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修水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2.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A.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B.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C.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D.法院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3.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4.下列哪几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A、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B、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个特别提款权C、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D、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或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1)如果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则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责任限制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2)如果多式联运不包括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特别提款权。对于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制,相当于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费用的2.5倍,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应付的总额。因此,A、B项是正确答案。5.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A: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B: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A公司承担D: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A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入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共同犯罪中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属于对象错误。甲不存在对象错误,其属于打击错误。故D项错误。7.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重整计划【详解】《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应按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此,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选项为过半数同意通过,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D选项的三分之二通过错误,应为全部通过。8.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房价上涨,甲欲毁约。乙不同意,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下说法错误的是:()A.乙为有权占有B.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对乙享返还原物请求权D.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C解析:本案中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D选项正确。由于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由于乙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甲为有权占有,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C错误。9.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1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D解析:【考点】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为:(1)一方获利;(2)另一方受损;(3)获利没有合法根据;(4)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本题中,A项的甲超过诉讼时效还款,乙受领欠款是基于债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的甲提前支付利息和提前还款是基于自己的自愿,也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因其非法性将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债务人”,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的存款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综上,D项当选。12.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因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C.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髙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査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A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选项说法正确。13.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C正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B: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C: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D: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B,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国内保全与涉外保全统一规定为上述第100条,因此,涉外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A项不正确。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应当提供担保,B选项错误。至于C、D两个选项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见,CD选项是正确的。15.甲为乙的债务担保,根据约定,取得担保费3万元。该3万元取得的依据是:()A.保证合同B.委托合同C.保证合同或委托合同D.保证合同和委托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保证合同、委托合同的性质问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取得报酬,因此,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故保证人取得担保费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本题正确选项为B。16.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天,其开车故意将走路的路人乙撞死,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关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疾病,但是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参考《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17.下列关于诉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有: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变更之诉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18.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A.自首B.立功C.坦白D.报案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的情形有( )。A.未经公示B.未经劳动部门备案C.未经人民法院批准D.未对劳动者告知答案:A,D解析: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20.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1.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A.坐赃罪B.受所监临赃C.不枉法赃D.枉法赃答案:B,C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23.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答案:A,B解析: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24.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甲从该公司经理处收受、索取5,000元面额的贵宾卡4张,无限额的贵宾卡1张。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如果是以单位名义挪用,不构成犯罪B.如果甲只是挪用,但是并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犯罪C.构成挪用公款罪D.甲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2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下列关于派出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机构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C.派出机构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D.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答案:B,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规则。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见本题的答案为BD选项。26.关于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改刑部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B.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C.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D.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答案:A27.★★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_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28.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有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起诉。29.★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范本》。一般情况下,下列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在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上一般不超过10%C.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累计停留未超过183天者,一般由来源国征税D.采取税收饶让抵免原则答案:A,B,D解析:。A正确,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双边协定一般采取常设机构原则,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正确,在预提税上,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比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要优惠。C不正确,对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一般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D正确,税收饶让抵免原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采取的原则之一。30.甲破产企业的财产为500万元,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200万元。下列正确的清偿顺序是( )。A.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B.优先支付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按比例进行清偿C.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别按比例进行清偿D.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2:1的比例进行清偿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本题中破产财产是50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剩下的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32.“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以“天天饰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法院经审查认定请求成立,故裁定保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已经缴纳过诉讼费,故天天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无需再交纳申请费B.人民法院应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作出时止C.天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D.如因保全申请错误,天天公司向天天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由天天公司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答案:A,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A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B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8条,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33.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A: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B:可以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C: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D:应当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迁缺乏证据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34.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D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35.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査D.因为公证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36.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显然该银行巳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巳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囯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杈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37.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就是说题中的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38.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39.某公司注册资本未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A,B,D解析:【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共用题干歌星葛某,自1999年起,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偷税500多万元,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构成以下何种犯罪?A:逃避追缴欠税罪B:故意伤害罪C:抗税罪D:逃税罪答案:C,D解析: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歌星葛某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逃税500多万元,构成逃税罪。依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的行为又构成抗税罪.应数罪并罚。抗税只造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41.下列有关执法、司法、守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包括司法B、狭义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在我国,由于诉讼采取的不是英美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主动权,所以在我国司法具有主动性D、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答案:A解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故A项正确。狭义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故B项错误。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不告不理,故选项C错误。守法的主体确实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公民的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所以守法具有被动性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项。4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A.任何个人或组织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B.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和国内法律关系中都可充当主体C.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D.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而不是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A项错误。在单向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就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错误。43.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4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本案中,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且可举证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故法院应判决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45.