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市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2022年拟聘用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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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黄冈市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2022年拟聘用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皖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答案:A,C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3.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对向犯【详解】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种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错误,B、C正确。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D项中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帮助其招募、运送卖淫女,是对王某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犯,按照刑法理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陷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明确将某些帮助犯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是从刑法理论上,仍成立共同犯罪,只是不按共同犯罪处罚。5.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答案:A,C解析:【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6.某公司申请设立幼儿园,区教育局逾期未作任何答复。该公司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D解析: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A项对,B项错,C项“可以”错。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对。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解析:A项: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B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法院的判决已经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故B项错误。CD项: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本题中“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前提,“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小前提,“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结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8.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2005年)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保全问题。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说明是涉外仲裁,由中院管辖,所以仲裁委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院作出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比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10.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提到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经营者之间尚未达成且未实施相关垄断协议,故不满足处罚旅游协会的法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11.在特别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下列哪一项?()A.重大、疑难的案件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宣告死亡案件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答案:A12.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人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撒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13.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而不能由法院院长决定,也不能由法庭决定。因此D项正确,A、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A: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症,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做出口头决定,对龙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遗弃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理由错误。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该项中为口头决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15.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关于罗马法复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B.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C.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D.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12化的需要。选项B错误。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复兴运动应是约从12世纪开始的。选项C错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选项D错误。14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16.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延期审理的有:()A.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王某因在前往法院的途中遇到堵车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临时对助理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C.法庭调查阶段,被告孙某表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延期审理和中止诉讼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选项A属此;(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选项B属此;(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选项C即属此;(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选项D的情形当适用诉讼中止。答案选择A、B、C。17.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A.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B.北京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天津滨海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8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滨海新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答案:A,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ABC项可以转让。18.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19.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由于出国想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乙丙丁同意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戊取得乙的份额,即取得合伙人资格C:戊取得合伙人资格后,与乙丙丁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D:戊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2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是( )。A.追缴税款B.加收滞纳金C.处以罚款D.处以罚金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21.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做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项,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2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A.1%B.2%C.3%D.5%答案:B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23.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A项监督是林某进行的,故属于社会监督,A项不应选。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仅是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B项错误。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故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无直接撤销权,故D项说法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共用题干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付款交单,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托收,而是依照原来的指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交付了全套单据,进口商用单据提走了货物,却一直没有付款。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答案:A,B,C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5.★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B.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髙人民法院作出栽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答案:B,C解析:。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26.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27.甲国与中国均为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法院拟向总部设在广州的某公司送达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也应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如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D.广州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对,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错,依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正确,依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2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因此本题选A。29.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小学应先催告乙服装厂履行,乙服装厂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甲小学才可以解除合同B.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催告C.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D.甲小学无权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30.新鹏公司和北武公司签订了10套排污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北武公司交货后,新鹏公司两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新鹏公司未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应另外支付给北武公司8万元违约金。北武公司交付10套排污设备后,新鹏公司发现其中5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新鹏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北武公司任何支付货款的请求,新鹏公司均可拒绝B.新鹏公司应在北武公司交货后的两周内,支付5套排污设备的货款C.新鹏公司两周内未能向北武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的,应另外向北武公司支付8万元违约金D.买卖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北武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新鹏公司也可以依合同向其主张8万元的违约金答案:B解析:①因北武公司交付的排污设备中,有5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北武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整履行完毕。新鹏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另外5套设备达到了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新鹏公司不得拒绝北武公司的部分履行,也不得拒绝北武公司要求其按约定支付5套排污设备货款的请求。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新鹏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C选项错误;③双务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对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为对价。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给付货物的义务以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为对价;反之亦然。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是指合同双方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完全相同或对等,因此,D选项错误。31.李某发现某一银行取款机出了毛病,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每取出1,000元卡上才扣1元,李某在几天内共从这台取款机上取出12万多元。李某构成哪种犯罪?()A.构成了盗窃罪B.构成了诈骗罪C.构成了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32.于某给自己家的房子投了全额火灾险,某日邻居常某不慎将其房屋焚毁,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于某如果放弃对常某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对于某拒绝赔偿B.于某如果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放弃对常某的赔偿请求,该弃权无效C.如果于某投的是不足额保险,那么他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可以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常某再索赔D.如果常某是于某的家庭成员,则保险公司对于某赔偿后不能对常某进行追偿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AB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C项符合代位求偿的原理,正确。3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土地征收、划拨的说法正确的有、()A、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不必报国务院批准B、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即使超过70公顷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批准划拨D、国家征收土地的,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告答案:A,C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34.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35.邓永林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5月,邓永林的高中同学罗运华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罗运华托邓永林帮忙疏通关系,邓永林提出要花3万元。罗运华给邓永林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邓永林的“辛苦费”,邓永林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司法工作人员肖中明,使罗运华之子罪责得以开脱。对于邓永林为罗运华“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B: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断C:邓永林构成受贿罪、行贿罪D:如果邓永林实际上自己拿了2万元,给了肖中明2.万元钱;却对罗运华说自己只拿了1万元,给了肖中明3万元。则邓永林还构成诈骗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应择一重罪处断,故选A不选B。邓永林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不构成行贿罪。故选C项。罗运华给予的4万元是固定的,其财产没有减少,所以没有诈骗;如果再要,可以成立索贿。36.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1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B.请求甲提前还款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偾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偾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正确选项为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38.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搜查、检查的概念【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据此规定,检查也可以针对活人身体进行,选项A不正确。该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检查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选项C不正确。该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未规定对被害人可以强制检查,选项D不正确。该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由于法律未对搜查主体作出补充规定,而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据此搜查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该法第126条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据此,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正确答案是B。39.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C.无须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27条。40.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41.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电视机,觉得该商店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正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该店员要求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许离开。该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D.知情了解权答案:B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4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A、决定国家预算和决算B、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C、决定对上海市市长的任免D、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和《宪法修正案》(2004)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正确,AC项错误。