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3578202
大小:29.88 KB
页数:29页
时间:2024-08-31
《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合同.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合同要点:甲方(出租方)将开发建设中的建筑物出租给乙方(承租方),约定房屋开发交付条件,预约长期租赁及租金标准等。适用于尚建设完成的建筑物。甲方(出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就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基本安排1.合同主旨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对租赁物进行开发、建设,并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1.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租租赁物,支付预付款、租金。 2.租赁物基本情况2.1.目标地块信息:宗地坐落 省 市 区 街 号,面积 平方米,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该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2.2.该房地产项目信息:项目设计厂房总面积: 平方米和宿舍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 栋标准厂房(建筑结构 ,设计层数 层)、宿舍 栋(建筑结构为 ,设计层数: 层,单间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见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2.3.建筑物信息:建筑物是指在该房地产项目中拟建设并出租给乙方的下列建筑物:房屋1:房屋2:房屋3:具体以《租赁物范围说明》为准。2.4.租赁面积2.4.1.租赁面积计算方式:按建筑物经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属于租赁物范围但未计入核定的建筑面积的场所不计算租赁面积。 2.4.2.根据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租赁面积合计应为: 平方米(下称“暂定租赁面积”);实际交付的租赁物建筑面积为“实际租赁面积”。2.5.租赁物:包含上述建筑物在内的附件《租赁物范围说明》所说明的属于租赁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配套设备设施。特别说明,下列房产、设施不在租赁物范围之列:请填充。2.6.租赁物交付标准:以《租赁物交付标准》(含该文件附件)作为租赁物交付标准。3.租赁物交付时间3.1.甲方承诺在 年月日(下称“约定交付日期”)前将符合交付标准要求的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统一移交乙方租赁使用。3.2.如甲方在约定交付日期前无法交付,则起租日按甲方实际延误时间顺延,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4.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 个月(其中包括免租期)。4.1.1.租赁起始日:租赁期限自双方签署的《租赁物交付确认书》确认的实际交付之日起算。4.1.2.免租期:6个月;自租赁起始日起算。5.租金及其他租赁事宜 5.1.租金标准5.1.1.日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日人民币(大写)元(¥元)。5.1.2.月租金计算公式:日租金标准*30日*实际租赁面积。根据暂定租赁面积计算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元(¥元)。5.1.3.《租赁配套协议》对租金调整有约定的,以《租赁配套协议》约定为准。5.2.付款方式及其他租赁事宜,见双方签订的《租赁配套协议》。5.3.本合同与《租赁配套协议》不一致时5.3.1.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争议处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5.3.2.在租赁物交付、租赁期限开始以后双方关于租赁的权利义务应以《租赁配套协议》为准,《租赁配套协议》未作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6.预付款与定金6.1.预付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元)。6.2.预付款付款方式:(一)首笔预付款金额共计: 元;付款时间: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二)第二笔预付款金额共计: 元; 付款时间:建筑物中的 栋,每建成一层;则在建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直至全部封顶。(三)第三笔预付款(竣工验收款)金额共计: 元;付款时间:建筑物竣工并完成验收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3.定金6.3.1.双方确认乙方支付的预付款中的人民币(大写)元(¥元)同时作为担保本合同履行的定金。6.3.2.双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租赁期限开始起算之后,上述定金即作为正常预付款,不再用于担保《租赁配套协议》的履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6.4.预付款抵扣方式6.4.1.乙方支付的预付款应按如下顺序抵扣乙方应付款项:6.4.1.1.《租赁配套协议》约定的押金;6.4.1.2.《租赁配套协议》约定的租金;6.4.1.3.《租赁配套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6.4.2.乙方支付的预付款按上述顺序抵扣完之后,乙方即应按《租赁配套协议》正常支付租金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6.5.预付款监管:乙方给甲方的预付款应支付至在银行开设的甲乙方共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合同项目建设。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为准。7.租赁面积误差 7.1.租赁物实际租赁面积误差7.1.1.面积误差比率=(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暂定租赁面积)/暂定租赁面积*100%7.1.2.实际租赁面积:以产权证上显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准。7.1.3.双方确认:面积误差比率不得大于暂定租赁面积的正负5%(百分之五)(下称“约定误差比率”)7.1.3.1.如误差比率超过约定误差比率,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如为面积超过暂定面积,乙方无须再就超过的部分(与暂定租赁面积对比)支付租金(即仍按暂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如为面积少于暂定租赁面积,则应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租金,甲方还应一次性按减少月租金(相对于暂定租赁面积计算的月租金)的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1.3.2.如误差比率不超过约定误差比率,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仍应正常履行租赁约定,租金应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并支付。第三部分定制与交付安排8.工程进度要求8.1.甲方承诺应按下列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开发:年 月 日前,完成:年 月 日前,完成: 8.2.甲方未按上述进度完成开发,逾期超过6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租赁物交付9.1.交付要求甲方承诺建筑物及租赁物达到附件《租赁物交付标准》,且按政府部门规定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及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建筑物、商场、停车场、环保、防火消防场地及设备、电梯的相关设计、施工、质量方面技术标准。9.2.提前通知租赁物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应于约定交付日期前提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租赁物正式交付手续。9.3.