下列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版权领域,《TRIPS协议》不保护精神权利B、在商标权领域,《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把“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即声音、气味等可以成为《TRIPS协议》的保护对象C、在专利权领域,《TPIPS协议》不对微生物和植物品种给予保护D、《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答案:C解析:《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允许成员将动植物品种及其生物生产方法排除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必须对微生物以及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故C项当选46.2012年年底,我国多省市区相继出台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稳步促进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教育不公是历史造成的,不可能改变B.地方教育资源的分配属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C.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教育资源是一项宪法权利D.异地高考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我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答案:C解析:。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47.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48.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49.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50.下列关于国家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一般是属人管辖权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B.如果一国未经允许而进入他国领土上追捕逃犯,则属于侵犯该他国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除国际法另有规定,普遍管辖权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管辖权具有优越性D.无国籍人因没有国籍而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答案:B5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52.甲乙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甲因受到乙胁迫将所拥有的手机以极低价格卖了乙,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明确签署了合同,甲不能再主张要求乙返还手机B.甲可以在两年时间内要求乙返还C.甲有权请求确认行为无效,但该请求确认权利属于支配权D.甲乙间签署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可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D解析:甲受胁迫将手机卖给乙,该买卖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根据通说,甲因此获得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ABC错误,D正确。53.某化工厂违法向河流排放工业污水,县环保局依法展开调查,并作出责令停业整改,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化工厂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复议或诉讼。于是县环保局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环保局应当在化工厂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环保局应当在申请之前书面催告化工厂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后化工厂仍不履行义务的,环保局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环保局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决定书及其依据、执行标的情况、当事人意见 D.环保局应当到自己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D。行政机关应在当事人起诉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故B选项正确。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其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向自己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D选项正确。54.甲某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女青年乙某引诱至村外的高粱地里,强奸了乙某,乙某第二天向司法机关告发了甲某,甲某被抓获。甲某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丙为甲某的辩护律师,律师丙在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甲某,发现甲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律师丙忽然生一计,教唆甲某,让甲某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在法庭上,律师丙手持多份甲某写给乙的求爱信,声称女青年乙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高粱地里很真诚地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而且甲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乙;乙某听说甲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搞的法官一头雾水,最后甲某被当庭释放。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C.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D.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答案:C5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诉讼费用的缓交C:撤销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答案:B,D解析: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56.关于大赦和特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大赦既能赦犯罪人之刑,也能赦犯罪人之罪;特赦只能赦犯罪人之刑,不能赦犯罪人之罪B.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C.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D.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57.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此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只是强制性的来源有所不同,一为国家强制性,一为社会强制性。因此B正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并且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因此C、D正确。58.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59.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B.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不承担责任C.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考查表见合伙。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60.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6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选项A中的乙不构成侵权,选项B中的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犯。选项C.D错误,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选项C.D中的戊和庚均属对他人健康权的侵犯,而非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62.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存在( )情形,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A.未办理营业执照B.被责令关闭C.用人单位歇业D.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答案:A,B,C,D解析: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参考教材P340。63.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64.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0月12日,中国外轮运输公司以其“远航”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20日,“远航”号从青岛出发,驶向荷兰阿姆斯特丹。10月22日,“远航”号遇到了特大风暴面临倾覆危险,受到荷兰“福特”号的救助后勉强驶入挪威某港口修理,发生修理费若干。因中国外轮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挪威某造船厂将“远航”号留置。请问: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因“远航”号发生的上述费用及权利,应该得到最先受偿的是哪一项?()A:某银行的抵押权B:“福特”号对救助费用的请求权C:在挪威某港口停留所产生的港务费D:挪威某造船厂的留置权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D项的留置权,D项优先于A项的船舶抵押权;B项的救助费用优先于C项的港务费,故B项正确。65.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其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专利申请权应该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才生效。故A项中“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的表述错误。此外,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其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B项错误。《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据此,如果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就是说,乙公司虽然可以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但这两种专利权不能同时存在,这仍然满足了单一性的要求。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66.★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D解析:。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67.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视而不见答案:C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选项A成立窝藏罪。甲的这一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选项B、D不构成犯罪,除了“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外,我国对知情不报的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C构成包庇罪。甲明明看到了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却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这显然符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甲这种行为其实也是作伪证的行为,甲同时构成伪证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68.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2010年)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子公司的独立性。A项: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子公司,A项错误。B项:甲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甲公司不需承担补充责任。因此,B项错误。C、D项:《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D两项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70.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该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下,才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7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出质【详解】《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72.★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73.犯罪嫌疑人李某聘请律师高某作为自己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高某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毁灭证据等犯罪,请问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为防走漏风声,不通知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B.审查后发现高某之案与李某之案有关联,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侦查机关对高某立案侦查C.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D.为避免利益冲突,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査机关指定与侦办李某案件平级的其他合适的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査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CD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75.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出资2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使用1年后,张同学擅自将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同学。王同学不知道电脑系张同学与李同学共有,王同学到张同学处取电脑时,李同学正在使用,听说此事后,李同学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无效B: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有效C:王同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D:王同学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张同学与李同学各占50%的份额,张同学自己无权处分该电脑。张同学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王同学虽然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但是电脑并未交付,所以王同学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76.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答案:A,B,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永徽律疏》【详解】《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并颁行天下的。其中《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完成,而“疏议”部分在永徽四年完成,故A项错误。“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隋朝《开皇律》中将其加以损益,确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自此“十恶”制度正式确立。《永徽律疏》中的“十恶”只是因袭隋律,非其首创,故B项错误。《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故C项正确。《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作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故不能说《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故D项错误。77.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答案:B解析: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但并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片面的、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B错误。78.《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D.本公司股东E.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9.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山东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钢材,由于短途运输,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山东公司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大连公司交货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C、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D、承运人如果没有与山东恶意串通,则承运人对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保函从山东公司处得到赔偿答案:B,D解析: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所以A项错误。由于银行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即其拥有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在承运人不能交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不能因为双方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时,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赔偿,故D项正确。80.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B.从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C.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D.从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81.甲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绑架了乙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甲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B: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乙应当自行回避C: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乙参与此案的审理,则甲有权申请乙回避D:甲是被告人,乙和丁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答案:B,C解析:甲是被告人,丙是被害人,乙和丁是丙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因此,甲、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乙、丁、戊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角色,据此,AD选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答案:A,C,D解析: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83.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84.