注意,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项中国务院仅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权力,审查批准权为全国人大享有。C项上海市市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工作,所以B项错误。44.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10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45.《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法》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B.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法,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C.该条文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比例原则D.该条规定所追求的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答案:C,D解析:《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因此属于非基本法律。A项正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保障妇女权益的一般法,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B项正确。该条规定强调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而法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可见,D项判断错误。在劳动合同自由和性别的平等保护之间选择了性别的平等保护,体现的是价值位阶原则,而非比例原则。C项错误。46.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且没有指出是否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因此可以由此认定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就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4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案:B解析:A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故AD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不符合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48.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送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50.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是知情不举,客观上没有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B.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C.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性质的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D.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当以窝藏、包庇罪从重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包庇罪的认定。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提起上诉,通常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上诉B.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D.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处理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因此,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上诉。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52.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B.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C.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D.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日,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第88条。53.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答案:A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54.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A.被害人温某B.刘某的父亲C.刘某的同胞哥哥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E.检察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5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无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仅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原审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再审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但无须经上级法院批准;在开庭后则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57.甲国人玛丽在浦东机场入境时被检查人员发现有非法入境的嫌疑,依中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规定的?()A.检查人员只能对玛丽进行当场盘问,不能对其进行拘留审查B.如检查人员需要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C.拘留审查玛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D.如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玛丽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出入境:A项不符合规定,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第2款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BCD依该条规定都是正确的。58.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税务机关扣押相对人财产B: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C: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封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违法静坐示威者强行带离现场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非惩罚性(目的不是为惩罚)、限制或控制性(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行为的限制或控制)、物理动作性(以物理性的动作来实施)、存续暂时性等特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中的A、B、C、D项均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均应选。特别注意:本题中的A项扣押、C项查封,属于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D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9.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规则。《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梁某因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该项决议没有表决权,A选项正确;既然梁某没有表决权,吴某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就不存在权利基础,B选项错误;参加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选项正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并非绝对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D选项错误。6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开庭前准备工作,具有哪些特点?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B: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C: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D: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答案:A,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等。据此,答案为ABCD。61.关于著作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A:某演出公司为替某地地震受灾人民募集而举行义演,表演甲已发表的剧本,可以不经甲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B:甲电视台播放乙电视台制作的访谈节目,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C:甲电台全文报道著名经济学家乙在公司法世纪峰会上发表的演讲词的,尽管乙并没有申明不许播放,但该电台仍然侵犯了乙的著作权D:甲报社为报道时事新闻,在自己发行的报纸上引用乙发表的作品,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答案:D解析:A中属于义演并非免费表演,因免费表演必须是不收取门票的表演,而义演是为将门票收入捐出,故A错。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B错。电台全文报道演讲词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没有侵权。故C错。D项说法正确。6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B、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C、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D、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答案:B,C,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错误。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B、D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C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李丑丑和韩美美老来得子,非常兴奋,为防止刚出生的宝贝儿子李大宝年幼夭折,李丑丑在李大宝刚出生之时就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若李大宝三岁之前死亡,海洋保险公司赔偿李丑丑20万元。关于此份保险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丑丑未经李大宝同意不能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B.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李丑丑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则保险金额必须经过李大宝书面同意C.若李大宝在1岁时不慎失踪,经过法定程序后被宣告死亡,则海洋保险公司可以被宣告死亡时已过保险责任期间为由拒绝向李丑丑支付保险金D.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韩美美带着李大宝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指定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李大宝含泪点头同意,则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3条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李大宝为未成年人,李丑丑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无需经过李大宝同意。故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李大宝已经成年,所以给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需要经过李大宝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大宝失踪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因此海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丑丑给付保险金。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李大宝同意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李大宝同意韩美美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故D选项正确。64.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应在小满后10曰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清朝的热审,是指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题干中的甲被判笞杖,故属于热审范围,C、D项应选。在清朝,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并在霜降后10日举行的会审是朝审。而朝审复审的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故A、B项应予排除。65.甲欠乙人民币1800元,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B.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D.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明知是假币而用于还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A选项正确。@##66.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答案:B,C,D解析:【考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批准;条约的适用【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条约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构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故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故选项C正确。根据该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选项D正确。67.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答案:A,B,D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68.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70.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为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71.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A.太平洋公司B.硅谷公司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D.洋谷公司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原公司被注销,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72.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扣缴义务人。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据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款报告表邮寄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机关而不是必须将纸面材料送到税务机关,故D项错误,当选。73.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应从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2006年8月4日起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题中,张某因改编小说而成为改编人,剧本为改编作品,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选项C中,如果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中,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应选择A。74.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75.李某出差A市,在位于该市B区的火车站遇该市居民王某强行推销商品,李某因拒绝购买而遭到殴打,李某遂向该火车站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因李某并非本市居民而拒绝受理,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若李某提起诉讼,则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B.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既可是B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B区政府  C.若李某提起诉讼,则管辖法院既可是A市B区法院,也可以是A市李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D.若李某提起诉讼后,派出所又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答案:C解析:C。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76.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___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77.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A.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B.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C.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答案:A,D解析:A、D考点:申请再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第5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査收集的;其第6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A、D项正确;2012年修订删去了原法该条第2款中“对违反法定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因此B项错误;此外,2012年还删去了原法该条第7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因此C项错误。答案选择A、D。78.★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巳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曰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79.★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人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仍具有中国国籍答案:B解析:。依《国藉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藉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王某是定居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其自愿加入美国国藉,因此即自动丧失中国国藉,无须办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藉的手续,A错,B对。王某加入美国国藉,自动丧失中国国藉,当前国藉为美国国藉,D错,不具有双重国籍,C错。80.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81.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是:A.张某曾经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B.李某是美籍华人,但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王某曾经被市劳动局辞退D.赵某曾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答案:B,D解析:《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劳动教养并非是因为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辞退也并非开除公职。