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64∕ 001-2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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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64/001—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2022-02-10发布2022-05-01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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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S64/001—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S64/001-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与DBS64/001-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感官要求(见4.3,2017年版的3.2);——更改了理化指标(见4.4,2017年版的3.3);——更改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二氧化硫(见4.5表1,2017年版的3.4表1);——删除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毒死蜱(见2017年版的3.4表1);——删除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氰戊菊酯(见2017年版的3.4表1);——删除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哒螨灵(见2017年版的3.4表1);——增加了基本要求(见4.2);——增加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阿维菌素(见4.5表1);——增加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吡蚜酮(见4.5表1);——增加了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除虫菊素(见4.5表1);——增加了其他农药的使用规定(见4.5表1的注3);——更改了试验方法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依据(见7.1,2017年版的6.1);——删除了出厂检验项目中的百粒重(见2017年版的7.3.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食品安全协会、宁夏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宁夏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宁夏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宁枸杞产业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枸杞产业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明、张艳、张慧玲、黄锋、袁秀娟、张金宏、余君伟、季瑞、陆文静、苟春林、祁伟、王宏亮。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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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S64/001—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枸杞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经热风干燥或自然干燥加工制成的各品种的枸杞干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320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8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2320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桑枝、金银花、枸杞子和荷叶中413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64/T1764宁夏枸杞干果商品规格等级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基本要求应符合DB64/T1764中的相关规定。1

5DBS64/001—20224.3感官要求应符合DB64/T1764中的相关规定。4.4理化要求应符合DB64/T1764中的相关规定。4.5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食品安全要求项目要求铅(以Pb计)/(mg/kg)≤1.0镉(以Cd计)/(mg/kg)≤0.3二氧化硫/(mg/kg)应符合GB2760水果干类规定啶虫脒/(mg/kg)≤2吡虫啉/(mg/kg)≤1多菌灵/(mg/kg)≤5氯氰菊酯/(mg/kg)≤2氯氟氰菊酯/(mg/kg)≤0.1苯醚甲环唑/(mg/kg)≤0.3克百威/(mg/kg)≤0.02吡蚜酮/(mg/kg)≤2阿维菌素/(mg/kg)≤0.1除虫菊素/(mg/kg)≤0.5致病菌应符合GB29921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生产中使用。注2: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规定中上述项目和限量值有调整,且严于本标准规定,按最新国家标准及规定执行。注3:其他农药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2

6DBS64/001—20227.1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按DB64/T1764中规定方法检验。7.2铅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7.3镉按GB5009.15规定方法检验。7.4二氧化硫按GB5009.34规定方法检验。7.5农药残留按GB23200.10或GB23200.11规定方法检验。本文件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7.6致病菌按GB29921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质量等级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样品应满足检验要求。S8.3检验分类8.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粒度、水分、二氧化硫。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9.2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严密,能保护产品质量。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3

7DBS64/001—2022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9.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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