甲购买乙的1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线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甲与乙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甲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丙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甲对丙因空调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使该车大部分烧毁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然,甲也可对该空调的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85.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C.没收财产D.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罚金和没收财产。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86.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答案:B,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详解】《刑事诉讼法》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并没有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权利,侦查人员可以拒绝律师的该项请求,A项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c《刑事诉讼法>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项违法了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C项在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项中如果是在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4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规定,侦查阶段并不要求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而只要求告知原因。本题选BC。87.张大爷和王大妈为某一大院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王大妈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大院内的邻居和张大爷共赴喜宴,张大爷想起自己能说话的鹦鹉,便教其说“百年好合"。赴喜宴那天,张大爷带着鹦鹉赴宴,见到王大妈的女儿便说百年好合,在场的人均十分髙兴。张大爷暗暗得意,喜宴上,开怀畅饮,不久便醉了,带着自己心爱的鹦鹉便在王大妈的客厅的沙发上睡着,后不久鞭炮齐鸣,?鹉因受惊吓而死,张大爷也被鞭炮声惊醒,后发现自己心爱的鹦鹉已经死亡,便找王大妈理论,要求王大妈賠偿2000元,并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应賠偿,属意外事件B.应予赔偿,属过错责任C.由张大爷和王大妈平均分担,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D.王大妈应予适当补偿,属公平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笫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张大爷与王大妈对鸚鹉的死亡均无过错,但鹦鹉是在为王大妈女儿出嫁助兴过程中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亡的,故而基于公平原则,可让王大妈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应选D。88.张三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张三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张三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张三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张三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张三提起诉讼答案:B,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详解:《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张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89.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90.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91.甲创作了一个小品,授权乙和丙进行表演,丁音像公司经过甲、乙和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之后,将该小品表演与其他节目制成DVD。戊广播电视台购买正版DVD之后进行播放,关于戊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法使用行为B.侵犯了甲的著作权C.侵犯了乙和丙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答案: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题中,甲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戊未经其许可播放其作品侵犯了其广播权。因此,B项正确。更为直接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46条。其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播放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丁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中,戊未经著作权人甲以及录像制作者定的许可播放了录像制品,侵犯了甲和丁的权利。因此,B项和D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未规定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因此,没有侵犯乙和丙的表演者权。92.张某为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只在100万的范围内具有独立采购权。后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妻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价款为120万的原材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B.股东会可以解聘张某C.该章程规定对张某没有约束力D.大发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我交易行为,属于相对禁止行为,该行为有效。但是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故D项错误。②B项错误,不当选。董事会有权决定人事任免,股东会无权。③C项错误,不当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9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94.原告金源健美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进行了重组,涉及分立和收购等多项事宜,结果诉讼进行到了一半,最后没人代表原告出庭,原因是几家公司为谁可以继承原告的该涉诉债权而争执不休。对于此案,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中止诉讼,等待结果B:终结诉讼,原告方面可以再起诉C:按原告撤诉处理D:对原告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的情况就是其中的第三种,所以选A,应该中止诉讼,等待结果。注意原告并非放弃诉讼或者不想出庭,所以不能按原告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95.★★在下列各种情况中,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A.甲系乙的邻居,一天甲外出正好家中贵客到访,乙接至自家,将自己珍藏多年的某品牌价值不菲的陈酿款待客人,晚上甲回家,乙向甲索要招待客人的费用1000元B.公安局局长甲因公前往超市采购办公用品,看见小偷乙拿走丙的钱包,甲装作没看见暗自离开C.甲对乙说,“你要是中了大奖我就嫁给你”,后乙果真中奖1000万元,甲否认,不肯以身相许D.甲饲养藏獒一只,关在铁笼子中,一日藏契一从笼子里逃出,咬了行人乙,乙花去医疗费500元答案:B,D解析:。AC选项中双方之间的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所以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B项中公安局长是不作为,D项中是由于法律的规定。9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俄罗斯人甲某乘坐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注册地为我国)经过蒙古国境内时,将一日本人打死,对甲某的行为我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公民乙某因在英国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并服刑完毕遣返回国,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C:我国普通公民丙某在泰国犯侮辱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司法机关对丙某无权管辖D:日本人丁某劫持美国飞机降落在法国,由于此事与我国无关,即使丁某在我国出现,我国也无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答案:A解析:A选项,国际列车不属“浮动领土”,不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B选项,是“可以”而不是“应当”。C选项,是“可以不予追究”,而不是无权管辖。D选项,劫机犯罪属于国际犯罪,我国可按普遍管辖原则予以管辖。97.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如果精神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可以不予强制医疗B.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法院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可以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此,只要行为人符合法定的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不论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过人民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故A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査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B选项中移送‘‘人民法院”错误,应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故选项D中“可以”错误,应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98.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99.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100.根据唐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代已经区分了“谋杀”与“故杀”,前者指预谋杀人,后者指情急之中故意杀人B.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误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过失杀”C.根据唐律,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却没有枉法裁判,则不构成犯罪D.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称为“受所监临”答案:A解析:唐律根据犯人的主观意图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被称为“谋杀”;情急之下杀人,但已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称为“故杀”;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斗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则被称为“误杀”;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过失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则称为“戏杀”。可见,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唐律还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被称为“受财枉法”;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被称为“受所监临”;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即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被称为“坐赃”,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构成“强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务据为己有,称为“窃盗”。可见,C项错误,受财不枉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D项错误。应为“坐赃”。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集团诉讼案件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3.甲公司收到其老客户乙公司的一份传真,表示乙公司欲向采购出售办公文具,并列有各类拟采购文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要求10日内到货。甲公司回复传真一份,上面注明A型号复印纸无货,其他有货,B品牌无线鼠标价格每只售价加5元,收到乙公司回复后10日内到货,不同意就采购事宜做任何变更。乙公司遂回复称同意,另外,本次合作如有任何争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B.合同已成立,因为双方已就除争议解决以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4.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5.下列有关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两个以上污染人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B.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各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错在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才是连带责任。D选项存在不区分情况,一概连带责任的描述。6.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项专利权B.两申请人人就同一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C.两申请人人就同一发明同一天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两申请人D.一人就一项发明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两项都授予E.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答案:A,B,E解析: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7.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权属及保护【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乙、丙分别享有著作权。所以,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为甲对原版小说享有著作权,乙对翻译的中文小说有著作权,均享有改编权,丙改编中文小说,需征得甲、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按照该规定,丁不仅应取得甲、乙的同意,还需向其支付报酬,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8.共用题干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人户盗窃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答案:A,B,C,D解析: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A错误。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正确。贩卖毒品罪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陈某出卖毒品给甲,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OC正确。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应选BC。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B正确。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C正确。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D正确。应选ABCD。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9.某钢厂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1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厂向建筑企业供应钢材50吨,交货期限为2003年12月之前,某企业在验货后1个月内向钢厂付款。某钢厂如约向某企业交付钢材50吨,某企业在验货时发现该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如用该钢材建楼,必然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某企业于是拒收该批钢材,拒绝付款。因建筑急需,某企业只好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向某公司高价采购所急需之钢材。基于上述情况,某企业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先履行抗辩权B.违约责任请求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解除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10.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5条、第38条,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11.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司法部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21条。12.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答案:A,B,C解析:(原答案为AC)【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A项未强调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故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第三人的原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排污单位也不能免责。故B项错误,受害者自我致害,排污单位可主张免责。故C项错误。13.《公务员法》制定颁布实施,一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周认为,法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由《法官法》规定,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B:小吴认为,公务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C:小郑认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职使用D:小王认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答案: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可见,法官也可以适用,《公务员法》,故A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2条的规定,公务员即使获准兼职,也不得领取报酬,故B项是错误的。根据第47条的规定,C项正确。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所适用的期限是不同的,D项是错误的。14.甲、乙、丙等人共同设立了创投公司,其中,甲以一辆汽车作价100万元出资,但该汽车实际仅值50万元。后乙将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丁,甲将股份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戊。此时,甲出资不足的事实被发现。按照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 )。A.甲B.乙C.丙D.丁E.戊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5.共用题干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16.