据此可知,AC项错误,D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美籍华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不符合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因此,B项正确。82.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答案:A,B,C,D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8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有:()A.剥夺公民政治权利B.剥夺公民财产权利C.剥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D.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85.关于缓刑,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答案:A,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逐项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2)B选项的错误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86.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C.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答案:A,B,D解析:ABD。《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条可知,AB项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B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答案:A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88.★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89.以下有关反诉的判断中,说法正确的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6年中秋节小长假,老钟带着孙子小乐(8岁)去上海迪士尼玩耍,在餐厅点餐时,小乐与排在自己前面的小黑(9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小乐猛踢小黑的小腿致使其轻微骨裂,老钟在拉架时被小黑抓伤嘴角。事后小黒将小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2.6万元,得知自己的孙子被诉,老钟将小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治疗嘴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5万元。老钟的起诉构成反诉B.阿呆与M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板栗买卖合同,约定由M公司向阿呆供应店山栗树湾的特级板栗300斤,阿呆须向M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M公司向阿呆交付300斤板栗后,阿呆仅支付了3000元货款,M公司在催促无果的情形下将阿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法院立案受理M公司的起诉后,阿呆对M公司提起了诉讼,称M公司供应的板栗根本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种,致使阿呆用该批板栗制作的板栗饼和板栗蛋糕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买家全部退回,因此要求M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阿呆的起诉构成反诉C.阿毛与二狗是蓝翔技校的同学,后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阿毛请求法院判令二狗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交了有二狗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二狗提出其早就把钱还给阿毛了,只不过当时阿毛谎称借条遗失而未能将借条收回,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还钱,阿毛是在讹诈自己,二狗的主张构成反诉D.为了应对雾霾,黄三准备在新房里安装一套新风系统,遂与F公司签词了二份合同,约定由F公司包工包料为其设计并安装二套最先进的空气净化新风系统,黄三在完工后二次性支付价款10万元。F公司将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后,黄三一直拖欠3万余元的款项没有支付,F公司遂将黄三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尾款。法院受理案件后,黄三称F公司在设计和安装新风系统时曾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向自己借了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但二直没有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F公司向其返还借款4万元。黄三的起诉构成反诉答案:B,D解析:解厢思路与方法分析反诉的识别·涉及反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反诉与反驳的区分,成立反诉须同时满足几项条件主体同二、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违关系、请求独立,选项A中两个诉的主体不同一,因此不构成反诉。选项C中二毛的主张并不构建二个独立的诉,若本诉不存在,二毛的主张无法构成独立的诉,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泯透顶B和选项D均符合本诉的构成条件,其中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是难点选项B是基于同1法律关系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选项D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90.江左镇位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下列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乙两国可以制定方便两国边民往来的政策,商定江左镇居民短期往来边界可以不办理签证B.甲国军队巡逻时发现界标遭到破坏,甲国军队迅速按照原样进行了复原、全程录像并立即通知了乙国相关机关C.甲国警察机关在江左镇发现若干来自乙国的非法偷渡者,遂将其羁押并通知了乙国相关机构D.江左镇受到了来自乙国流民的大规模冲击,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此事件应由双方成立的共同管理机构处理答案: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两国可给予边民交往特殊便利。再说本来就是人家两国的边境,只要不违法国际强行法,人家自己都同意了,当然没问题啊。选项B错误。在界标保护的通知与重建问题上,若一方发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这里一定注意“双方在场”这一措辞,在题目中哪怕说出花来只要双方代表不在就不行。选项C错误。这道题很有迷惑性,与一般认知有出入。根据国际法,边境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这和我们的一般认知并不相同,大家一定注意。C项中的情形属于一般事件,应由管理机构处理。大家注意,边境事件的处理和我们的一般认知是不同滴。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示,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D项中特别强调了“大规模”和“重大”。这些词汇在解题时不应忽视。91.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调解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92.陶某见他人拷制计算机软盘出售获利颇丰,便购买一台计算机拷制50多种淫秽软盘,然后以电脑爱好者交流计算机软盘的名义,出售给全国各地的计算机软盘使用者。甲先后非法拷制计算机软盘1,000多张,获利2万多元。甲的行为不构成:()A.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C.非法经营罪D.组织淫秽表演罪答案:B,C,D解析:甲以牟利为目的传播销售淫秽软盘,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93.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之贷款业务。A项:《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所以,开展校园贷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A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是错误的。C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法律并未要求对借款人的“学习、恋爱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C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为同一人的做法是错误的。9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95.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B.在暂缓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因虫蛀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而进行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A,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D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9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98.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天津市人大代表,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B.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服兵役的资格C.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D.国务院有权决定上海市进人紧急状态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A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错误。《兵役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所以B项正确。99.某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甲签订一劳务派遣合同,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做法,下列错误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B.劳务派遣单位提前收取了劳动者的培训费用C.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不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无工作,应同样支付与平时一致的工资D.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AC项错误;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项错误;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D项错误。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摆脱地方政府影响,独立和统一行使职权,从而强化法律监督作用。上述改革措施不涉及检务公开,故排除C项。2.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C.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所有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D.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选拔、法律职业讲解:《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法院院长、副院长也属于法官。而该法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知,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只需要具备法官条件即可。而该法第9条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并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之要求。故C项不准确,应选。其他选项正确,不赘述。3.共用题干林某利用出境旅游之机,逃避海关监管,一次性从南非携带黄金10千克入境,在北京海关进行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偷逃关税3万元,林某构成何种罪名?A:非法经营罪B:走私贵重金属罪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逃税罪答案:C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制,即限制贵重金属出口,但并不限制贵重金属进口,故本案不构成B项。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税收管理秩序,即偷逃关税。虽可进口贵重金属,但需缴纳关税。依据《刑法》第25、153条的规定,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实施走私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4.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答案:A,B,D解析:。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5.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6.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8.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甲构成犯罪预备B.甲构成犯罪未遂C.甲构成犯罪中止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9.联合国驻联合国会员国A国的某机构于2010年以联合国的名义,与A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设备。后双方产生纠纷。依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由于联合国组织属于政治性国际组织,其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联合国驻A国某机构的购买行为属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C.上述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D.联合国能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A国的诉讼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的行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是有效的,A错,B正确。联合国某机构的购买行为依《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决议规定,由联合国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视为所有会员国的行为,C错误。就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而言,其诉讼管辖权中“对人管辖”的行使,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因此,联合国组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D错。10.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关于法律对生产力作用的说法是正确的?()A.—旦法律所保护的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它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B.法律总体上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C.法律通过保护适应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D.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既可能具有进步性、积极意义,也可能具有反动性、消极作用答案:A,B,C,D解析:。11.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12.共用题干约翰是英国驻华外交人员,1999年5月约翰在驻华使馆突然因病死亡,关于他的妻子琼斯和孩子杰米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自约翰死亡时起他们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B、他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约翰的妻子再婚时止C、他们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止D、他们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13.★★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与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告金某的来电,声称赵某是网上六合彩的上线,正是他提供账号给其赌博,让其输了钱。后来赵某叫人殴打胁迫金某写下欠条,确认向他借款80万元。事后,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已立案。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律师在阅读完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后神色大变,当庭表示拒绝代理此案,并声称接此案时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王律师不得拒绝代理此案B.因为委托事项违法,王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此案C.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王律师签署委托合同D.王律师在担任赵某的.代理人以后可以同时担任金某的代理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14.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解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15.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男友王某同居并怀孕,因父母反对二人处对象,宋某一直将怀孕一事对外隐瞒。一日,宋某在其公司员工宿舍一楼卫生间内自然分娩产下一活体男婴后,不顾当日低温且下雪的室外环境,将男婴扔到女卫生问窗外的空地上,最终导致该男婴死亡。对于宋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遗弃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构成虐待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行为人将负有抚养义务的被害人抛弃,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关键是看该抛弃行为能否使被抛弃对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险。宋某将没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婴儿扔在环境极其恶劣的室外,构成故意杀人罪。16.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17.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A: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利益B:同意清偿C:由人民法院提存D: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答案:A,B,D解析:《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18.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2年初,甲艺术学院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委托乙工艺美术研究所在1年内完成该馆的壁画创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委托合同,乙研究所指定本所丙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丙于1993年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甲艺术学院B: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乙工艺美术研究所C: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D:该壁画的署名权是丙答案:B,D解析:本题中壁画是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接受甲艺术学院的委托指定丙进行创作的,所以该壁画是一件委托作品。但是上述二单位在委托作品中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受托人即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乙工艺美术研究所指派丙进行壁画创作,该壁画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这一性质并不影响到作品的署名权问题,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所以署名应该是丙,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是正确的。1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20.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有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起诉。21.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22.