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法院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考察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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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宜昌市法院及直属法院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考察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属于宪法的修改程序?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修改《宪法》的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B两项正确。2.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答案:B,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中被告乙公司已经不存在,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A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过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C项不予受理。D项属于典型赠予合同,应予受理,选BC。3.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嶔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4.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稀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5.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B.债务人C.提存单位D.国家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提存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6.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天高公司和地厚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天高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天高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地厚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地厚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兌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2、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周岁。A.60B.55C.50D.45答案:A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8.《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9.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A:甲B:乙C:丙D:丁答案:A,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首先要理清此案中的票据当事人,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应注意到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案中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1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答案:B解析: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P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此术语的交货地点为内地、港口,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负责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以及办理进口保险。故B项正确。1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问题: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13.两公司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胜诉一方天宇公司向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如天宇公司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予允许B.受理天宇公司的认可申请期间,败诉方公司在某人民法院就该争议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只能由天宇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D.如天宇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A错,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第2款,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B错,依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C错,依第9条,有两条路可以采取,一个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D正确,依第4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4.下列案件事实中,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乙公司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的事实B:李某诉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而电死其牛,就李某无视危险标志而牵牛经过高压线的事实C:胡某诉吴某饲养的狼狗咬伤自己,就胡某故意受害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D:曾某诉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致使自己人身伤害,就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明责任倒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中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项符合题意。需要注意的是C项,要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五)项的修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动物致人损失诉讼中,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不需要被告证明。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对胡某故意受害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事实,需要被告证明。15.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答案:A,B,C,D解析:。相对于演绎和归纳等形式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推理。其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形:(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3)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16.★下列各项属于对罗马法正确分类的有、()A.公法与私法B.成文法与习惯法C.普通法与制定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五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17.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因此,并非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故D项错误,不当选。18.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据此,A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D项“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错误。19.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A.1B.2C.3D.4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问。20.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2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22.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详解】A项违背职业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故B项违背职业道德。C项违背,公证员为专职,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D项不违背,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23.军人田某经常对新兵说:“现在当兵没有意思,将来转业也不好安排工作,你们不如早点逃离部队,下海挣钱。”战士章某听了田某的“说教”后,终于趁值夜班之机逃离部队,致使部队重要军事行动无法完成。田某的行为构成:()A:逃离部队罪的共犯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C:不构成犯罪D: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答案:D解析:【考点】逃离部队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该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田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24.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2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6.关于法的适用与法律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适用所处理的问题,既包括法律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规范问题,还包括法律语言问题B、法的适用通常采用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C、法的适用只要有外部证成即可,毋需内部证成D、法律论证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没有关系答案:C,D解析:【考点】法律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详解】法的适用就是通过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出合理的法律决定的过程,因此,法的适用需要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和法律规范问题,而法律规范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所以法的适用也要处理法律语言问题。故A正确。法的适用过程通常采用的推理方式是三段论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后或法律裁决。故B正确。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证成过程,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指的是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后者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法的适用必须有内部证成,并通常也有外部证成。故C错误。法律论证就是一个法律推理过程,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密不可分,D表述不正确。【陷阱】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无论是大前提的确定。寻求法律规范,还是小前提的确定(确定案件事实),都不是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或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但是在形式上,法的适用的过程从逻辑上讲通常(当然并不是全部)采用的仍然是三段论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个过程实质上也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或推理过程。故B项表述正确。27.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29.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A.两项决议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更换股东监事的决议合法,更换职工监事决议不合法C.更换股东监事的决议不合法,更换职工监事决议合法D.两项决议都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监事讲解:《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普通监事可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必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只有B正确。30.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第3款。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答案:D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项不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32.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采取保全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是国内仲裁,可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我国基层法院裁定B:若是国内仲裁,可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我国中级法院裁定C:若是涉外仲裁,可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我国基层法院裁定D:若是涉外仲裁,可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我国中级法院裁定答案:A,D解析:【考点】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详解:《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所以,A项正确。《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所以,D项正确。33.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4.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经法院审理查明,乌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情节较轻,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其恰巧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判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则此时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查看材料A.裁定撤销案件B.判决乌日有期徒刑3年C.裁定中止审理D.裁定终止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241条第(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3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是( )。A.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B.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D.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当场收缴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37.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B.法须以社会为基础,表明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D.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一致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3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39.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法院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40.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张三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必须是被侵夺(法律禁止的私力,如偷抢错拿,欺诈胁迫则不属于),李四已过一年,B错误。因侵占或者妨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正确。41.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有关事项,其中包括( )。A.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B.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C.税务机关据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的名称与数量、法律理由及依据D.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期限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的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42.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答案:B,C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43.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8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的)。故13项说法错误。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4.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是正确的?()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45.村民罗某与翟某因返还借款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翟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两个月内返还罗某借款10,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给罗某与翟某。两个月后,翟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罗某可以怎么办?()a.罗某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c.罗某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2条。4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B.乙买卖进出口原厂地证明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D.丙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题中四个选项的内容。47.甲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一系列自然风光图像作品,通过自有的网站进行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的下载。后甲公司经过检索网络服务提供者乙的网络平台发现,平台商家丙在其网店宣传里存在对前述作品的大量使用,经了解.系丁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甲公司网站技术防范的软件,丙通过免费下载使用从而获取甲公司的图像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商家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甲公司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删除该作品D.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应先将通知转送商家丙,丙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才可以采取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选项A、B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此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48.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安全审查内容的有(  )。A.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B.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C.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D.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答案:A,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1)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2)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5)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6)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49.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李某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所售电饭锅存在质量问题,故李某可依据合同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该电饭锅发生爆炸,炸伤李某,侵害了李某的绝对权,李某可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在同一行为既为违约行为,又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或者请求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侵权责任,而不能合并行使诉权,既请求违约责任,又请求侵权责任。