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50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D错误。甲公司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的是乙公司支付货款,所以乙公司不能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17.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答案:C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故A项错。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认定过程。故B项错。所谓“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故C项对。法的适用过程可能运用演绎推理,也可能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或设证推理,故D项错。18.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自治区党委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民族乡人民政府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B解析:。《宪法》第112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正确表达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A.法律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B.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C.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D.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B,C,D解析:。20.共用题干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21.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1)选项AB: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2.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对前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甲、乙、丙内部应平均分摊B:甲、乙、丙应负连带责任C:甲、乙各出5000元,丙不应负担D:因为乙已退出,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考点】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考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23.★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弓丨,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B.“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C.“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答案:A,B,C,D解析:。24.甲、乙、丙均系某公司职工,1997年公司增资时规定职工每人均可认购职工股1万股。甲认为认购风险大且缺乏资金,决定放弃认购。乙、丙得知后经与甲协商,约定由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甲的名义认购,股权收益等相关权利均由乙、丙享有。之后的1998年至2011年,乙丙每年均领取红利。2012年,乙、丙要求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甲反悔。乙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现就该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正确的是:A.乙、丙是实际出资人,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B.乙、丙多年实际享有股权,公司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C.若乙丙起诉,应当以甲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D.若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可以变更股东名册为乙丙答案:D解析: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B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实际出资人要想浮出水面,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所以,AB均错误。25.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考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的一种,因此,正确答案是B。26.甲美容店为庆祝开店2周年举行酬宾活动。新老顾客接到酬宾活动的宣传之后纷纷前来,致使美容师紧缺。故甲向乙劳务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派来的员工具有中级美容师的资质。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故乙劳务公司将不懂美容知识的丙派遣至甲美容店。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具有连带关系,故应当由甲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由于丙是乙派出的,并且乙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由于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故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丙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甲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7.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知道凶手是乙。2010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A.2010年12月31日B.2011年4月30日C.2011年6月14日D.2011年5月10日答案: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当在时效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客观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之时,会发生时效的中止,且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都是再加上6个月,时效届满。本题中,2008年4月30日知道加害人,时效起算,从次日开始计算3年,正常时效届满的时间是2011年4月30日。可是,在2010年12月5日到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了地震,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此为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且是在时效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之内,可发生中止。事由在2010年12月14日消失,从15日开始再加上6个月时效届满,具体日期是2011年6月14日,故C正确。28.某公司在宣传其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广告中,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歌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插曲《洪湖水浪打浪》的一部分为其背景音乐。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A:摄制权B:保护作品完整权C:广播权D:发表权答案:A,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由此看来,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本题中将《洪湖水浪打浪》一曲作为“椰子汁”产品的背景音乐,没有歪曲、篡改该曲目,因此选项B不正确。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作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因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履行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尽了。《洪湖水浪打浪》已经发表,因此没有侵犯其发表权,选项D不正确。29.对县公安局的下列哪些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破获某盗窃团伙,但其首脑蔡某仅15周岁。县公安局决定对蔡某收容教养2年B:县公安局以华某吸毒成瘾无法自戒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C:县公安局没收被取保候审人李某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D:县公安局以陈某介绍卖淫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答案:A,B,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收容教养,B项强制隔离戒毒,D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项没收保证金,是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0.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答案:C,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31.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33.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34.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35.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B.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同的责任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亘古不变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36.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B.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C.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D.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37.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合伙”字样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所以选项A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形式只在一种情况下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其他情况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所以选项D错误。38.某甲是某名牌大学后勤处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答案:B解析:【考点】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详解:《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某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弟弟财物为其牟取利益,成立受贿罪。39.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入的当然权利。40.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B“也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述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37条中的“不得”字眼表明,它属于义务性规则,故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回避义务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选项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字眼表明,它属于委任性规则,故选项C说法正确。《婚姻法》第22条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41.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考点】秋冬行刑【详解】“秋冬行刑”是关于死刑执行的制度,始于汉代,渊源于《礼记·月令》。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绝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秋审”制度溯源于此。故B错,ACD均表述正确。42.共用题干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答案:A,B,C,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43.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权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大体相等,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选项B正确。“大体相等”并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其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选项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允许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存在太大差别,百分之三十就是对该差别的限定。选项D错误。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是选举权普遍性的要求,但该省人大选举法的该规定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并不涉及选举权普遍性的原则要求。44.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就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B.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C.服务期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D.违约金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A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B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条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而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条款为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D选项错误。45.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4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的情形有( )。A.未经公示B.未经劳动部门备案C.未经人民法院批准D.未对劳动者告知答案:A,D解析: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47.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答案:A,B,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根据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故A、B、C选项正确。48.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A.无国籍人阿麦德在中国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杨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其父的财产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国人刘帆与李响就在澳大利亚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D.中国人张海因在非洲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BCD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49.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所以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甲作曲、重新填词创作《秋风起》,即独立创作了一个新作品,并未破坏《春风来》的完整性,所以B项错误。甲、丙间的许可使用合同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C项正确。《秋风起》是由甲独立填词、作曲完成的,甲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与乙无关,甲无须将报酬分配给乙,所以D项错误。50.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51.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52.穆某用改装加高的农用三轮车在县乡道路上载客,一日路遇县交通局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有关费用欠缴,穆某担心被查到受罚,遂驾车左拐,驶人一村庄内。因车顶加高,触碰村民李某家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车上乘客藏某在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辆而触电身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穆某私自改装车辆,对死亡结果有过失B.穆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穆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行为与藏某触电身亡的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穆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虽与藏某触电身亡的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间谍罪?()A.甲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B.乙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C.丙是外国人,对中国地理环境十分熟悉,接受并实施国外间谍组织交给的危害中国安全的任务D.丁叛逃后又参加问谍组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谍罪。间谍罪的构成要求主观上的故意,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所以选项C构成间谍罪。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所以选项D既构成叛逃罪,也构成间谍罪。54.下列关于我国检察院及检察官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义务B.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长均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D.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其上级检察院也是权力的来源答案:B解析:考点:检察院及检察官讲解: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第5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故B项不准确,应选。55.非典期间,李某在街上闲逛见到刘某在路边卖麻辣烫,便将一把水果刀插在桌上,拿起麻辣烫就吃。吃完后,刘某问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只有5元,刘某坚持要20元,李某说10元行不行,刘某说至少15元。李某说没有,就开始耍无赖,并称自己有非典,谁再要钱就吐谁。周围有人报了警,后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持刀抢东西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刀只是个形式,在全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双方有讨价还价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以寻衅滋事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B-刀在本案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一审法院运用了辩证推理D.