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下列行为违法的是:()A: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答案:A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详解: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做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因此,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所以,本题选A。23.居住于A市B区的甲在位于C市D区的网吧上网玩游戏“今晚吃鸡”时与同去的伙伴乙发生口角,乙离去后甲大为不满,于是便通过网吧的网络散布了大量对于居住于E市F区的乙的恶意诋毁言语,对乙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现乙欲就甲的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市B区人民法院B.C市D区人民法院C.E市F区人民法院D.甲可以向任何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考查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24.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25.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答案:A,D解析:A、D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赌罪讲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26.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2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国际法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以及秘书长均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B、国际法院的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C、对于法官的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D、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答案:A,C,D解析: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否则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反报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据此,本题中C项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当选。国际法院的法官有15名,分别在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票可以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经参与本案,而且对于没有本国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理事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综上所述,A项认为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错误的。B项内容是正确的。C项内容错误,D项认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执行庭提出是错误的,应向安理会提出。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28.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9.袁某等贪污案事实一:袁某系某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初,A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评估过程中,袁某指使齐某通过改动会计报表的方式隐匿应收利润、收入等国有资产共计200万元。为了顺利通过资产评估验收,袁某经与齐某商议,向具体负责资产评估的某资产评估师李某的银行卡汇款5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出具了隐瞒该笔资产的应付款评估报告。袁某伙同齐某计划:在公司改制成功后,按照职务高低将200万元以公司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未想改制尚未完成,因人举报案发。事实二:检察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从袁某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50万元,其中袁某能说出财产来源的计16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34万元。事实三:齐某因畏惧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其与袁某的全部犯罪情况,并供述:2012年2月齐某指使公司会计取出公款20万元,为其自己购置商品房一套,后于2012年底全款归还公司。【问题】1.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2.事实一中,袁某等向李某汇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3.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4.事实一中,李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袁某、齐某的共犯?5.事实二中,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综合事实一和事实三,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何量刑情节?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2.袁某向李某汇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不属于单位犯罪。3.应根据不同金额分别认定,对于200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未遂,5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既遂。4.李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5.袁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齐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应当并罚。对于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贪污罪和行贿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对于贪污罪的既遂状态需要结合贪污金额分类判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以及谋取利益的目的和归属的不同。30.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答案:D解析:《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31.共用题干下列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A:吴某是某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其儿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案中B: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尚未缴清全部罚金C:郑某是某监狱的管理人员,在其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一案中D:金某是美籍华人,在其丈夫因走私毒品罪被起诉一案中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辩护人的资格。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A、C、D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可见,张某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应选。【考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C不正确。本题选A、B、D。32.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甲、乙、丙B.甲C.甲、乙D.甲、丙答案:C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33.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丙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B.乙、丙之间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C.因为存在欺诈,合同具有瑕疵,丙单方通知乙可撤销合同D.丙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乙将甲的货物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的瑕疵,不能仅仅因为乙是无权处分得出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效的。基于可撤销的瑕疵分析,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故A正确,B错误。《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乙使用了伪造的质检报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被欺诈人丙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丙可以在知道欺诈的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但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是单方通知,因此C错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丙也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34.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35.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36.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A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故A项错误。B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内容,而必须是与立法者已经列举的内容在性质上相同。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就意味着包括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具有同等危害性的物质。此种归责理论上称同类解释规则。故B项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是诽谤罪的含义,是文理解释,不是当然解释。故C项错误。D项,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指人死亡后,肢体的全部或一部分,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于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故D项错误。3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38.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相关理论,简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与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正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利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正式性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这必然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发展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而这一切归根到底是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必须服务于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从这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是有机的统一体,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39.甲国法院受理一侵权案件,涉及甲国人奇亚在中国与侵权有关的争议,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如该争议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则被请求的机关可以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的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甲国公民取证D.奇亚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取证问题。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可以采用代为取证方式,我国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A正确。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3款的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因此,C正确,D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详解】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因此,B、C、D三选项中的情形都可以补正,A选项中的情形不可补正,故本题应选A。41.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以人为本B.和谐稳定C.文明执法D.便民利民答案:B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有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理性文明执法,便民利民。和谐稳定不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涵。42.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道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43.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20万元。但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以第一期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驳回乙公司要求偿还第一期货款的诉讼请求B.法院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C.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的诉讼时效部分届满D.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从2016年7月1日起算。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民法总则》第193条,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存在诉讼时效部分届满的说法,C选项错误。44.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公证员的做法是合法的?()A.公证员王某想下海经商,所以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B.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C.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控告D.某公证机构主任对公证员陈某看不惯,决定对陈某进行免职答案:A,B,C解析:。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公证活动中,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付出了脑力劳动和一定量的体力劳动,因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也是公证员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公证员作为执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在公证机构工作,也有权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同时,公证员作为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所以本题ABC项正确,D项错误。4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46.“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故A项正确。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故B项正确。《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齐律》并未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故C项“《北齐律》……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的表述错误。《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故D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A项:《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据此,A项正确。B、D项:《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据此,上报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项错误。同时,该款规定确立了层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根据行政应急原则,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当然可以越级上报至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故D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据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政府而不是卫生局,故C项错误。48.下列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A.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其无卫生许可证对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其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B.甲和乙共同殴伤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甲和乙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C.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甲也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D.甲因盗窃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改变了对甲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200元。甲既不申请撤诉,同时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考查合并审理。参见《行诉解释》第73条。4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A、国家副主席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D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50.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答案:A,D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该村民可以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公开申请。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没有根据时间划分,不管是在《条例》实施前的信息还是《条例》实施后的信息,只要在《条例》实施后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另,法律规范的是“行为”,虽然该纪要是在《条例》实施前形成,但是申请公开的时间却是在《条例》实施以后,因此,该村民申请公开会议纪要的行为仍然受《条例》规范。据此,B选项错误。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会议纪要是该县政府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制定的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该政府依该村民申请提供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D选项正确。51.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16年)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答案: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A选项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B选项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D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52.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一般分为()步骤。A.提起诉讼、受理B.预交诉讼费用C.庭前准备D.调解、判决E.