故本题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50.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知识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51.某市采石场位于半山腰,排放的粉尘和污水顺风顺流,影响大半个城市。其排污情况超过了当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采石场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应免于对其处罚B.如果采石场的超标排污情节严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D.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超标排污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所以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要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在适用的过程中,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优先适用,A项表述有误。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标排污的,环保局可以直接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情节严重者,经政府审批后才能停业、关闭,所以B项表述有误。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管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况是未经许可排污且被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52.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这种做法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自卫行为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自助行为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如公交车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53.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C.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权自行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答案:C解析:考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5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均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C.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D.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答案:A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而不是所有的背书人,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说法正确。所以本题选A选项。56.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1000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警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7.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有?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ABC。《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失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C项正确;又因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义务,故B可选,所以ABC为本题正确选项。58.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所有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都必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C:国务院办公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D:虽然现有机构可以解决有关问题,但是如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解决更为方便,应该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A项混淆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区别,因此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据此可知B选项正确,当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故C选项错误,不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此可知D选项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反,故D选项不当选。59.美国甲餐饮集团在我国境内某经济特区独立投资设立一家快餐公司,甲餐饮集团和快餐公司采取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餐饮集团委托该市一家旅游公司先向市政府提交拟设立快餐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用地面积、能源需求的报告,然后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文件B:甲集团以烹饪配方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25%C:领取营业执照后第二个月甲餐饮集团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0%,第二期出资到第二年才缴清D:该快餐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就将其餐饮设备抵押给一家旅游公司,但没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A项正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B项错误。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故C项错误。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故D项错误。60.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A.评论法学派B.波伦亚法学派,C.盖尤斯学派D.注释法学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直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土地、矿藏、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答案:B,D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2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BD正确。62.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63.共用题干春晖旅行社导游华某胁迫旅游者李某等10人购物。某县旅游局以此为由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但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并处罚春晖旅行社。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变更对华某的处罚B:撤销对华某的处罚,并责令县旅游局对华某重作处罚C:责令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依法作出处罚D:直接对春晖旅行社依法给予处罚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64.某省政府为修建国道,征收了夏粮村的大片耕地,夏粮村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省政府征收耕地的行为违法,但是国道已经修建完毕。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要求其恢复原状B:法院应当确认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C: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情已经无法挽回D:法院应当判决责令省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76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撤销省政府的行政行为,将已经征用的耕地恢复原状显然会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A、C项错误,应选。65.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答案:C解析: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66.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错误。B项,《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B项错误。C项,该《民诉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6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B: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C: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D: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所以A选项正确。68.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由此可知,该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B错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由此可知,该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属于干预办案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选项C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60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选项D正确。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69.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其遗产10万元,应当首先在下列哪些成员中分割?()A.其子乙B.其父丙C.其妻丁D.其弟戊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问题。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70.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华民国宪法(1947)》【详解】1911年《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尽管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但是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体例上采用总则和分则的法典结构形式;确立了主刑和从刑的新刑罚制度;并吸纳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中,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故B项表述错误。ACD表述正确。D项需要说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该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特别法,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71.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答案:A,C解析: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72.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赵老太太也摔伤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4.若小王当时8岁,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5.杜某货摊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老王主张,也可以向大王和小王主张。《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赵老太太可以向老王主张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大王、小王主张侵权赔偿,如小王当时才8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赵老太太还可以向小王的监护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5.对于杜某货摊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大王、小王共同承担。如果老王对其所有的黄牛疏于管理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3.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2010年)()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国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国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的经常居住地乙国或者甲的小说首次出版国丙国,只要二者中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创作的小说都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而对于A、B两项所提及的条件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无关。故A、B两项错误。7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75.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数罪并罚B.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想象竞合C.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D.甲的行为成立拒不执行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76.共用题干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77.(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管辖、一审程序、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判决和申请再审的程序。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判都是不合法的。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原审地位列明即可。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参考答案丨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78.共用题干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B: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C:保管员韩某D:公司副经理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79.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当选。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故B项正确,当选。C项,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故D项正确,当选。80.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81.某外国人M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B: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C:对M可以决定其暂缓出境D:诉讼文书应当有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401、404条。82.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83.甲国军舰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一艘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甲国军舰驶近该商船时,该商船已换挂乙国船旗。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商船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B.该商船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该船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D.该商船被视为无船旗船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公海制度。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A错,该商船不属于方便旗的情况,方便旗指在开放登记的国家登记取得船旗的船舶与该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例如,甲国人所有的船舶却登记为乙国国籍。B错,船舶不能是双重国籍,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船舶不得任意换挂船旗。D正确。84.下列关于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间接调整的法律适用法属于程序法B、中国人甲在上海因纠纷将美国人乙打成轻伤,美国人乙诉至上海某法院,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了中国法,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C、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出口一批水果一案适用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D、直接调整的实体规范一般只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答案:B解析: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特有的调整方法,法律适用法属于间接调整,但并不是程序法,A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不属于间接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既可能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D错误。85.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86.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蒂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A.人身自由B.住宅不受侵犯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39条。87.共用题干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答案:A,B,C,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88.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A.2013年10月18日B.2014年4月18日C.2014年5月10日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4年11月10日答案:D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本题选D选项。89.甲市张某听说其现居住的房屋所属A区将进行大面积拆迁,于是张某为了多得拆迁款,在其现居住房屋附近加盖了一栋房屋,但是其新盖房屋覆盖了街道1/2的面积,严重影响了当地市民的正常通行。甲市城建局依法要求张某限期拆除其新加盖的房屋。张某既没有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甲市城建局依法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甲市城建局对于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甲市城建局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B.甲市城建局可以自收到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甲市人民法院在收到甲市城建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D.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即使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E.如果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答案:A,B,E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选项BC: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3)选项D: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4)选项E: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9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A.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B.陈三、去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C.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D.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答案:A,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第34条。91.关于票据签章的规定,以下哪些叙述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A.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B.王某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王某的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C.陈某的笔名“风信子”广为人知,本名反而知道的人很少,陈某在票据上签章时可以使用“风信子”这一笔名D.