来的。(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付款和受款关系。(4)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既有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也有票据法上的议付关系。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中介银行的性质。中介行是通知行或者同时又是议付行,则它与受益人无任何法律关系。如果中介行是保兑行,则与受益人构成连带付款关系。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概述★试述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及其区别。(论述题)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和区别主要从2个方面来分析记忆:(1)关税同盟的概念: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施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2)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对组成领土以外的产品的贸易——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4 贸易待遇制度最惠国待遇★★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简答题)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指对那些事项享有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四方面的最惠国待遇:(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法律规章。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1、简述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简答题)(1)保护对象不同。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是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义务性质不同。在GATT体制中,国民待遇是缔约方承担的普遍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和限制;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水平由各成员自行确定,限于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并可附加条件和限制。4 第二节贸易待遇制度关税的含义1、简述关税的分类。(简答题)(1)关税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分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2)按征收方法分: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第四节贸易救济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1、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简答题)一、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二、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包括:(1)存在倾销进口,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补贴的概念和种类★1、试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中补贴的概念、构成要素和类型。(论述题)补贴的概念:某一成员政府或某一成员境内的公共机构向接受者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并由此给予接受者某种利益。补贴的存在应具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二是该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利益。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现在存在的只有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本身是被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可诉补贴并不当然被禁止,但如果它们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他成员可以通过多边纪律或反补贴措施来解决。反补贴措施★1、简述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简答题)除非确定存在补贴进口,该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进口成员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这些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通过反补贴调查确定。保障措施的性质与规则★1、试论保障措施的概念和实施的法律条件。(论述题)概念: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的目的,是消除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性质上它是一种国内产业保护措施。实施的法律条件:(1)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绝对増加是指与前期相比进口产品本身的数量增加;相对增加是指与进口国的国内生产相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2)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总体的重大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总体的明显5 迫近的严重损害。(3)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第五节其他贸易制度政府采购规则★★★简述《政府采购协定》的三项原则。(简答题)第一,非歧视性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公开性原则。第三,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5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服务及服务贸易★1、名词解释: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或跨境提供,由于服务无形性、服务和生产活动不可分且提供者和消费者具有直接接触这些特点,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贸易那样,涉及货物从一国到另一国的物理流动。服务贸易方式★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简答题)《服务贸易总协定》以服务提供方式来界定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下述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1、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论述题)《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解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应广义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成员影响服务提供的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直接规范服务提供,还是该措施规范其他事项但影响服务贸易。“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下列几方面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2)与服务提供有关的、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3)某一成员的人为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措施”是指成员任何形式的措施,无论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成员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采取的措施,以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服务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即不适用于既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规范政府机构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该购买是为政府目的而非商业转售之目的或在商业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之目的。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1、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一般义务(论述题)(一)最惠国待遇(1)适用对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一次性豁免例外。(二)其他的一般义务与纪律(1)透明度。(2)相互承认标准。(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4)国内管理。6 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的性质和作用★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简答题)(1)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3)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4)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5)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6 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及基本原则(论述题)一、保护对象《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该公约所指工业包括农业、采掘业、商业等。该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二、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该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该联盟其他国家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巴黎公约》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2)优先权原则。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3)独立保护原则。《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不相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简答题)《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1、论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论述题)一、《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民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及有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识权;4、工业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等。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1、简述技术贸易的方式(简答题)(1)技术的卖断、许可;(2)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3)特许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4)以技术投资的合营;(5)工程承包。2、名词解释: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一定的商业条件转让或许可使用某项技术或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交易行为。(有偿的跨国技术转让行为)7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1、简述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简答题)(1)国家统一管理原则。(2)符合国家政策原则。(3)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技术贸易管制的原因和模式1、简述技术贸易管制的模式。(简答题)(1)国家安全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美国出口管理法为代表(2)经济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欧盟竞争法为代表。(3)民事意义上的管制制度,该类以合同7 ★★★管理为代表。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简答题)(1)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投资。