开庭审理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与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如下几个步骤:(一)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列明原告、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写明证据、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原告起诉应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申请仲裁一样,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时,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①原告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立案的,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三)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的,案件进人审理程序;原告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四)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3.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五)开庭审理庭审程序与仲裁庭审程序基本相似,依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在此不再赘述。(六)调解调解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在做出判决前,应当先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便发生法律效力。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七)判决对于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上述流程是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流程设置上简单一些,但是调解也是必经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外,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规定。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符合该项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诉累。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由于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诉讼实务53.(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正确。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选项C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错误。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54.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选项B错误。“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介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选项C正确。“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选项D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会相对公正,而政府购买该服务会有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55.果农田某被公安机关在讯问中殴打致残,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田某的赔偿应当支付哪些费用?()A.医疗费、护理费B.残疾赔偿金C.受田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D.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答案:A,B,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5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的有(  )。A.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B.行政处罚明显不当C.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D.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E.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答案:B,C解析:(1)选项A:属于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2)选项DE:属于可以作出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的情形。57.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58.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答案:A,B,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据此,A、B项正确。《监督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据此,C项正确。委员长会议无权提出质询案,故选项D错误。59.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如欲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B.只能由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C.可以由张某或者某医院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D.只能由张某和某医院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选项D正确。60.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3年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董事会成员为3~9人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所以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项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投资者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符合规定的有(  )。A.经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A商业银行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B合伙企业答案:A,B,D解析: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项A正确);(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选项D正确);(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选项B正确);(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选项C错误);(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62.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数个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B.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C.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D.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63.张大爷和王大妈为某一大院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王大妈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大院内的邻居和张大爷共赴喜宴,张大爷想起自己能说话的鹦鹉,便教其说“百年好合"。赴喜宴那天,张大爷带着鹦鹉赴宴,见到王大妈的女儿便说百年好合,在场的人均十分髙兴。张大爷暗暗得意,喜宴上,开怀畅饮,不久便醉了,带着自己心爱的鹦鹉便在王大妈的客厅的沙发上睡着,后不久鞭炮齐鸣,?鹉因受惊吓而死,张大爷也被鞭炮声惊醒,后发现自己心爱的鹦鹉已经死亡,便找王大妈理论,要求王大妈賠偿2000元,并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应賠偿,属意外事件B.应予赔偿,属过错责任C.由张大爷和王大妈平均分担,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D.王大妈应予适当补偿,属公平责任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笫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张大爷与王大妈对鸚鹉的死亡均无过错,但鹦鹉是在为王大妈女儿出嫁助兴过程中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亡的,故而基于公平原则,可让王大妈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应选D。6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工商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分决定的,被告是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局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设立街道办的区政府C.国税所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或者区人民政府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答案:A,B解析:关于A选项,工商所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工商所种类越权的,被告是设立该工商所的工商局。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街道办是派出机关,本身就是相当于乡镇政府的行政主体,对其作出摊派管理费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街道办是被申请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施行政复议机关。故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授权给国税所的是2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所未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属于种类越权,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设立该国税所的区国税局,由于国税系统是中央垂直领导,所以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国税局,不包括区政府。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打假办公室是市政府的内设机构或临时组建的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之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应当是省政府。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65.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6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是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致人死亡,应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题的答案是C。67.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答案:D解析:。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68.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69.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7年1月起,杨某即一直在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杨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杨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a.甲区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此题与上题的区别。70.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答案:B,C解析: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71.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72.关于制定法、习惯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没有交集B.习惯法是制定法的重要来源C.习惯法一般是由习惯演化发展而来的D.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答案:B,C,D解析:。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是由国家认可的法律,因此属于国家法。选项A错误。很多制定法会把习惯法的内容纳入,以更适应社会需要。选项B是正确的。73.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此案的移送管辖,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刘某移送至甲市中级法院审理,其余涉案人员仍由A区法院审理B.团伙中的未成年嫌疑人一律移送至中级法院审理C.中级法院认为刘某不至于被判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B错误。《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故CD都正确。74.共用题干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监狱犯人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其理由是自己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保外就医,如果他的这一要求能被批准,那么下列条件中,必须具备的是:A:他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B:他可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C:他必须有医生的诊断证明D: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75.甲、乙两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即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但其意欲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乙丙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必须接受丙国提出的保留B.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则丙国的保留不生效C.该条约生效后,丙国仍可以提出保留D.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该条约对甲丙两国不产生效力答案:C解析:A错误。对于条约的保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于该保留予以接受和提出反对。无论知何,其他国家没有对于保留必须接受的义务。B错误。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C正确。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入条约时一国仍有保留的权利,所以在条约生效之后,一国仍可作出保留。D错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A,B,C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77.共用题干2006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3年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78.南公司以其厂房做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就甲银行的债权,又有戊提供了保证一份,没有约定自己的担保范围。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与戊并不知情。因江南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法院组织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450万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5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25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可以请求戊承担100万元答案:B79.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局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局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局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37、46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根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C.当事人的意见D.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答案:A,B,C,E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81.甲完成了一项发明,约定以20万元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该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经过公告。该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早已持有该技术,一直用于生产某产品。经调查发现,甲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之前曾与丙公司签订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允许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侵犯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侵犯了乙的专利权B.丙也侵犯了乙的专利权C.丙要继续使用该技术,须向乙支付使用费D.甲要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对乙负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权的保护讲解:甲与丙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早于甲与乙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因此甲与丙的行为不可能侵犯乙的专利权,因为行为之时,乙尚无专利权。故A、B错误。对乙而言,甲须为其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负赔偿责任。故D正确。丙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乃是基于与甲的有效合同获得,与乙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并可继续使用该技术,而无须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故C错误。82.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支持B.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C.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可以受理D.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答案: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但是不能在仲裁进行过程中进行监督,D项错误。83.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84.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发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之后,便下令关了乙开的印刷厂。请问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B.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请求C.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故为抽象行政行为。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只有一并提出,故C的说法错误。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8的说法正确。下令关闭乙的印刷厂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的说法正确。85.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根据《行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86.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79、80、83条。87.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免除【详解】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88.甲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经执行了10年有期徒刑,狱警认为其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答案:A,C,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甲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上述规定,只可减刑不能假释。