乙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丙公司,汇票上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但是丙公司可以以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该汇票系乙公司签发,汇票有效答案:A,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法人的签章除了法人的盖章外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个人的签章应当是本名,而不能是笔名,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汇票无效,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92.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修法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将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可知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93.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是: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外国人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A项错误。雅力克在本案中属于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BC项正确。雅力克涂改证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须先经有关机关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后才能出境,否则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D项正确。94.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交付的理解是,首先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选项B中,乙虽付款,但是甲并未交付名画于他。因此乙并未获得名画所有权。选项C中,虽然甲和丙对名画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没有交付从而导致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选项D中,虽然丁实际占有了该画,但是并非基于甲的交付,丁也无法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95.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C.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D.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答案:B解析:AC错:成文宪法国家也可能存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D错:也包括国际条约。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院与仲裁机关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选项中,只有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无权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裁决若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97.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上述说法体现了哪一刑事审判原则?A.审判公开原则B.直接言词原则C.辩论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B解析: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故B选项正确。98.“仅限985高校、211高校”、“年龄不超过25周岁”、“只限本地户口”…一到毕业季,关于招聘的新闻就多了,“就业歧视”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此,教育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并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关于此事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根据毕业院校、年龄等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都构成了对某些主体的歧视C.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考了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才构成歧视D.教育部把高校划分为985高校、211高校,从而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给于倾斜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非985院校和非211高校的歧视答案:A,C,D99.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D.900元的看管费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仅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预期利益和间接损失。100.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答案:A,B,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根据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故A、B、C选项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答案:D解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2.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C.裁定诉讼终结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A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相互独立,即使本诉撤诉,也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提起的诉讼。3.92.法律适用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的活动,特点包括:A.要遵循严格的程序B.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C.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D.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答案:A,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和专业性,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的专门活动,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国家强制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的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程序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合法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的依据,否则无效;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据此分析选项ABCD正确。4.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A项甲是检察长,而不是法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丙没有高级职称;D项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5.对下列哪些情形,应给予请求人国家赔偿?()A.李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局抓获,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请求国家赔偿B.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放纵在押犯人将另一在押犯人程某虐待致死,程某的父亲请求国家赔偿C.王某为掩盖其兄罪行,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D.公安工作人员甲图谋报复而非法拘禁其邻居乙10天之久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范围与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6条第2款、第17条、第19条、第20条。6.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答案:A,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A项中法院发现了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的事实,可能判处死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第181条第2项规定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形,应退回检察院,故A正确。B项中,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符合第181条第2项关于被告人不在案之规定,故B正确。D项中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属于第180条第6项之规定.应根据第181条第3项之规定,应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故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7.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故选AB。8.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答案:A,B,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根据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故A、B、C选项正确。9.《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溯及力【详解】《关于10.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故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随机抽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仅仅是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故D项错误,应选。11.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A,B,D解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分别是宪法,民商法学,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故A项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法的正式渊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故B项正确;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尽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特征。故D项正确;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法错误。综上,A、B、D项为应选项。12.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答案: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技术开发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据此,乙作为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甲丙作为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13.某市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本题选D。1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请求调解,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B:民事案件一旦进入二审程序,则不适用调解C:二审中做成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一审裁判即视为撤销D:在二审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但未被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则不能进行调解答案:A,C解析:【考点】二审中的调解。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知,A、C项正确,B项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但未被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也可进行调解,所以D项错。因此,本题应选A、C项。15.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B.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解析:A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B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C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D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1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1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共用题干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19.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两项正确,排除A、B两项。20.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法律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B.《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C.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合同有效D.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屋可另售他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制度。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据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故A项正确。B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的合同,其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为预售人负有为预购人保留所选房号,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预购人则负有在预售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预售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该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其本约即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两合同相互独立,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条件。故B项正确。C项:双方签订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故C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另售他人。故D项错误。21.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答案:C,D解析:【考点】行贿罪;盗窃罪;不能犯未遂【详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对其应当以受贿罪的犯罪未遂论处,因为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却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乙并不知所收钱款为假币,故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不过,对于行贿人而言,使用假币行贿却未必成立行贿罪未遂。若行贿人明知所用钱款为假币,则其主观上并无行贿的故意。因为假币并不具有使用价值,行贿人实际上是在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误以为是真币而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窃取了假币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对假币的占有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具有合法性,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本案中丙窃取假币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22.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缔结。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23.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2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入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l)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2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枉法行为?()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参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26.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C.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50%的惩罚性赔偿金D.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E.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28.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选项和B选项中注意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C选项中支付令作出即生效,在规定的异议期问有法律效力,只是没有强制执行力而已;D选项中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29.在胡某强奸一案中,经过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移送市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了胡某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A: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C:退回补充侦查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题选A项。30.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诉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作撤诉处理。下列选项中,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的原因的情形有:A:王某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B: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C:王某和李某白行和解后,王某申请撤诉D:李某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31.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32.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对于住房分割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但不能一并裁判。选项B、C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据此可知,对于遗产分割请求,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并裁判。33.甲因为票据被盗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受理的:()A.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里发布公告,有条件的。可以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B.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最多不超过6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D.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48条的规定,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5条的规定,D项正确。34.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民商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B.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先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适用条约规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3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从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B.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C.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西周狱讼、美国宪法修正案、民国立法特点、法的继承讲解:四项皆为正确答案。36.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3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B、当事人应当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故B项错误。38.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实行社区矫正?()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D.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答案:D39.