实际交付日9.3.1.实际交付日以附件《租赁物交付确认书》确认的日期为准。如乙方在甲方要求办理租赁物正式交付手续的通知书上确认的交付日(如该日期与乙方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的日期不一致的,以较后者为准)起30天后仍不按约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应进行书面催告,乙方收到书面催告15天后仍不按约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视同租赁物交付完毕,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该书面催告期满之日即视为乙方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之日。 9.3.2.双方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之前,应派代表联合到现场检查租赁物移交情况,查核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及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的内容,甲方应对照本合同规定的资料清单转交所有的必须移交的文件、证照资料、工程施工记录等,双方在确认符合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的条件下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在符合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拒绝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9.4.若办理租赁物交付时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未能符合交付标准,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选择下列其中一种解决方式:9.4.1.由甲方依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完善租赁标的物后,再书面通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9.4.2.租赁物尚有部份项目未能依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规定完成,且该未完成之项目,对乙方进场装修施工不会造成太大的障碍。为配合甲方建筑物整体投入使用,乙方可选择先进场装修施工,甲方继续完善未完成项目,但乙方的进场不能影响甲方完善租赁标的物以致影响甲方交付进度,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进场不视为对租赁物的交付,亦不视为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先行进场装修的仍应遵守本合同关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规定。9.4.2.1.租赁物实际交付日为甲方依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全部完善后,乙方在交付当天内签署附件《租赁物交付确认书》,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之日。 9.4.2.2.在与乙方办理租赁物全部交付手续后,乙方全面进场施工时甲方须撤离租赁物。在有条件交付的情况下,并不表示乙方已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4.3.租赁物轻微瑕疵下的交付9.4.3.1.在租赁物轻微瑕疵的情况下,乙方仍应接受交付,不得拒绝接受交付;但在乙方交付之后,乙方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索赔或要求甲方修复。9.4.3.2.上述交付时,双方应在《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上注明相关瑕疵。9.4.3.3.租赁物轻微瑕疵是指基本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租赁物细节上的瑕疵。9.5.如甲方未按附件《租赁物甲方交付标准》确定的时间满足租赁物交付标准,在不放弃合同约定的赔偿的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9.6.逾期交付处理9.6.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按首年度日租金额的50%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租赁物完成交付之日止。9.6.2.甲方逾期交付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7.交付延期 9.7.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届满前6个月之前,经甲乙双方确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可以将交付日后延不超过6个月。此种情形的延期交付,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履行合同。9.7.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付的,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并由乙方书面回复以确认同意,则在此种情形的续期交付,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履行合同。10.工程情况沟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工程进度及与租赁物有关的施工信息,有权在不影响施工、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前提下视察施工现场。11.物业服务租赁物的配套物业服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赁配套协议》约定为准。12.品牌使用基于乙方将在租赁物上使用“请填充”品牌(下称“指定品牌”),乙方授权甲方在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中使用指定品牌,包括在有关标识中使用指定品牌,但不应使人误解该房地产项目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开发。第四部分其他约定 13.拆迁13.1.由于市政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按照政策规定,政府部门给予的租赁物搬迁补偿费(如有)(包括员工解散费、设备搬移费、误工费、装潢费、设备损耗费、回搬费)归乙方所有(指与乙方有关部分)。土地和建筑物及甲方投资的配套设施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资的部分配套设施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因此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3.2.发生拆迁时,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4.1.租赁物交付、租赁期限开始之后,在租赁过程中双方产生的违约责任,应以《租赁配套协议》约定为准,不再适用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14.2.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专门约定的,以专门约定为准;未作专门约定的,以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准。14.3.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定金责任,并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预付款,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4.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定金责任,多出部分的预付款项应予退还,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4.5.因不可抗力、政府拆迁等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予退还。14.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5.保密15.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5.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16.陈述与保证16.