所以,AC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符合试题要求。8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査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90.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l万元,然后迅速离去答案:A,B,C,D解析:。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项中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C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91.(本题19分)案情: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19分)1.【参考答案】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考点】浮动抵押【详解】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银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旧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参考答案】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考点】一债多保的实现顺序【详解】《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其并没有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与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实现债权。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参考答案】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考点】合同效力【详解】本题考查了合同的效力,并且着重考查内外部效力的区分。甲与丙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部有效,其使得丙公司负担参加竞买并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该合同义务并不妨害丙因过户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4.【参考答案】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考点】合同效力【详解】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房产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公司为房屋的所有人,其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5.【参考答案】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考点】不安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在将来可能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在本案中,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售价更高的买卖合同,其有可能将房屋过户给戊公司,将来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支付400万的义务。6.【参考答案】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考点】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负担后履行义务的甲公司在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未支付400万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丁公司虽然基于甲公司将来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其仅可拒绝履行支付400万首付款的先履行义务及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并不能要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参考答案】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丁依据约定享有合同的解除权。8.【参考答案】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考点】合同的效力【详解】《合同法》第8、107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按约承担连带责任。9.【参考答案】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合同签订后房价变化不大,丁公司损失并不大,而约定的违约金700万元达到房款的一倍,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92.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正确的是:()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B.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C.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D.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被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4.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务员养老保险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公务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C.国家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由国家预算支付D.公务人员将实现逐步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答案:C解析:公务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95.案情: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3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可以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6.原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退回重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96.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答案: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第二审程序中也是可以撤回起诉的。97.共用题干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A:离开本镇到本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答案: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98.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政府发布《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其规定的征收标准高于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的马某夫妇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马某夫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A:某县政府《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B: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C: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答案:D解析:A项是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C项是地方性法规,均不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对象。D项是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裁判对象。99.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100.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C.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的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该条是对二审中撤回上诉的规定。第338条又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则是对二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第339条接着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二审达成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诉,此处的撤诉既可以是上诉人撤回上诉,也可以是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果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先行逮捕,留置措施自动解除B.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C.直接变更为拘留D.直接变更为逮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目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应当选B。2.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可知,间谍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30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间谍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3.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天天饭店收取制服费和押金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收取制服费的做法合法,收取押金的做法违法B.收取制服费的做法违法,收取押金的做法合法C.均不合法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天天饭店处以罚款答案: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正确。4.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考点】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详解】马克思的话表明,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项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B项错误),只是跟专制、人治不同。专制、人治指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甚至高于国家法律(C项正确)。A项正确。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以下正确的说法是、A、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B、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C、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答案:A,B,C,D解析:和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标准更高、要求更为严格的公约,其显著特点有以下几项:第一,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第二,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限于其明文规定的七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第三,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第四,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第五,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可见.选项A、B、C、D都是正确的。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权利质权的标的【详解】权利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其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以拍卖、变卖、转让、兑现、使用等方式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C均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选项D应为抵押权而非权利质权的标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7.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215、224条。8.紫黑青学校,有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三种层次的教育,下列发生在学校中的行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说法正确的是:A.紫黑青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们做游戏时,小明(4岁)不愿配合,被某老师殴打,导致左耳失聪,对此,学校承担责任,且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B.紫黑青小学四年级,学校体育课,学生们在操场上打篮球,一篮球架突然倒塌,砸伤了在旁边休息的小刚(9岁),此时,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C.紫黑青中学,学生下课期间追逐游戏,学校请来清理废品的张老三骑电动三轮车从校园内穿行,因速度过快,刹车不及,撞伤了小花,对此,张老三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老三没有能力赔偿,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紫黑青中学,厌于学习的小猛纠结小虎和小龙,在校园内无故对小飞进行殴打,持续二十多分钟,对小飞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经查,当时负责校园治安的工作人员受好友之邀出去饮酒,对此,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答案:A,B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直接来自学校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A正确。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来自学校的伤害的,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故B正确。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受到第三人的伤害的,首先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若有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①第三人,指的是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②补充责任,不是第三人承担责任后,缺多少就补多少,而是按照过错程度决定补充的多少。C项中张老三属于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不适当的时间让张老三进入校园,具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故错误。D项是学生对学生的侵权,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时,首先是监护人责任,其次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注意此处学校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故D错误。9.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00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10.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D解析:【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55条的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可见,A项错误。根据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由于“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于“全体公民”,所以B项错误。根据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24条的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可见,D项正确。1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A: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B: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C: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D:参与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当选。13.某环保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14.下列哪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根据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某市政府确认田某为某块林地的所有权人,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刘某不服农业部的处罚行为,向农业部申请复议后对农业部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C:赵某不服税务局对其企业确定的纳税数额,提起行政诉讼D:钱某不服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距离钱某知道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为复议前置事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不选。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农业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故选项B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也为复议前置事项,故选项C不选。《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钱某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选项D不选。1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活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共同犯罪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C.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6.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讲解: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17.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解析: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18.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A,B,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社会保险制度【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不管是全国统筹,还是省级统筹,都属于社会统筹的范围。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故C项说法正确,但事实上,有一些种类的社会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比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并不能笼统的断定“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享有,其死亡后归于消灭。19.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20.老王和小林合作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小林欲将该软件出租给某网络公司使用,遂与老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王未提出任何理由,但坚决不同意出租。后小林自己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网络公司使用其软件4年,网络公司支付使用费8万元,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因该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B:因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两人应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C:因老王不同意出租,故小林无权独自行使著作权将软件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D:因老王和小林是软件的合作作者,小林收取的8万元使用费应分给老王一半答案:A,B,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二人共同享有,A选项正确;两人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B选项正确;老王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小林将该软件出租,但小林应将出租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老王,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1.