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丙的损失是由于甲酒后驾车且时速过快,以及乙的逆向行驶摩托车共同侵权所致,甲、乙虽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缺少甲、乙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避免丙的损失,故可认定甲、乙“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均是错误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答案:B,C解析:【考点】司法民主;公开审判制度【详解】公开审理是司法民主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没有例外的,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法院可以对案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4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哪些情形,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A.某公司在其2000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900多万元B.某公司参与走私香烟等货品,违法金额达13万元C.躲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3年连续亏才见D.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BC)。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进行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范畴。根据《证券法》第兄56条,A选项属于第2项“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情形,且数额较大,后果严重,应当入选。C选项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但要被终止上市还需要满足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条件,从题目中“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条件无法推定该上市公司是否能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恢复盈利,因此C项不应入选。根据《证券法》第55条规定,B选项中的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而不是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应入选。D项纯属干扰项,不应入选。42.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黑珍珠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乙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黑珍珠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若2012年1月30日“黑珍珠号”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则下列说法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是:()A.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B.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C.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D.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答案:A,D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故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甲公司即买方承担;而甲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43.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事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交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了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仍不能征用甲国总领事官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事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解析:使领馆舍,是指提供使馆适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都不可侵犯。其不可侵犯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第二,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馆舍尊严和安宁的事情;第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第一,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遭遇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推定馆长已经同意;第二,接受国负有保护领馆馆舍的特殊责任;第三,领馆馆舍、馆舍设备、馆舍的财产及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果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事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故C、D选项错误。44.甲生性好助人为乐,一日看到邻居乙的儿子丙将数盆植物放到庭院中任太阳曝晒,于是好心搬到自己屋内放置,在搬动植物的过程中手被擦伤。三天后丙回家发现此事大怒,因该植物是从美国空运来用于自己科学实验之用的,丙要求甲赔偿,甲要求丙负担自己手擦伤的医疗费,现在因为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为了丙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B: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可以要求丙补偿自己的损失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甲的行为违反丙的主观意思,属于不法管理,因此构成侵权行为。故BD正确。45.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谢某提起诉讼,关于被告与管辖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以派出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B.以派出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C.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D.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诉解释》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8条。46.蓝天技术咨询公司接受凤凰机械厂委托,对凤凰机械厂所遇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意见,蓝天公司根据凤凰厂所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但凤凰厂根据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改造后,未达到预想的后果。对此,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即使蓝天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也应赔偿凤凰厂因此所受损失B.即使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未达到预想后果,蓝天公司应退还凤凰厂所支付的咨询费C.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不承担损失,也不退还咨询费D.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与背景资料相左,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人的责任问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按照该咨询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咨询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47.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答案:C解析: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该公司未经演员同意将演员的形象印在产品包装上,从事了一种经营行为,其侵害了演员的肖像权。4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选项C不正确。我国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对被告人缺席判决,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被告人必须出庭。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而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无答案。49.当事人不服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而提出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裁定确实不当的,应当:()A.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B.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指定管辖D.判决管辖权异议成立答案:A,B解析:。考查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上诉。50.关于刑法解释,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一个刑法解释可能既是扩大解释,又是司法解释,还是体系解释。B.将《泰坦尼克号》中rose把“海洋之心”扔入海中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中的“毁坏”属于类推解释。C.将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立法解释的效力是自解释生效之日起,不得溯及既往。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法解释是命题人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其主要支持实质解释论,认为对法益侵害越大的行为越应当扩张法条的字面含义。A:扩大、司法、体系解释是根据不同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的划分,一个解释完全可能同时符合这三者。B:将宝石扔入海中,虽然宝石的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与被销毁对人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没有实际的价值,将其解释为毁坏并未完全超出文字可能含有的含义,应当属于扩大解释。C: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专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尽管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更为恶劣,但也无论如何不能将飞机解释为汽车,因此这一解释属于类推解释。D:立法解释是立法者对于法律条文应有含义的解释,这一含义与法律条文同时存在,是法律条文的原有之意,因此具有溯及力。51.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开小卖铺的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5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500万元系为丙办事收取的好处费,经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甲已经交待500万元是受贿所得,只能构成受贿罪而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这笔财产乙没有说明的义务,所以乙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乙某没有掩饰、隐瞒,也不构成此罪。52.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市法制局。市财政局以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给予1万元罚款,并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法制局名义作出,并加盖法制局的印章B:该公司经法制局同意即可撤回复议申请C:法制局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D:经法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即可作出复议决定书答案:B,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据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并加盖市政府的印章,故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据此,撤回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即可,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仅享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非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故D项错误。53.两面针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两面针,实际上是中药牙裔的主要原料,在疗效上起主要作用,对该商标的认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两面针作为牙裔的商标应予撤销B.两面针为中草药名称,是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该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C.两面针牙裔的标志经长期独家使用,已产生了识别性,因此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D.其他牙膏厂未经两面针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答案:C,D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解问题。显著性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依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条同时规定,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两面针是一个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特征的典型例子。既然该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有权,其他厂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54.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幕,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34、35、46条。55.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县人民政府答案:D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可知本题答案为D。5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意见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答案:A,B,D解析: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因此选项C即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这里所说的实物证据是广义的物证,既包括犯罪的工具、赃物和有犯罪痕迹的物体,也包括对案情有证明意义的书面文件。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所观察的情况的客观记载,也属于实物证据之列。57.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天空公司参加诉讼,判决作出后,天空公司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A.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B.等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再审C.在知道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D.在二审中申请参加诉讼答案: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8.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两国在文件签订后发生的下列何种事宜将会使得该文件不能成为有效的国际条约?()A、乙国发现F省的油田储量实际上很低以至不足以进行开发B、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的谈判代表进行了贿赂C、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在甲乙两国的边境集结大量的军队进行武力威胁D、该文件规定,F省油田开采权归甲国所有,而甲国将与丙国交界的边境地区提供给乙国对丙国进行侵略之用答案:A,B,C,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59.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限度和范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B.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发生任何纠纷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D.双方当事人有权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答案:C解析: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预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换言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畴,选项八的说法错误,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民诉法予以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选择申请撤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审限由法律规定,若延长须院长批准,当事人无权合意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60.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维持对张某的处罚决定B.变更对张某的处罚决定C.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61.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B、在法的适用中,需要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进行限制解释C、林某因他杀死亡,其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而终结。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D、已加入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国印制人民币假钞20万元,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答案:A,B,C解析:辩证推理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主观过错为主观要件,A项中白某不具有主观过错,所以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这种以类比、推定等方式进行的推理,属于辩证推理。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立法原意为窄的解释。按字面解释“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B项中前一句中的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后一句中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故这种解释属于限制解释。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故C项中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据此,D项中判断具有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不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而是法的对人效力问题。6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设备,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设备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自行变更了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将设备价款减至95万元,并将甲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延长了6个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C:丙公司应按照原买卖合同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应按照变更后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依据《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变动了主合同的价款,减轻了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乙还涉嫌另外一起诈骗犯罪,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B.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得知丙已归案,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C.甲在被执行前揭发了好朋友戊盗窃共享单车的犯罪事实,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D.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在另一起王某抢劫案中,甲曾经为王某提供隐藏住处,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在A项中,乙应当被暂停执行,但如果乙的罪行不会影响甲的量刑的,对甲不应当暂停执行,A错误。在B项中,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还需“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才应当暂停执行,B错误。在C项中,罪犯揭发犯罪事实需要“重大”且“可能需要改判”才应当暂停执行,C错误。D符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条件,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64.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能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答案:B,D解析: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66.