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6.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6.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6.2.甲方承诺:16.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6.3.乙方承诺:16.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7.其他约定17.1.不可抗力17.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7.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7.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8.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9.保密19.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9.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20.合同联系方式2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0.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20.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20.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0.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0.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21.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22.附则22.1.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各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租赁物范围图》《租赁物交付标准》《租赁配套协议》 《租赁物交付确认书》模板22.3.下列附件由甲方提供,作为本合同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相关税费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2.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租赁配套协议甲方(出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配套协议以共同遵守。1.本合同与主交易合同1.1.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合同》(下称“主交易合同”),双方就主交易合同项下的租赁事宜签订本配套协议。1.2.本合同与主交易合同不一致的,以主交易合同约定为准。1.3.如主交易合同提前解除,则本合同一并解除。2.租赁房屋即主交易合同约定的租赁物。3.租赁用途乙方租赁房屋仅限于:请填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请填充等经营项目或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4.租赁期限以主交易合同约定为准。5.租金 5.1.租金标准5.1.1.日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日人民币(大写)元(¥元)。5.1.2.月租金计算公式:日租金标准*30日*实际租赁面积。根据暂定租赁面积计算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元(¥元)。5.2.免租期:3个月;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算。5.2.1.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承担物业费用及其他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5.2.2.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补交免租期租金,具体为:“免租期期限月份数*正常首年度月租金标准”/全部租赁期限月份数*未履行部分租赁期限月份数。5.3.租金调整:按如下方式处理:租赁期限起始日起满 年之日起,租金在之前基础上上调5%;之后每一年在前一年基础上调3%,或由双方协商处理。5.4.付款方式租金按年付,具体为:该租赁年度开始前,提前至少30天支付年度租金。5.5.押金5.5.1.租赁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5.5.2.租赁解除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5.6.主交易合同对预付款的抵扣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 6.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承担。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7.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将以书面盖章确认的方式通知乙方。8.其他费用8.1.除非特别说明,非出租区域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本条所列系指租赁房屋相关费用。8.2.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8.3.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用、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8.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工商登记9.1.甲方确认,该房屋可用于乙方以及乙方许可的房屋使用方作为工商注册地址使用。对于该房屋可使用的注册地址数量,双方已经提前沟通并无异议。9.2.租赁终止或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需将该房屋范围内的全部乙方或乙方许可使用的注册地址迁出。如逾期迁出,则每个注册地址每逾期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00元.10.装修10.1.乙方有权在不影响该建设主体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10.2.甲方有权查看乙方装修方案。10.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装修、施工相关手续。10.4.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1.租赁房屋维修 双方确认: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不承担租赁期限内的租赁房屋维修、保养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费用。12.租赁房屋使用要求12.1.转租分租乙方有权自主决定租赁房屋的经营、使用,包括:(1)乙方有权新设单独主体全面负责租赁房屋的经营和使用。(2)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将租赁房屋进行分租,与分租承租方签订分租合同。但是: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给第三方;乙方的上述处理不得影响甲方权利,不影响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乙方与租赁房屋的具体使用方、分租承租方的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分租情况。12.2.经营活动12.2.1.乙方应自行办理租赁房屋经营的所有证照、手续,合法经营。12.2.2.乙方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益,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全部责任。12.2.3.甲方不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经营活动导致甲方被处罚、向第三方赔偿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2.3.甲方对租赁房屋使用的配合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如下配合:12.3.1.配合乙方进行装修,包括办理相关手续。 