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县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既可以向县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中院起诉B.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该案应当由中院管辖C.乙公司就一起反倾销案件起诉,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某中院审理D.以海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由海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中级普通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A项正确,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县级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除外。甲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县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既可以向县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中院起诉。B项正确,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当事人的案件,应当由当地的中院管辖。C项正确,反倾销案件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某中院审理。D项错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2.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2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7月1日,实际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以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日期改为7月2日,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B.甲公司可以附一纸书面证明,证明出票日期为7月2日C.该汇票的出票日期只能以7月2日为准D.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考查票据的文义性。票据具有文义性,即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记载文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至于B选项,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虽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汇票的日期仍以7月1日为准。2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25.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答案:A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26.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仙桃市某有限公司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上海市某信托投资公司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习某等人采取投资入股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给付报酬,习某的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北京某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以植树造林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数量巨大的资金,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认定。理解《刑法》第176条“非法”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题中案例房产销售、假借股权转让、假借投资入股、虚假吸收资金、植树造林的做法都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7.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B.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虽不相同却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的体现C.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对等原则的体现D.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查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故A、B项均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C项是平等原则而非对等的具体体现,表述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D项表述正确,当选。28.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D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A.特定身份登记B.游行示威许可C.出租车经营许可D.颁发身份证E.出国护照审批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选项A属于确认类登记。选项D属于对身份的行政确认。3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 )。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31.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32.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讲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关于A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当选。关于C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C项正确,当选。关于D项。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33.★★某县地税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沈某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答案:A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故A的说法错误。其他说法均正确。故选项A为本题的答案。34.下列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B.影视、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C.公民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单位的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35.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36.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37.案情: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公开职业病会诊所需检查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上述申请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王某不服,于2010年1月18日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于当日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卫生部的不作为给其健康权造成了侵害而请求赔偿。卫生部辩称王某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何日受理的?为什么?3.卫生部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5.受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既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亦不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情形,应依法认定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卫生部的辩称不能成立。根据《行诉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卫生部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一直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最长保护期限。4.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卫生部的复议不作为与王某的身体健康程度之间不存在国家赔偿法所认可的因果关系。5.受诉法院应当判决卫生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38.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39.共用题干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甲的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不正确的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40.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41.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是:A:浙江A汽车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在中国签订汽车出口合同,A汽车公司需把待出口的汽车运送到B公司指定的中国港口,由B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到阿联酋。后双方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B: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签订在湛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澳大利亚某著名仲裁委员会仲裁C: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香港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D:中国A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美国B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该汽车出口合同是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争议,应该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是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是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是允许的;本案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故B项中国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故选项B正确。法国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因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故C项中的案件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江左镇位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下列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乙两国可以制定方便两国边民往来的政策,商定江左镇居民短期往来边界可以不办理签证B.甲国军队巡逻时发现界标遭到破坏,甲国军队迅速按照原样进行了复原、全程录像并立即通知了乙国相关机关C.甲国警察机关在江左镇发现若干来自乙国的非法偷渡者,遂将其羁押并通知了乙国相关机构D.江左镇受到了来自乙国流民的大规模冲击,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此事件应由双方成立的共同管理机构处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两国可给予边民交往特殊便利。再说本来就是人家两国的边境,只要不违法国际强行法,人家自己都同意了,当然没问题啊。选项B错误。在界标保护的通知与重建问题上,若一方发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这里一定注意“双方在场”这一措辞,在题目中哪怕说出花来只要双方代表不在就不行。选项C错误。这道题很有迷惑性,与一般认知有出入。根据国际法,边境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这和我们的一般认知并不相同,大家一定注意。C项中的情形属于一般事件,应由管理机构处理。大家注意,边境事件的处理和我们的一般认知是不同滴。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示,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D项中特别强调了“大规模”和“重大”。这些词汇在解题时不应忽视。43.共用题干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44.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9、121条。45.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A.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C.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D.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此时既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也可就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46.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答案:A,C解析: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47.共用题干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基础的说法,下列哪个选项不能成立?()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认知没有关系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答案: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49.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儿,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0.★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51.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52.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选项A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但是2018年3月1日,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无效。乙无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53.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将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曱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54.张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一名参加殴斗的人员打成重伤。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聚众斗殴罪一罪处罚B.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D.致人重伤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5.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A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前,而不在1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错误。B项:该项中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可以被撤销,故B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C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但C项中并没有说明清偿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不能认定C项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C项错误。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债权人享有抵销权,这种抵销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行使,更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行使。D项中,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抵销了20万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抵销的债权既可以被某公司抵销,也可以被债务人丙抵销,该抵销行为不能被撤销。故D项错误。56.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两点,其一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其二是移送管辖。本案中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甲县,甲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诉讼中虽然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即地域管辖恒定.不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案仍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进而甲县法院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移送管辖只能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纠正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错误立案,故B选项正确;同时,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乙县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再行移送或退回.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57.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A、安全保障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获取赔偿权答案:A,B,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汽车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故B正确。它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侵犯了消费者获取赔偿权,故D正确。关于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A也是正确的。58.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梁某在拆房过程中偷偷盗走李某屋内的黄金首饰,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A:对黄金首饰应由城管局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相关的行为B:对黄金首饰应由梁某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无关的行为C:对黄金首饰李某应先申请城管局赔偿,再由城管局向梁某追偿D:对黄金首饰李某应申请由城管局和梁某共同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59.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庭应当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60.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A.二B.三C.四D.五答案:B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61.