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可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两个子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67.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68.下列民事代理行为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所作出的代理行为B.某公司销售员被公司解除职务后,继续以该公司销售员身份与原客户订立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根本没有代理权。69.关于贷款方面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套取银行资金后,将该资金用于生产,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经营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D.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信用证,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答案:A,B,D解析:【解析】ABD。A、B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仍然构成高利转贷罪。C构成贷款诈骗罪。D是正确的。D罪的主观要件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7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7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B.查封扣押C.代履行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E.冻结存款账户答案:B,E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査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B、E正确。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强制执行税款和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D错误。72.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详解】甲①②、乙①②、丙②说法均正确,丙①说法错误。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更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故正确答案为BCD。73.中国辉煌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由破浪航运公司承运,投保了平安险。海运途中,因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搁浅和货物的湿损,为脱浅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在港口卸货时,12包货物落人海中。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为脱浅而抛弃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B.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破浪航运公司应赔偿货物的湿损,因为该损失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D.对卸货中落海的12包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A正确,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属于为了船货共同的利益,是共同海损,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B错,延迟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C错,恶劣天气导致的货损依《海牙规则》属于承运人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需要赔偿。D正确,平安险负责赔偿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7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均可提起上诉。A.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B.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辩护人.自诉人.被告人D.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本题中,A、D两项中“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才能达到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错误判决、裁定的目的。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提起上诉的主体。75.李某因与王某宅基地权属纠纷提请政府进行处理,政府作出了宅基地归李某所有的处琿决定。但其后复议机关便撤销了该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宅基地属于王某。李某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处理决定才是正确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只需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即可B.人民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还应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C.一旦撤销了复议决定,原处理决定就意味着得到了维持D.不必撤销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即可答案:A,B,C,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3条第2款。76.★★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从中国出口一批瓷器的合同,采用CFR贸易术语,甲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但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来函称未办理货物保险,因此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依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相关国际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公司依CFR术语有安排投保的义务B.货物的损失应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索赔,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乙公司D.甲公司应对货损负责,因其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乙公司未办理保险答案:D解析:。A错,在CFR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安排投保。但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所以D正确。B错,本题没有投保,因此,乙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C错,由于甲公司在通知上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还得承担责任。77.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本题中,霍某与靓顺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汽车的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靓顺公司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选项C、D错误。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虽然汽车气囊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但是并没有造成霍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所以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78.某上市公司不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所募集的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必须纠正C: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D: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可以不公开发行新股答案:A,B,C解析:【考点】发行公告。详解:《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不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公司都不能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79.某甲,男,19岁,在父母的压力下应征入伍,但是入伍不久某甲即因承受不了部队艰苦的训练而逃到某省会城市A市。因为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敢回家,某甲到A市某私营企业应聘,某甲声称自己高中毕业赋闲在家因此出来谋生。老板某乙看某甲形象不错,就录用了某甲。对此,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乙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B.某乙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C.某乙不构成犯罪D.某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答案: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81.工程师赵某发明了一种制造饼干的方法并获得专利。下列行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师赵某的专利权?()A.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造饼干B.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造饼干C.某企业未经允许为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造饼干D.某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造少量饼干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问题。依《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2.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83.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A,C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84.★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哪几项?()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栽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CD正确。85.下列行为包含意思表示的是:()A.甲在某电商平台上将商品放入购物车B.甲在公路上向出租车司机招手C.甲在某即时聊天软件中发红包D.甲将现金存人银行答案:B,C,D解析: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并不包含购买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因此不包含意思表示,A项错误;向出租车司机招手是向出租司机发出的运输要约,包含建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C项正确;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储蓄的要约,其中包含储蓄的意思表示,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86.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解析: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造成车窗严重损毁,损失达1万余元。其行为貌似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事关公共交通安全。因此,猛砸车窗的行为未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仅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A不选。同理,CD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亦不选。因此,选B。87.家住某市A区的张三驾车在B区将家住C区的李四撞伤,致李四腿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元。李四起诉张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后,李四感觉腿骨疼得厉害,遂到医院检查发现,系因当年张三那场事故碰撞导致骨头坏死所致,如换骨需要医疗费50万元,李四欲起诉张三,但张三已下落不明。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四应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B.针对李四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D.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受理李四的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88.房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是单独犯罪,王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B.本案中房某构成犯罪,侯某不构成犯罪C.本案是共同犯罪,房某和侯某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D.本案中房某和侯某都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的认定。参见《刑法》第站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89.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90.甲某到外地出差,在友谊宾馆住宿。当晚睡觉的时候,有窃贼溜进其房屋实施盗窃,被甲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甲的面部打伤后跳窗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友谊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B:若甲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C:甲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窃贼乘虚而入,那么友谊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友谊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此A\B两项正确,C项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项。91.某地12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该共保体作出相关的规定,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发票。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的签订是当地12家保险公司自发签订的,属于市场竞争自主形成的行为,法律不予限制B.该协议中固定投保过程的价格、保险单、发票等,属于一种横向垄断协议C.只要这12家保险公司可以证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即可得到豁免,不用承担相关责任D.如果该协议尚未实施,相关执法机构仍可对此进行处罚答案:B,D解析:签订该协议中固定价格的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是法律应当予以禁止的。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垄断协议的适用例外不仅要满足所列举的条件之一,而且还要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92.下列关于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管制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2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C.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D.管制是刑法主刑规定的种类之一答案:D93.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唯一的不同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本题中,甲退取口供的对象为证人,因此属于暴力取证行为。甲使用暴力要获得的口供有两个:丙有无卖淫;丙的老板乙有无组织卖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卖淫并不是犯罪行为,组织卖淫则是犯罪行为。因此,甲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只能是暴力取证行为,因为丙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她只是乙涉嫌组织卖淫案的证人,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由于甲指示民警进行的殴打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因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C正确。94.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终结诉讼B:驳回上诉C:不予受理上诉D:中止诉讼答案: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终结的适用【详解】本书认为司法部公布答案值得商榷。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对于离婚案件,不论处于一审中,还是处于二审中,只要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即应裁定终结诉讼,而不能作其他处理。本题中,甲已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递交法院,虽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至二审法院,但该案件已经进入了上诉程序,在此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中止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司法部所给答案为D,颇值商榷。95.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已经到期,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经查,甲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写字楼一幢、价值50万元的轿车8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D.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解析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是放弃到期债权,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杈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放弃到期债权,但是其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乙,因此甲公司有权放弃其对丙公司的债权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C错误,D正确。96.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7条的规定97.★★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答案:A,B,C,D解析:。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7条、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98.下列情形中,哪些属于犯罪中止?()A.某甲自以为可以枪杀某乙,在去往某乙家的路上,想到这样做的可怕后果,就回家了B.某甲和某乙的自行车相撞,某曱怒,猛击某乙胳膊一拳,某乙骂了某甲几句,某道:“你找死!”又向某乙脸部太阳穴等处猛击数拳,见某乙突然昏倒在地,某甲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某乙最后抢无效死亡C.某甲驾车违反规则,屡次被警察某乙罚款。一日,某甲怀揣匕首欲杀某乙,刚到乙家阳台时,见某乙正在擦枪,不得已而归D.某甲与别人私通,欲毒死妻子。一日,把准备好的毒药放入做好的汤中,端上饭但想想妻子对自己的体贴照顾,又把汤倒在垃圾桶中答案:A,D解析:A、D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某甲虽然具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图,但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巳经实施完毕,此时如果要达到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而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既遂。因此,B项不当选。关于C项。某甲的犯罪意图未得逞是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因此,C项不当选。关于D项。某甲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因此,D项当选。9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募集基金,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B: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低于核准规模的80%的,为募集失败C: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D:基金合同须向证监会备案答案:A,B,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据此,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若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只需报备,而非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故A项错误。第59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据此,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低于“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故B项错误),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为募集失败。第61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据此,选项C的“并生效”字眼错误。