二审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答案: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情况。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刀不是检察院追诉和被追诉人辩护的对象。故B项错误,当选。一审法院没有运用辩证推理,而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按照三段论的模式作出判决,认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当选。二审法院法官作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其解释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56.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57.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58.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家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协议,因市场认购异常踊跃,该公司后悔包销费用过高,则:()A:该公司可以降低包销费B:该公司无权降低包销费C:该公司可以更换包销公司D:该公司有权重谈包销费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包销。详解: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证券的所有权从发行人转到承销人。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发行公司也无权再降低包销费用。59.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60.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61.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考点】西周法制思想;出礼人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详解】A项,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以后该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C项,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D项,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嫡长子继承制。故ACD均错误,应选B项。62.(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行诉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考点】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被告;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撤诉【详解】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案中,王某等205户都属于原告,符合“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条件,因此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①首先由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推选;②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没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诉讼,因此诉讼代表人的人数被确定为1至5人。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三: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是复议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代替了原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且此时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有利于一次将全部案件审查清楚,故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诉解释》第22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仅表现为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表现为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复议机关不作为,是不履行其作为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促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故在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时候,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履行其义务。3.《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与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意思表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应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7日内立案。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予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之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当中,原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以该案为非复议前置情形而裁定驳回起诉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然而,案例当中所给的条件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若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则根据《行诉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确有错误,且王某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二审法院都担负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任务。因此,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都包括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然而二审法院除了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之外,同时担负着审判监督的任务:通过审判活动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故《行诉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还应该包括一审法院的裁判,本案中则表现为二审法院要同时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审查。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撤诉的不同情况:应当准许撤诉和可以裁定准许撤诉。这两种情况都以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三)项规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本案中,若被告申请撤诉符合上述条件,则人民法院应予准许。63.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6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体现在第41条,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第42条的规定了它的例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65.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强制拆除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C.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D.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也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拆除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拆除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此项权力已由《防洪法》授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申请法院执行。66.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包括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甲的人际关系与其定罪量刑无关,故选项A不正确。至于B项,因为被告人甲已经委托辩护人,法院就无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选项B不正确。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因此,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选项C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3项之规定,故正确。67.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选项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可知,间谍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30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间谍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68.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突出代表机关的主导地位C.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的高度集权D.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的灵活性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抅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AB项为正确选项。69.某省会市政府为了对瓜农在城区销售西瓜行为进行管理,成立西瓜管理办公室,并发布了政府《西瓜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西瓜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市辖区内的所有西瓜销售进行包括作出罚款在内的管理。瓜农宋某在市区街道上卖瓜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办公室以自己名义,根据上述文件对宋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西瓜办为被申请人B.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C.《办法》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数额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D.宋某应在罚款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答案:C解析:①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所以本案中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的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对于国务院的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附带审查。本案中的《西瓜销售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规章,所以该《办法》不能一并附带审查。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③《行政处罚法》第13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④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70.法人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公司法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终止B.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中止C.公司法人的设立始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D.公司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人。(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中止的说法;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7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而不能由法院院长决定,也不能由法庭决定。因此D项正确,A、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73.★关于大陆法系的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B.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C.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D.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答案:A,B,C解析:。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及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典编纂上,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74.张某购买某长途汽车公司上午11点的空调车车票,后张某和该长途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张某提出的下列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长途汽车因故延至下午一点开车,张某请求退票B:该长途汽车公司将空调车调换为普通车,张某请求减收票款C:乘客李某坚持携带易燃的物品,长途汽车的乘务员在李某保证发生损失后由其一人承担的情况下允许其上车,结果造成张某的行李被腐蚀,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赔偿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乘车前丢失车票,后乘务员同意其上车,运行途中该长途汽车给乘客提供免费便餐,张某就餐后呕吐不止,经诊断是因饭菜不洁而引起,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而承运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张某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且承运人没有免责理由,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医药费损失给予赔偿。因此,D项正确。75.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76.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77.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8.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賠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便权责任的竟合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笫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便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9.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80.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81.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法律并不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比如在原始社会,习惯是首要工具;在古代中国,道德是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这一点。该学者解释仅仅是反映了个案处理到普遍处理的转变,故A项正确。8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W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V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D.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13。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凡是刑法有特殊规定的诈骗行为,都只能认定为该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选项A不正确。选项B考查对《刑法》第17条的解释,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应当对其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选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例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非囯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以共犯论。i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选项D考查的是对《刑法》第条的解释,“收受贿赂”包栝“索取贿赂”,.因此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理。83.共用题干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84.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85.以下不属于国际法上事实上承认的法律后果的是、()A、实现关系正常化,建立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B、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C、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利D、缔结非政治性条约答案:A解析:国际法事实上的承认,是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做出的默示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承认,一般适用于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利,故A项当选。86.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87.下列情形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可以进行调解的是( )。A.甲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核定税额不服申请复议B.乙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丙企业对税务机关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D.丁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88.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答案:A,D解析:《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89.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 )的解释。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和受益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特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90.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91.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92.