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神损害醅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6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种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故减资3万元后,仍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股东通过即可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减资程序讲解:《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之后放弃了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A项中公司减资后,剩余注册资本2万元,当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故A项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有关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此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多数决,故B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当选。《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C、D两项符合规定,不当选。63.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7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申请赔偿必须递交赔偿书面申请  B.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C.赔偿申请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D.王某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C解析:AC。关于A选项,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可见,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可见,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赔偿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犯开始,就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不再需要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64.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44条。65.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B.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答案:B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46条、第348条与第349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因此,B项知情人报告的机关错误。66.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下列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A.甲公司与其单位所有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甲公司与其单位新任总经理约定、终生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C.王五是一名普通员工,但掌握了甲公司的某项秘密技术,甲公司与王五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去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工作,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王五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D.赵六是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与赵六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自己办企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赵六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答案:C,D解析:CD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A项错误。《劳动合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C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当选。67.共用题干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扣押现金10万元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答案:A,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68.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答案:A,B,C,D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AB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69.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服,若起诉,谁为被告?()A:因市环保局维持了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故应由县环保局为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为方便起诉人,可以县环保局为被告,也可以市环保局为被告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故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应为共同被告D: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市环保局为被告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70.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非法添加剂而销售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所以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71.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C:具有不可替代性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答案:A,D解析:【考点】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至于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在所不问。而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和第31条规定的“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因此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选项B不正确。根据前述证人的规定,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根据该法第144条规定的“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则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D。72.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73.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之间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自愿、合法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甲、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的过程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送达时,甲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B:法院对于该调解书进行公告送达C:为方便甲乙接收,经甲乙双方同意,法院直接给甲乙电子邮箱寄送了调解书电子版D: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D项正确。《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而且调解书也不适用公告送达。所以,本案中当甲或者乙拒绝签收调解书时,说明他们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反悔,法律对该案应该依法进行判决,而不能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调解书强行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目前还不适用电子送达,故选项C错误。74.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答案:A,B解析:【考点】合理使用;邻接权【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本题中郝某举办的赈灾义演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第22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因此郝某表演《星光灿烂》应经过著作权人叶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因此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表演应经过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星星电台购买已经出版的歌曲并播放,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故选项CD错误。75.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fi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童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76.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D。77.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该石油开发使用的文件构成一个条约,在该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的某个条款如何理解两国产生了分歧,应该如何进行解释?()A、应该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解释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诚实信用履行条约的原则进行C、在上述方法不能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条约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的情况包括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D、除特殊约定外,甲乙两国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并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答案:A,B,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78.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B,C,D79.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B、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D、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80.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解释》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审判长数次打断赵某的发言,并不能构成上述回避理由,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因此本题选A。8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下列说法铕误的是哪一项?()A.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人员必须仅仅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B.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C.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1^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D.服务大局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答案:A解析:。其中A项错误。服务大局就是要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所谓“大局”,不单指经济建设这个大局。BCD项均正确,故选A。82.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定,同时也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又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权利人王某向法院诉求腾达化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当对侵权行为(污染事实)以及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腾达化工厂则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正确答案是A。本题直接考查了《民诉证据规定》有关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考生应当注意准确掌握几种特殊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此外,考生还要尤其注意《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84.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85.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司机在本案中是执行公司的职务,并非个人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86.关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B、宗教与法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C、法具有可诉性而宗教不具有可诉性D、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信仰所产生的激情有时候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答案:A,B,D解析: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的调整范围要远远广于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故A选项正确n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且二者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即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故B选项正确。法具有可诉性,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宗教同样具有可诉性。故C选项错误。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故D选项正确。87.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不同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司法部规章与公安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后颁布的规章答案:B,D解析:B、D考点:法律渊源冲突规则讲解:A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故不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适用地方性法规,可就此决定,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88.关于依法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89.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A:扣押汽车1部B:查封住房1套C:扣押子弹120发D:冻结存款380万元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第3项、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高某存款380万元中包括有其合法财产,不能全部冻结。故本题应选D。90.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91.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本题中的租赁并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不在于无法计算期限长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期限或者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而本题中约定了租赁的期限,期限的终期为“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尽管这个期限目前还无法计算它的长度。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像不定期租赁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A项和B项表述均不正确。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附条件是无法肯定条件是否会发生,而附期限则是一定会届至的。本题中刘某的出现是无法肯定能否发生的,因此小刘与何某所签订的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92.下列哪些情况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A.被告张某收到一审裁定书后第15日到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恰逢周日法院不上班,张某等到下周一向法院递交B.原告刘某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第10日寄出上诉状,法院在3日后收到信件C.黄某9月21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认为起诉状欠缺内容要求其补正。9月:23日黄某补正后又向法院递交,9月30日法院立案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在障碍消除后第4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允许后递交上诉状答案:B,C,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目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文书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民诉解释》第126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为7日,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项正确。93.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2月2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94.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9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所谓国家意志其实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A项不正确。对法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因素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C项不正确。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要充分发挥法的效能,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开展立法和执法活动,D项不正确。96.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97.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I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98.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以自然法(道德)评价实在法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C.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D.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这是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9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偶然所得不实行加成征收。选项B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选项C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现有政策是个人独立计税征收,有学者呼吁按照家庭合并征收更合理,但仅仅是理论并未落实100.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该合伙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准备将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一下变动,以下()想法是可行的。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答案:D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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