第52条规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据此,基金合同不需要单独项证监会报备,而是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时提交的文件之一,故D项错误。100.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答案:A,B,C,D解析:【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所以C、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卷III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选项为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A.神创说B.暴力说C.契约说D.发展说答案:A,B,C,D解析:。2.赵某与王某发生借贷纠纷,赵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证人甲的证言。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7年5月17日,看到赵某将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的证言。乙说他听说王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提交的收条是物证和原始证据B.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派生证据C.乙所说证言是反证和直接证据D.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书证答案:B,D解析:考查证据的分类。A项错误,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书证和原始证据:B项错误,甲所说证言是本证和原始证据:C项错误,乙所说证言是本证和间接证据。D项正确。3.房某自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房某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对房某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C.对侯某也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D.侯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答案: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房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一重罪论处,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侯某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帮助犯,对此行为已经被《刑法》第287条之二明文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CD选项都是错误的。4.共用题干某市工商局以某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由给予1800元罚款。该企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B: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应经该企业同意C:本案应在45日内审结D:本案审理对象是1800元罚款答案: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5.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窝藏、包庇罪【详解】《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6.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云南黔西南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赵明富所得赃款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赵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对其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已根据赵明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赵明富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10年,并对本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该案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院和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推理问题,赵明富认为“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对大前提有疑问B.二审判决认为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是认为一审法院司法推理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出了问题C.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就是认定一审判决具有正当性,回应了法律推理需要解决的问题D.该案中法院运用的法律推理属于归纳推理答案:B,C解析:对事实认定的质疑属于对小前提有疑问。因此A项错误。三段论推理属于演绎推理。因此D项错误。7.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甲公司不必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由甲公司承担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AC选项正确。8.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B:新产品归乙科研所所有,新技术归甲公司所有C: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D: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答案:A,C,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9.某县公安局以某商场保安朱某非法搜查潘某身体为由给予朱某10日拘留、罚款800元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送达给朱某B:县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朱某的家属C:县公安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潘某D:若潘某未收到处罚决定书副本的,也可起诉,但须证明处罚决定存在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朱某是加害人,潘某是被侵害人,县公安局的处罚中包含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据此,A、B、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正确。10.某电池生产厂为节省资金,污水处理设施一直闲置不用,并将有毒污水直接排入当地村民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河流中,造成数百名村民瘫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村民有权要求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有关部门有权责令该厂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C、有关机关有权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D、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A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C选项正确。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11.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驳回起诉B.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拘留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作答。12.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下列哪一选项?()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首先,只能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所以排除选项D。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构成累犯,丙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排除选项A和选项C。13.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2013年)A.财政拨款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的应税收入。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据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A项错误。B、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据此,公司通过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故B、C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据此,公司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D项错误。14.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A.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某市财政局干部李某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司法局副局长经批准担任该市法学会副会长,并从该法学会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2000元D.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含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15.1790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A.依据普通法处理B.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C.依据衡平法处理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答案:C解析:题目涉及的案例是普通法院确立的先例和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所以依据衡平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衡平法来处理案件。所以本题应当选C项。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就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的组成就是大量的先例判决,所以选项A和B是相同的。至于选项D,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先例具有解释权,这与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是不同的,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它最'基本的原则是“遵循先例”,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通过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特点有:①程序简便,灵活,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②“补偿性”的制度(与普通法相比);③当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制定法。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丙贸易公司与陈某及乙储运公司就摩托车损害赔偿二一事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如果就此争议协商不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丙贸易依据该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A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丙贸易公司的上述仲裁请求。关于仲裁裁决效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无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B.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C.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D.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利息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理论,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摩托车损害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但其要求支付利息10万元的请求则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因此,仲裁庭对400万元赔偿金作出的裁决是有效的,而对利息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故选项D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C均是不正确的。17.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答案:A,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18.孙某在某县公安局接受治安调查、询问时死亡,后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孙某的哥哥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的哥哥可以在向某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后1个月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B.孙某的哥哥应以孙某的名义起诉C.孙某的哥哥应向法院提供与孙某之间关系的证明D.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C项的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25条。AD与该规定第22条、第27条第1款相违背。根据该规定第2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继承人或扶养关系人的名义起诉,因此B项错误。19.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20.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数额为200万元。依据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应该如何组成?A:只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B:只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D: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可见,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1.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D.人民法院对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答案:B,D解析:对于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原《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修正案对此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的确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这并不绝对,而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A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B项正确。行政诉讼的二审审查范围,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即对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做全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讼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C项错误,D项正确。22.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的?()A.甲乙签订赠与合同,如果乙与配偶离婚,则甲赠与乙一套别墅B.副市长曱与黑帮老大乙签订委托合同,曱向乙支付300万元,乙负责杀死市长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为了避税而没有办理出租房屋的备案登记D.甲房地产公司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合格答案:A,B解析:A、B考点:合同无效讲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项,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以乙与配偶离婚为生效条件,形成对乙婚姻的不当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可以认定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B项,甲乙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强制性规定被区分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此项要求属于对出租房屋后续事项的相关规定,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就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C项不当选。《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资质控制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先控制,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足以影响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D项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格并不能使得缺乏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23.蒋某在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供水协议上签字接受供水,供水协议上有一条规定: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水、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自来水公司概不负责。某日水压过高,导致蒋某家的水管爆裂,蒋某全家人当时不在家中,几间房屋进水20公分,木地板全部泡坏,蒋某与妻子的结婚录像带全部浸坏,蒋某与妻子只有一份录像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蒋某在供水协议中签字,表示同意协议中的全部条款,所以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自来水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C:自来水公司与蒋某签订的供水协议无效,但是蒋某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D:蒋某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自来水公司对结婚录像带损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有效,发生免责条款中规定的行为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C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蒋某可以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蒋某无权要求自来水公司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蒋某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可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合同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蒋某选择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25.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答案: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基金管理人【详解】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A项做法正确,B项属第3项规定的行为,C项属于第2项规定的行为,D项属于第4项规定的行为。因此BCD应选。26.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A、B项:《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乙反对股东会决议,但因其不存在内容或者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因此决议完全有效,A、B两项错误,当选。C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题中,公司成立五年来一直盈利却一直未分配利润,乙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C项正确,不当选。D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乙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可以私自转让,D项错误,当选。27.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成套设备的合同,分四批运输。两批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决定中止第三批的发运。另第一批设备装机后试机时有零件飞出,伤及一名工人。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属于违约行为B.如乙公司要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应通知甲公司C.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应发运第三批设备D.第一批设备造成工人受伤的人身伤亡争议应依公约的规定处理答案:B,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违反合同的救济。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当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被中止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A错。依第71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B正确。C正确,依公约第71条的相关规定,关于中止履行的情况,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另一方就应当继续履行。D错,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28.