(3)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0由中外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简答题)①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②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③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第二节征★合作开发的法律特1、简述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简答题)(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3)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8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国际特许协议的概念和特点★1、试述国际特许协议的特点与法律性质(论述题)国际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特点是:(1)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2)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并行使专属于政府的某些权利,如资源开采权或基础设施建设权(3)协议一般须事先经东道国有关机构批准。这种协议在近百年来历经变化已逐步现代化,并仍为许多国家采用。法律的性质:国际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看,法律主体是由法律确定的,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的。第二,从协约的适用法律看,特许协议越来越少选择适用国际法及一般法律原则。BOT的概念与特征★1、试论BOT的概念与特征。(论述题)概念:BOT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栝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这一特点把BO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8 第一节资本输入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机制证★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1、简述各国对外资鼓励和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简答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为:(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第二节资本输出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1、简述资本输出国鼓励与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措施。(简答题)(1)税收鼓励措施。(2)财政性金融支持。(3)信息和技术援助。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型★国际投资协定的类1、简述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1)根据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又可分为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2)根据协定内容可分为:专门的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包含在区域或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3)从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可分为两大类型:美国式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又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投资争端解决★1、试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论述题)(1)国际投资可能引发的争端主要有两类,一是缔约方关于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二是缔约国一方与缔约他方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2)对于缔约方就协定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一般先应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决,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解决。(3)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可以诉诸当地行政或司法程序。(4)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也赋予外国投资者直接诉诸国际仲裁的权利。(5)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国际仲裁制度近年来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为可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扩大;二为发展中国家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场变化,例如我国没有把用尽国内司法救济作为提交国际仲裁的前提。9 第二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担保业务★★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论述题)(1)合格投资。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2条规定,合格投资应为新投资,即投保申请注册后开始进行的投资,包括:①股权投资。②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同意,可将合格投资扩及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2)合格投资者。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①作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②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场所,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9 或私有法人;③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并在商业基础上营业的公有或私有法人。(3)合格东道国。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MIGA只对在发展中成员国领土内所作的投资进行担保。(4)承保险别。MIGA主要承保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5)代位求偿权。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对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保人对东道国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投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应由机构代位。担保合同应规定此类代位的条件”,此种代位权全体成员国应予承认。2、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简答题)MIGA主要承保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1、试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中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论述题)《TRIMs协议》明确列举了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1994规定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具体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2)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3)普遍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或将进口与出口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挂钩;(4)通过将企业外汇使用与外汇收入挂钩,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5)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 第一节货币主权与国际货币制度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1、试述国家货币主权的内涵(论述题)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制度、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国家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货币是主权国家享有的铸造货币权利的产物。(2)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货币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本国货币流通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3)确定本国货市同外国货币的关系,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定义其货币、决定货币的升值与贬值。(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国际货币制度内容1、试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论述题)(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包括汇率确定的原则、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10 ★(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外汇管理;(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包括国际收支逆差国和顺差国所承担的国际责任;(5)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和有关的管理工作,包括有关国际支付的协定、惯例、组织等,维持有秩序的汇兑制度。布雷顿森林制度★1、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简答题)(1)两个挂钩:第一,美元和黄金直接挂钩。第二,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直接挂钩。(2)确立固定汇率制度。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活动,使实际汇率不偏离法定汇率太远,以便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第二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概述★★论述《牙买加协定》主要涉及的内容。(论述题)第一,修订份额。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所缴纳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33.5%。第二,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自由选择决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同时并存。第三,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官价条款,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使特别提款权逐步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让黄金称为一种单纯商品。主要内容★★★1、论述《双边和多边监督决定》的核心内容。(论述题)(1)在基金组织对单个经济体的评估和对全球稳定的评估之间建立概念上的联系,并阐明监督的重点应该同时关注个别国家和全球层面的经济金融稳定。(2)把第4条的磋商既作为双边监督的工具,也作为多边监督的工具,从而可以以此进行更为全面、综合和一致的溢出效应分析。(3)通过对成员国执行国内政策给予指导,2012年《决定》能促进各国更为均衡的处理国内政策和汇率政策;该决定还能维持现有的汇率政策原则。(4)首次界定了多边监督的范围和形式,包括为可行的多边磋商机制铺设制度框架。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11 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1、试论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的内容。(论述题)(1)先决条件条款:是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重要条款,它明确了当借款人满足条件时贷款人才发放贷款,以及每次提款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实践中,先决条件有普遍适用的先决条件和单独适用的先决条件。(2)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借款人对与贷款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商务等状况作出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或者对自己承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包括法律保证、商业保证和持续保证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必备条款,是借款人就协议的履行及相关行为所做的承诺。包括消极担保条款、比例平等条款、财务约定、贷款用途、资产处理限制或者保持资产条款、合并条款、其他约定事项。(4)违约事件条款:是把各种可能的违约事件在协议中一一列出,并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所列举的任何事件,不论什么原因引起,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主要的违约事件包括:拒付;违反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条款等;交叉违约;实际破产或宣告破产;债权人执行;控制权变更;重大不利变化等。