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对财物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后者是指依据社会观念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虽然刘某不在现场,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蔬菜仍为刘某占有。抢夺罪是指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通常为“趁人不备,猛然夺取”,若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认定为盗窃罪。选项B错误。对于“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的情形,刘某并未委托店员占有蔬菜,店员本身也无占有蔬菜的意图,因此说“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此处,刘某并未因受骗而处分蔬菜,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93.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A.5000元B.3万元C.1.25万元D.1.5万元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典物的回赎是以支付原典价为价款标准的,即民法理论中的“在典物回赎时,出典人返还原典价而不支付利息,典权人返还典物而不支付租金,典权关系消灭”。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典给乙的原典价是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按照原典价支付51300元的价款即可回赎。9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B.起诉必须递交起诉状,不得口头起诉C.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得起诉E.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起诉。(1)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所以选项B错误。(2)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选项D错误。95.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答案:A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96.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答案:A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97.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体是国家的内在表现形式,政体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B、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C、没有政体,国体照样可以存在D、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答案:A,B,D解析:国体虽然决定政体,但是没有政体,国体照样不能存在。C项错误。其他三个选项是国体和政体关系的正确表述。98.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99.夏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夏某为其保管。当夏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夏某一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夏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的2万元。夏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A.窝赃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窝藏毒品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窝藏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贩罪,明知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故意对其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本题中,夏某明知刘某交给其保管的4万元钱是偷来的而予以窝藏,构成第312条的窝藏罪。之后,夏某明知刘某交来的是毒品而予以保管,构成第349条的窝藏毒品罪。本题的其他选项均具有的一定的干扰性。夏某前后有两个窝藏行为,前者的对象是赃款,后者的对象是毒品,故应构成两罪。至于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否则以其他毒品犯罪如制造、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论处。夏某仅有对刘所交的钱与毒品有窝藏行为而没有对刘某本人有包庇行为,所以D项是错误的。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B.行为保全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诉讼期间的顺延答案:D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作答。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业主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C.业主人数较少的,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小区业主大会。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两项指标都不是过半数即能满足。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B.不可以,因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及其内容。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3.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B.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C.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D.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答案:B解析: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除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合理使用外,其他临摹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选项B中的行为未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租权的客体仅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文字作品及其载体。选项C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商业习惯,作者或音像制品提供商在销售正版CD时是在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多份并提供给公众,其交易目的就是使每一位买受人仅获得一份音乐作品复制件,并仅限于在个人欣赏范围内使用。因此,在交易CD时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其标的就是单独一份CD及对其所载作品内容的个人欣赏授权许可,而不包括表演权许可。因此,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支付了正版CD对价,但其未征得同意并付费即对音乐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行为突破了对应的授权权限,构成对表演权的侵权。4.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5.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6.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7.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B:在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C: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D: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答案:A,C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的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A项符合第(1)项的情形,正确。C符合第(2)项的情形,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8.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张某与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杀死李某,但是看到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后,打消了杀死李某的念头。这主要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王某多次利用所画人民币刻制印版制造假币,并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将人民币散发给其他村民盖房修路,村民们对王某十分感激。其后,王某制造假币一案被侦破。虽然村民屡次请愿,但王某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赵某欠孙某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到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一年后,赵某经营生意亏损。孙某经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可以就抵押房产之价值优先受偿,故毫不担心。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接受改造期间,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在狱中表现积极,获得减刑。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的规范作用。D选项错误,吴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并积极表现,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9.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10.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因为没说侵占对象是扶贫金,应当不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在村委会账户取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帮助平账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错误。对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换句话说,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侵吞、窃取、骗取等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结果;贪污罪犯罪构成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选项D错误。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可知包庇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妨害的是刑事司法秩序,而本案并没有处于刑事诉讼中。11.当事人对下列哪些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A:胡某因旷工被工厂开除,胡某不服,提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做出的裁决B:张村和李村因一块滩涂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的裁决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孙某为市政府办公厅的一名副处长,由于平时不注意形象,在一次民意测验中,办公厅有80%的干部认为孙某不合格,据此,办公厅决定孙某改任助理调研员D:徐某为物价局干部,有人举报其有受贿行为,虽然徐某辩称这是有人陷害,事实也证明徐某并未受贿,但物价局还是认为徐某群众关系不好,影响了单位形象,决定扣发年终奖金300元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B项正确应选。该法第8条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做了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对其他人事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D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项是劳动仲裁,需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12.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考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详解】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该两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因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而将部分树枝砍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采伐许可,因此既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ABC都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1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目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125、136、137、139、140条。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对下列立案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C.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D.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9条。15.清末负责第一部独立商法典制定的是、()A.商部B.北洋大臣C.工商部D.宪政编察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商事立法。清末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奉此上谕,随即成立的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某只股票发行时,不正确的做法有:()A.核准程序没有公开B.在受理100天之后做出核准的决定,其中发行人按照要求修改发行申请文件时间12天C.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该公司尚未发行该证券,便直接予以撤销,要求停止发行D.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终定条件,但该公司已经开始公开发行该证券,为保护公众利益,仍准予发行,遂即要求该公司限期消除违法内容答案:A,D解析:。《证券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故A选项错误。《证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B选项中减去修改文件的12天时间,正好符合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发行,都应当撤销,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说法错误。17.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C.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D.二审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D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所以选项B错误。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定的诉讼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18.某生产大型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达80%,甲企业的下属企业乙企业主要生产小型家电,销路一直不好,甲企业规定凡购买甲企业设备,均须同时购买乙企业生产的小型家电一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C、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D、甲企业的行为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答案:A,B,C解析:【考点】垄断行为的类别。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B.甲国国家应承担问接责任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答案:D解析:。甲国警方在出事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证明该行为不是国家纵容或者唆使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故D项正确。20.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答案: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本题题干交待“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故本题答案为B。21.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C.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22.下列有关中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3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B、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目的是打击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C、化外人原则指的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D、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轻;对谋反等犯罪则加重处罚。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明刑弼教”这一立法思想在明朝的具体表征答案:C解析: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所以A错误;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B选项表述错误,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区分公罪和私罪的范围;化外人原则是唐代的刑罚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所以C正确;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重;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故D项表述错误。23.张某长期单身,为了能达到和王某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美籍华侨,拥有巨额资产,以此骗取了王某的信任,结婚后王某才发现上当受骗,导致精神失常。张某的行为:()A:构成诈骗罪B:构成招摇撞骗罪C:构成强奸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要件。详解: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骗取结婚的不属于诈骗罪范围;招摇撞骗罪要求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张某未使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故也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是民事欺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A.不道B.恶逆C.大不敬D.犯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5.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据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选B。26.《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2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28.关于村民自治机关,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项?()A.根据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B.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C项错误。