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A:申请人甲公司在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B:被申请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C:甲公司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D: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的解除。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所以,B项正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还因下列原因解除:(1)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2)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因此,本题A、B、C、D项均应选。29.下列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有( )。A.基金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D.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30.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答案:A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至于其他参与者,由于不能查明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所有参与者都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故A正确,CD错误。甲虽然不是实行犯,未参与打斗,但其作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实施起决定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非从犯。B错误。应选A。31.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答案:A,B,D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32.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33.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法律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问题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实然”判断,故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故A项错。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本案中,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先判例,表明:在我国,法律人对判例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故B项对。类比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故C项对。普遍约束力包含了反复适用的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仅针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故D项错。34.★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应提供沙特法律B.如无法査明法特法律,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C.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D.应由法院查明沙特法律答案:A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正确。3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有()。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答案:A,B,C,D解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7.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选项A所称“地方各级”包括乡级(乡、民族乡和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级。另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的,不需要经许可,仅需要报告即可,故选项A说法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据此,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国务院审计机关须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选项C“审计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述有误,而应表述为“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此处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选项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述错误。3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法人登记注册第人民法院管辖C.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允许对案件协议管辖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39.下列关于召集和主持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和主持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C.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D.国务院各部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答案:B,C,D4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必须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D、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答案:A,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41.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正可适用本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4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就本案有以下四种说法,正确的有:A:公安机关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B: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C:江某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D:江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可知A、C项正确,因为江某之弟没有固定的住处而不能作为保证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江某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不应逮捕,但必须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43.下列检察官属于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是、()A、王五,从事检察官工作3年以来,年度考核依次先后为一年优秀、一年称职、一年不称职B、周能,原为某地区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后调往省司法局任副局长C、孙右,因培训需要,去欧盟学习6个月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答案: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检察官法》第14条对是否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丧失我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检察官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就应当提请免除职务。因此对于选项A,王五的年度考核结果有一年为不称职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这是与检察工作的神圣和严肃性相符合的。对于选项B,周能原为副检察长,后调到司法局,属于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属于调出本检察院的情形。对于选项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申请,根据《检察官法》第14条第(七)项以及第42条的规定可得出,检察官要求辞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对于选项C,孙右去国外培训和学习,属于正常的工作培训计划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法定的提请免除职务的范围。44.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5.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46.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2013年公司资产10亿元,2013年年初公司购买了价值2亿元的航空设备,2013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哪些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A.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8亿元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更换董事长C.公司继续购买1亿元的航空设备D.公司以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为另一个公司设定抵押答案:A,C解析:。考查公司特别表决事项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9条,董事长的更换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非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购买厂房属于购买重大资产,D选项是对外提供担保,并未明确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所以不应选。47.“三个至上”是“三者坚持”的必然要求,关于三个至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C.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D.当三个至上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于其他的两个至上,党的事业具有压倒性的优势答案:D48.英国A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英出口500箱食品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英国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食品的发盘,英国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英国公司所愿履约,英国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英国公司的损失。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英国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英国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英国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A错,本案不属于碰头要约的情况。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中国B公司不必履行任何合同。C对,本案属于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本题属于要约的撤回。D错,本案不属于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后再撤销的情况。49.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的证据【详解】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质证,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该案中的录音带不属于电子数据,而应当属于视听资料,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第70条又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合理。本案中,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证据提交,属于质证对象。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50.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A.2002年6月8日B.2020年4月12日C.2007年6月8日D.2010年4月12日答案: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52.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A.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1个月  C.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2个月答案:B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至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53.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A.重大问题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B.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C.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D.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5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安全的义务的是、.A.经营者对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明确的文字说明和警示B.经营者对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是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会造成损害的应告知消费者C.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担保D.经营者对有缺陷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者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菅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55.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题中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买卖交易不适用《公约》的有、A.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通过在拍卖行竞拍买得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的一批货物B.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为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加工生产了两艘万吨油轮,并按期交货C.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将所持有的乙国的B公司的股票转让给丙国的C公司D.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将一批残次服装出售给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答案:A,B,C解析:在地域上,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6种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选项A是拍卖行为,选项B是油轮交易,选项C是股票交易,依《公约》都不在适用范围之内,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B、C。56.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本题选AD。57.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答案:C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58.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乙储运公司拒绝履行A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丙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贸易公司可以向甲区法院申请执行B.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乙储运公司的存款C.法院可以责令乙储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D.丙贸易公司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甲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享有执行管辖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59.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60.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自送达时生效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D: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无效答案:A,B,C,D解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例如,承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例如要约可以撤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存在有瑕疵的问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一定都是无效的,可以是可撤销的。61.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答案:A,C,D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一《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62.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关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缺席判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你认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在我国,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B:在我国,对于任何当事人,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下都不能作出缺席判决C:一方当事人如果一审缺席,而上诉时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依然拥有与一审一样的全部防御手段和证据工具D: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他不出庭不会构成缺席判决答案:A,C解析:【考点】缺席判决。详解:所谓缺席判决,在我国是指被告在审理中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或者原告在被反诉或者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故不出庭或不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因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项说法错误。B项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项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失权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法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本题答案是A项和C项。64.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选项不考虑数额)?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汽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路段,打算中途下车再捡回该财物,但甲拾取时发现被人捡走了皮箱,甲属于盗窃罪未遂B.甲到乙家作客,将乙的戒指藏在乙家阳台上花盆的泥土里,以便事后找机会取走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去某公司财务室盗窃财物,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100元现金,没有其他财物,甲仍然取走100元现金后逃走的,甲成立盗窃未遂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答案:B,C,D解析:①对于普通财物来说,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A选项错误。②就小型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其置于其个人专属领域,就成立既遂。B选项正确。③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未遂。C选项正确。④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D选项正确。65.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两头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理解为是由于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甲牛将乙牛撞下桥摔死,是由于甲、乙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66.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6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即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独资、私有企业单位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可构成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故为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C项的情形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D项表述的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正确的。