12.3.2.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出具相应手续。12.4.合理配合12.4.1.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不应妨碍甲方对非出租区域的正常使用,包括应提供适当通行便利。12.4.2.甲方对非出租区域的使用,不应妨碍乙方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包括应提供适当通行便利。13.不竞争义务13.1.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在限制区域内:13.1.1.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13.1.2.将建筑物及其相邻部分出租、出售给与乙方有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经营的第三方或此第三方的关联企业。13.2.限制区域是指:距离租赁物不超过5公里的范围内。13.3.有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经营是指请填充。14.保险14.1.甲方应为租赁房屋(包括房产的外观、建筑结构等)及甲方投资的设施、设备及时足额投保并享有保险利益,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并在施工期、租赁期内保持有效。具体包括以下险种:a、财产一切险;b、公众责任险。并在保险单到期前交付更新的保险单复印件。 14.2.乙方应为租赁物由乙方增添的设施、设备及时足额投保并享有保险利益,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并在装修免租期、租赁期内保持有效。具体包括以下险种:a、财产一切险;b、公众责任险。并在保险单到期前交付更新的保险单复印件。14.3.乙方在装修期间,须自费就租赁物装修工程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使之在装修期间持续有效。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以甲方、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必须和装修期间一致。14.4.租赁期内(含装修期、免租期),乙方必须为其在使用租赁物期间的运营安全投保公众责任险(含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且投保的保险总金额平均每年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元),并应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或公认的有保障的同类型保单;以甲方和乙方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需与租赁期一致。乙方购买的保险中应包括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4.5.如一方遭受损失且另一方应负赔偿责任的,在受损方能够取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受损方应对已经理赔的部分放弃要求另一方赔偿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对另一方的索赔请求。除非该放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仍要对其应负责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4.6.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应投保方违反约定未及时购买或足额购买保险的,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投保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之遭受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未能全额补偿损失时,应投保方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应投保方未购买保险导致其自身损失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另一方不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另一方造成的损害除外)。若应投保方违反约定未及时购买或足额购买保险的,另一方有权代为购买,费用从相应的应付款项中扣除或者要求应投保方另行支付。1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5.1.不得提前解除除非双方有专门约定或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15.2.甲方解除15.2.1.甲方认可:因甲方对租赁房屋投入巨额装修费用和其他投入(下称“前期投入”),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2.2.如甲方违约提前解除,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1)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乙方认为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前期投入损失,前期投入损失按下列标准计算:前期投入损失=全部前期投入/租赁期限全部月份数*未履行租赁期限的全部月份数 全部前期投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甲方确认乙方的全部前期投入金额属实,不要求乙方提供票据核实。(3)要求甲方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违约金。(4)上述赔偿不足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15.2.3.租赁期限内因甲方出售房屋、房屋被查封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的,均按上述甲方违约提前解除处理。15.3.政府拆迁租赁期限内,因政府拆迁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15.3.1.甲方应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政府沟通、办理拆迁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15.3.2.租赁房屋所取得的补偿,应首先用于弥补乙方前期投入损失;剩余部分,双方同意按甲方%、乙方%进行分配。15.3.3.租金应按实际履行期限结算。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15.4.租赁期限内,如因市政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正常经营达到1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租赁期限或减免租金。16.其他违约责任 16.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6.2.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17.附则17.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租赁物交付标准双方确认如下交付标准:1.设计图纸 甲方应按附件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交付;但不属于租赁物范围内的不受限制。2.其他交付要求3.附则3.1.本文件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合同》附件。3.2.《租赁物范围说明》中列明甲方应该提供属于租赁物范围的,甲方应一并交付。时间: 年 月 日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附件:租赁物范围说明1.属于租赁物范围的建筑物见附件“租赁物示意图”。2.属于租赁物范围的其他公共设施2.1.下列公共设施由乙方专用,纳入租赁物范围:2.2.下列公共设施乙方有权与其他业主、租户共同免费使用:3.属于租赁物范围的配套设施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配套设施,与租赁物一并交付:4.附则本文件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定制开发及租赁合同》附件。时间: 年 月 日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租赁物示意图说明:1.下图仅用于表示租赁物范围的示意图,不作为计算面积、尺寸的依据。2.下图中红线范围内属于租赁物范围。(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