29.洪都拉斯籍货轮“Tiery”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在日本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韩国货轮“天星”号相碰。“Tiery”号和“天星”号均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Tiery”号船东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天星”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天星”号船东则请求限制其责任。经查“大天星”号在融资贷款时将船舶抵押给了某银行。关于本案相关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抵押权等的法律适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天星”号抵押权适用韩国法律B.“天星”号船东的责任限制应适用韩国法律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D.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海商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A正确,依《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B正确,依《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C错误,D对,依《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出资人不同B.责任形式相同C.财产归属不同D.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答案:B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1个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偾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不同,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组织,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31.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关于A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罚。因此,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抗缴税款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单位犯罪。因此,D选项当选。32.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入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对方当事人应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3.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互相独立、互相制约B.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査、起诉、预审等程序中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C.在我国,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审判制度是国家有关法院、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答案:A,B,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故D项的说法错误。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A.1993年10月20日B.1994年10月20日C.1995年10月20日D.1998年10月20日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35.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5万B.5万C.10万D.20万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36.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B.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监事会成员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D.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可以兼任监事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 )。A.不影响合同效力B.合同无效C.合同待生效D.合同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要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8.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A:机构的名称B:机构的职能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D:机构的领导职数答案:C,D解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详解】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机构名称、职能的规定属于机构设置管理的内容。故A、B项不当选。根据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是指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据此,C、D选项正确。39.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所以当事人肯定有规避法律的故意,故A选项正确。静态连结点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法律规避只能改变动态连结点,故B选项错误。《民通意见》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法律规避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滥用冲突规范,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过程,故D选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2款、第39条。41.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省级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2.中国籍货轮“远航”号轮与甲国籍船“沙丽”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远航”号轮返回中国后,“沙丽”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远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A解析:,否定了法院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义务。B错,与当今法院的实践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加以证明。C符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选择。D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不因为当事人在该侵权案件中依据乙国法律主张权利而免除应独立地查明乙国法的责任。43.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和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1)选项B:“上一年度”——在最近36个月内;“严重违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法定障碍。(2)选项D:依赖非主营业务盈利,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44.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法治”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关于“法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B.法治意味着是良法之治C.法治意味着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D.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治”的含义。45.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46.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47.甲乙公司一直有着买卖黄沙的业务联系,某日,甲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乙公司称还需要20车黄沙,后者表示会尽快发货,但随后由于黄沙价格陡涨20%,乙公司希望能够相应增加价款,甲公司称,要货之时黄沙价格并未上涨,应按原来的价格执行,于是乙公司将原先运货惯用的东风卡车(能装4吨黄沙)改为130卡车(能装2吨),装运20车到乙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未明确约定运沙车的型号,属于标的数量不明确的合同,该合同不成立B.黄沙价格陡涨,属于情势变更,乙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C.本合同的黄沙数量可以通过条款的习惯解释获得确定,该习惯存在与否由甲负责举证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再发送40吨黄沙答案:C,D48.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撤销、转让、保护【详解】《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非变更申请,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据此,甲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于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有权予以禁止,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据此,甲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而不是注销,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甲公司转让该商标的,应由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49.甲系某县日日发物流公司经理,因琐事故意伤害同事乙致乙轻伤,乙到某县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甲到其单位进行讯问B.如果某县公安机关决定传唤甲,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甲C.甲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受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依法享有申请律师在场的权利D.侦查人员在讯问甲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答案:A解析:A项,《公安部规定》第19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见,可以传唤甲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单位可以作为指定地点,A正确。B项,《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3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可见,对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口头传唤,甲不属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只能凭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进行传唤。B错误。C项,在我国,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实受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但不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C错误。D项,《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题中,甲涉及轻伤害,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D错误。50.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张某的儿子在公告期间即依法对财产提出申请,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申请理由充分的,判决财产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的,驳回申请B.裁定终结特别程序C.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D.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答案:B,C解析: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公告期有人提出申请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50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5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问题:该诉讼不属于哪些类型的诉讼:()A.确认之诉B.变更之诉C.禁止之诉D.给付之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诉的类型。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种类中没有禁止之诉,因而C项不正确。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应属于给付之诉,答案为ABC项。52.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53.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问题: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答案:解析: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54.★A省B市中院承办某债权纠纷案件在执行问埋上与C省D市中院产生冲突,双方为获得执行权均派人至最髙人民法院陈述此事,B市中院承办法官甲据理力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B市中院的执行权。事后B市中院领导班子为甲举行“庆功宴”,结果甲因饮酒过量致使该案件卷宗在酒店遗失,经积极寻找于半月之后寻回且该案亦順利执行完毕。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甲的行为应该给予哪一种纪律处分?()A.警告至记大过B.降级至撤职C.降级至开除D.不应该给予处分答案:A解析:。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选择A项。5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答案:D解析: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因此A错误。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与当时的伦理基础是相悖的,因此B错误。商鞅在变法中实行“连坐”,并鼓励告奸,但告奸并不等于告发奸谋。因此C错误。56.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可知,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董事长刘壮和总经理马姝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题干中并未给出他们其中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因此,直接说马姝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错误。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据此可知,公司经理有制订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的职权。【提示】本题答案不严谨。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属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理对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只有“拟订”权,而没有“制定”权,“制定”权由董事会享有。5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A、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B、上诉机构不能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C、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D、专家组的成员必须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答案:A,B解析:通过或者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之一,所以选项A正确。上诉机构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不能审查事实问题,选项B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所以选项C错误。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选项D的说法错误。5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有( )。A.违约责任只包括出资部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已缴出资的利息C.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未出资的利息D.违约责任只包括未出资利息答案:A,B,D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5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答案:B,C解析:汇票的无效事由在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基础合同关系不是汇票无效的事由,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这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的理由之一。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60.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婚姻法》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因此D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C、应承担侵权责任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解析:邀请人参加吃饭、跳舞、旅游、看电影等,属于好意施惠范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乙爽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62.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李某3万元,但张某没有足够的钱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可以由张某的叔叔赔偿B.应当由张某的父母赔偿C.必须以张某本人的财产进行赔偿D.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赚钱再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所以A项正确。B项为可以由张某的父母赔偿,而不是应当,B、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5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D项正确。63.2012年9月,湄公河惨案中杀害中国13名船员的6名犯罪分子在中缅双方交涉后,被押解至中国接受审判。关于该案中所体现的法律对象效力的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护主义原则B.公平原则C.属人主义原则D.折中主义原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的对象效力原则。A正确,该案体现了保护原则。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中国甲公司要将其从法国乙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丙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下列哪种合同?()A.独占许可合同B.普通许可合同C.排他许可合同D.交叉许可合同答案:B解析:。根据许可协议可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和分许可协议。只有普通许可协议(含有允许再许可条款)和分许可协议才有可能使受让方将其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受让方和第三方的协议只能是普通许可协议。65.