68.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厚仁集团王某作为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B.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C.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D.向某隐瞒境外存款案答案:D解析: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本题集中考查了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査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贪污贿赂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枉法仲裁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食品监管渎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这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前三类以外的重大犯罪案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选项A,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类犯罪,并不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选项A不当选。选项B,非法拘禁罪并不是绝对由人民检察院自侦,除非犯罪主体利用了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才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选项B不当选。选项c.孙某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属于上述第四类情形,但是必须满足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这个条件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选项C不当选。选项D,向某隐瞒境外存款案属于《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的犯罪类型,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选项D当选69.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答案:B解析:【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评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70.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建此造纸厂是否需要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A.不必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B.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C.可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D.应该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答案:B解析:考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71.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而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B项正确。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故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规定,即使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二者只能择其一,故D项错误。72.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答案:A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128条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作了规定。张某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行为人只能以其有认识的犯罪,即以盗窃罪处理,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所以,B项排除。如果行为人在得到枪支、弹药之后,又私藏的,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论处,并与盗窃罪并罚。本题中,并无盗窃罪选项,所以选择A项即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中被储存的对象,往往数量较大,而且与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有关,所以C项与本题客观方面并不符合,应予排除。《刑法》中只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而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D项自然不能选。73.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项正确。74.某甲采用黑客技术盗取某乙的社交网络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将盗取到某乙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6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某甲计算机所在地B.某乙计算机所在地C.社交网站的公司所在地D.某甲租用服务器所在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75.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解析: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76.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答案: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77.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答案:B,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而《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修订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选项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于1910年,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与《大清律例》相比,主要变化是:(1)取消了《大清律例》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2)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这些变化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例律》稍加改动,因此《大清现行刑律》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所以选项C正确。《大清新刑律》颁行于1911年,但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的重要变化是:(1)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2)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3)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大清新刑律》才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因此,选项D不正确。《大清新刑律》由于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在法典后面附有《暂行章程》5条。所以选项B正确。78.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190条,《六机关规定》第46条。79.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变更之诉D.形成之诉答案:B解析: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这里的给付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本题中,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是要求被告为一定行为,应为给付之诉。B选项正确。80.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坚决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B.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C.善于发现、勇于承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D.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答案:A,B,C,D解析:选项的表述是“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的要求。81.2012年7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如乙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2年11月期间,分4次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对账清单,根据该清单记载的内容计算,截至2013年3月31日,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7万元,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乙公司采购货物后,应甲公司要求将货物转售给丙公司。因为丙公司没有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且乙公司向丙公司转售的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产生差价损失7万元。乙公司通过邮件和甲公司的职员张某沟通,张某发邮件表示甲公司可以承担差价损失7万元,则乙公司只需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如果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则乙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抗辩甲公司的请求权?4.张某是否可以代表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求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要求?5.乙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公司和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甲公司供货,乙公司接收,并且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表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丙公司是否支付乙公司货款,和乙公司按期支付甲公司货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4.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做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对于甲公司是否承担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和张某只有邮件往来,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盖章的书面协议,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作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5.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请求降低违约金金额。82.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47、48、50条。83.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法”是与“民间法”相对的概念。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长期扎根于民间,在人们的长期生活、劳作中通过不断的交往和利益冲突显现出来,并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民间法经过国家认可程序可上升为“国法”。据此,“国法”包括国家法,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故A项错误。“国法”除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外,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故B项错误。除“国法”具有强制性外,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但二者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故D项正确。84.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据此可知,本案中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国有文物,禁止买卖。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其行为也就不属于欺诈。选项B、D说法错误。国有文物禁止出售,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因此,王某不属于重大误解,其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85.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是:A.国家机关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统一战线组织C.群众组织D.人民团体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86.《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下列关于国家军事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家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制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可以略有差异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对国家主席负责D.国家军委主席无法履职时,由国家副主席代理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军事委员会。《宪法》第93条、第94条。87.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88.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郭某可以提前3天通知天天饭店解除劳动合同B.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天天饭店C.郭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D.月月红酒店应与郭某对天天饭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89.下列关于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仲裁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这是仲裁独立原则的体现B.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这是一裁终局制度的体现C.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这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D.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择一适用,这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仲裁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A项正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B项错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这是一裁终局制度的体现,C项错误。当事人之间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择一适用,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D项正确。90.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该案例中准据法的确定依据是、()A、当事人属人法B、婚姻缔结地法C、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答案:B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91.甲公司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县农牧渔业局接到举报抽取部分样品检验,认定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遂对甲公司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并在县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种)关系受行政法调整?()A.甲公司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B.甲公司与制药厂之间的关系C.甲公司与县政府之间的关系D.甲公司与县法院之间的关系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甲公司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B项中的关系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92.甲国为了举办世界博览会将乙国使馆及大使官邸、丙国领馆纳入了征用规划范围。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征用乙国使馆是为举办世界博览会,如乙国使馆拒不搬迁,则可对其强制征用B.对于大使官邸即使不在使馆办公区内,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只要进行了补偿,甲国即可征用丙国领馆D.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如乙国使馆拒不搬迁,甲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错。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于谁。因此,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的大使官邸也属于使馆馆舍,甲国也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B对。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C项只是给予了补偿,并没有进行其他的安排,C错误。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甲国可征用丙国领馆,D错误。93.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答案:B,C解析:。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94.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人中不包括:A:见证人B:当事人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95.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货币汇兑险,是指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则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选项B错误,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发生于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为或内乱如果损害位于该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妨害该投资项目的业务,也属于该险的范畴。战争内乱不包括工人罢工。选项C错误,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乙国征税的行为属于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选项D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决定;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96.下列有关保证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A.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B.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C.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D.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A,B,C解析: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97.共用题干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98.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排除适用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该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正确,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99.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法维护的只是阶级统治答案:C解析: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100.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两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B: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简单共同犯罪中正犯中止犯罪,不仅要求本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打消其他正犯的犯罪意图、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阻止其犯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本案甲与乙合谋实施盗窃,并由乙先行配制了万能钥匙,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方面均已给共同犯罪的实施以相当的助力。乙虽然放弃了犯罪,但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甲犯罪。甲利用乙提供的万能钥匙实施盗窃,并且既遂,故乙应当与甲共同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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