2、论述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论述题)(1)除了出口借贷是协定汇率,对低收入国家有所优惠外,贷款利率通常是按11 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的,利率水平总体而言,由国际金融市场上借贷供应关系变化决定的。(2)国际商业贷款体现出借款人在使用款项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只要不是用于非法目的,均可在借贷协议中与贷款人约定用于任何用途,贷款人一般也不会施以除商务条款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3)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4)资金供应充足,借款人可选用各种货币。国际银团贷款★★1、简述银团贷款的特点。(简答题)(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2)分散了贷款风险。(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出口借贷方式)等的限制条件。(5)筹资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陈述与保证条款★1、简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简答题)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它是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2)陈述与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实际调查的结果,可以在放款前发现借款人存在的问题,从而保护贷款银行的权益。(3)当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失实时,借款人将处于违约状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款★违约事件条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论述题)(1)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2)合同规定的救济措施通常包括:暂时中止借款人提取款项的权利;取消尚未提取的货款;加速已提取贷款的到期。(3)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解除贷款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已到期的本金、利息;借款人破产时,贷款人得申报其债权并参与清算。银团贷款的含义与特征★1、简述银团贷款的特点。(简答题)(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2)分散了贷款风险(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限制性条件(5)筹资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项目融资的含义与特征★1、简述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简答题)(1)项目公司独立于发起人,贷款人提供项目所需绝大部分资金。(2)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项目的发起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证或担保。(3)由其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4)项目债务不反映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12 物权担保★1、简述浮动担保的特征(简答题)浮动担保的特征是:(1)担保物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债务人未发生违约事由之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而新取得的财产将自动成为供担保的标的物。(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债务人在执行担保前仍有权在日常业务中正常地、自由处分该担保物。(3)担保物于约定事件发生时,如违约、破产等,转化为固定担保。12 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证券法基本原理证券法的主要制度★★1、名词解释: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问题证券跨境直接发行和交易需要的一般步骤★★1、简述证券跨境直接发行和交易的一般步骤。(简答题)(1)发行、上市前的准备。(2)尽职调查。(3)注册登记。(4)路演。(5)证券发行。(6)上市或交易。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论述题)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1)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在国际税法通常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本形式分类。(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①住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定居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②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自然人经常性居住,但并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的场所。按照居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居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③居留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纳税居民的标准。④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实行所谓公民税收管辖权。凡系一国公民,无论其是否居住在国籍国境内,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13 第一节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试论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论述题)(1)住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2)居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居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所一般是指一自然人经常性居住,但并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的场所。(3)居留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纳税居民的标准。(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实行所谓公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简要说明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简答题)(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13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1、简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表现的类型。(简答题)(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1、试述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论述题)一、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其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而与公司无关;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内容★1、简述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和内容(简答题)税收无差别待遇,也称防止税收歧视,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第四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法税收饶让抵免税制★★1、简述税收饶让的抵免的特征。(简答题)(1)税收饶让是以税收抵免为基础和前提的一项特殊抵免制度。(2)税收饶让抵免是一项国家间的措施,是缔约国之间利益平衡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3)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其能够真正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4)在具体实施中,税收饶让抵免和一般税收抵免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14 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逃税和避税的异同★★1、论述逃税和避税的异同(论述题)(1)区别:①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广义上也包括那种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避税是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避税实际上并不违法,但不道德。②从历史上看,避税概念出现较晚,是税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才出现的。③给行为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逃税是非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避税并不直接违法。(2)逃税和避税造成的后果几乎是相同的,即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守法纳税人与逃税和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等。第三节防止国际逃简述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措施。(简答题)14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制税和避税的主要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加强税法合规性调查。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建立所得评估制度。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款★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1、简述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简答题)(1)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3)国际税款征管协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论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论述题)(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4)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6)情报交换的内容不应包括任何泄漏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漏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重要利益等)。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试述《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论述题)(1)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或未选定时依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2)仲裁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机会进行申辩。(3)仲裁庭越权:仲裁裁决的事项不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之中。(4)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未订立此类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或应适用的规则不符。(5)裁决未产生拘束力或被撤销:仲裁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地国法院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法院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的管辖权★★★1、简述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简答题)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包括:国际礼让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先行受理法院管辖权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二节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1、简述中心的法律适用遵循的原则。(简答题)(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2)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应适用争端一方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3)禁止拒绝裁决的规则。(4)公允善良原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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