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D?项错误。66.定居北京的中国公民张先生作为美国苹果公司的大股东从苹果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分得大量的股份收益,关于上述收入正确的说法是:A.美国可以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美国苹果公司来源于全世界的营业收入征税B.中国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张先生从全世界任何地方获得收入征税C.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复征税D.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叠征税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有限的,国家只能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收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征税。A项中说美国可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对来自全世界的收入征税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无限的,即国家可以对其纳税居民来自于全世界任何国家的收入征税。这也很好理解,你住在哪里就享受了哪里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管钱从哪来),当然是要交税的。选项C错误。大家注意区别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二者差异在于纳税人,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人是一个,即两国对同一主体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人是多个,即两国对不同主体征税。C项中的纳税人显然是两个,分别是苹果公司和张先生,所以不构成重复征税。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存在两个纳税人属于重叠征税。67.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是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A.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B.公证员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C.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D.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公证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以使违法行为或有问题的公证书得到制止或纠正答案:A,B,C,D解析:ABCD项都属于公证员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的表现。68.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69.甲国和乙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甲国针对乙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两项申诉。第一项申诉内容为乙国新公布并实施的关税条例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第二项申诉的内容为乙国采取的对某项商品的临时限制进口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针对上述两项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B.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C.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D.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答案: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将申诉分为两种:违反性申诉和非违反性申诉。违反性申诉的内容是被申诉方的国内规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这种申诉只需证明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违反即可。A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正确,但证明内容描述错误。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B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非违反性申诉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并且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C项中对争议性质的判断准确,但对证明内容的描述错误。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D项对争议性质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70.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71.赵某与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工资,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赵某应当在( )之前申请劳动仲裁。A.2017年1月1日B.2017年7月1日C.2018年7月1日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8年1月1日答案:D解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72.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出资义务讲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73.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关于本案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无效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D.仲裁庭首次开庭后,当事人不得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74..《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答案:C解析:A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故A项错误。B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C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正确。D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75.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被申请人市政府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第28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省政府应当据此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76.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77.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78.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呑。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呑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这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B项当选。79.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类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A,B,C,D解析:。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80.下列关于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内地向香港送达司法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B、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费用一律全免C、黄某于2001年在珠海犯诈骗罪,后逃至澳门,2004年因某一合同违约纠纷案赴珠海作证,逗留15天,在此期间,不得因前述诈骗罪对其起诉、羁押D、台商王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答案: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区际司法协助。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该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第21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所以,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D项错误。81.下列哪些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A.犯葬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逃税罪,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涉嫌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D.犯葬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答案:A,B,D解析:A、B、D考点:不起诉的决定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选项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A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C选项中属于酌定不起诉。故本题选ABD。82.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C.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据此,承诺到达,合同不一定成立,A错误,当选,C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B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D正确,不当选。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1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答案:B解析:。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巳过,抵押权的行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84.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85.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做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做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孙某与沈某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县公安局罚款处罚,孙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某县公安局B.陈某为第三人C.人民法院应追加沈某为原告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原告和行政诉讼管辖。本案为直接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A项的说法正确。陈某为受害人,且未提出诉讼,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被诉行为为罚款,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沈某应为第三人,C项的说法错误。87.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A选项正确。根据第314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B正确。根据第332条,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88.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89.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90.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9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考点:教唆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讲解: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是否应从重处罚则存在不同观点。目前观点认为,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对立,间接正犯是教唆犯教唆强度力度的升高情况,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B正确,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耒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92.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93.农民王某与其子用拖拉机将西瓜运到县城卖,刚刚到县城,就被一伙小混混围住,硬要低价购买,王某不同意,并暗示其子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对王某之子说,警察已经下班,派不出人。王某之子哭着跑了回来,小混混得知派出所不愿干预,就一哄而上,将西瓜一抢而光。王某因此损失2000元。次日,王某以该城关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将其告至法院。法院发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事实,但是西瓜已经被抢,判决责令履行已经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变更判决B:维持判决C:确认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西瓜已经被抢光,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被告不作为之行为违法的判决,故C项是正确的。94.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强制拆除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属于行政性收费C: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D: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也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拆除答案:C解析:强制拆除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此项权力已由《防洪法》授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申请法院执行。95.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96.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201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问题】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答案:解析:1.A区、B区、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清算组与建筑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算组与装饰公司之间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异议不能成立。首先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庭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是针对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而言,至于审判员与原告有特别的关系,可以申请回避。3.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诉讼与原来的诉讼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4.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5.运输公司应在9月8日到9月22日期间提起上诉。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合议庭不应当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合议庭不应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参加之诉,本诉可以继续审理,本诉原告撤销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虽然有权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便方法是:假设原告撤诉,对第三人来说诉讼还有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有必要的话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97.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且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都相同B、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C、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在作出的承诺中,不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外国的进口产品所涉及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制度方面的措施答案:D解析: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但是,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所以A错误。B错误,B项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定义。C错误,C的前部分正确,但是后部分不正确,正确的陈述应为“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98.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选项A中的乙不构成侵权,选项B中的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犯。选项C.D错误,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选项C.D中的戊和庚均属对他人健康权的侵犯,而非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99.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承揽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00.麦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麦某不服上诉,某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甲区法院重审。甲区法院决定对麦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甲区检察院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对麦某一案,相关机关没有进一步处理。麦某提出赔偿请求,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下列选项的表述错误的是:A.对麦某受逮捕,甲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甲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C.麦某请求赔偿必须等待甲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麦某依法可以提出向赔礼道歉的赔偿请求答案:A,B,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A、B项均错,应选。根据《刑事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故C项错误,应选。本案的加害行为是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害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项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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