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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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茶陵县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贾宝玉的父亲与林黛玉的母亲是同胞兄妹,现贾宝玉和林黛玉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核结婚的条件和亲等。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答案:A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权力制约论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强调三权分立、制衡B.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权力制约论不适合我国的国情C.权力制约并不仅仅指分权制衡,还包括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监督原则D.分权制衡原则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内在统一的一致的,可以为我国所采用答案:C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5.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解析:【考点】故意;过失;认识错误【详解】选项A中,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因此,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并不影响过失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甲的行为造成乙的名车毁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对名车毁坏这一结果,甲的主观罪过是过失,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过失毁坏财物进行规定,因此甲毁坏乙名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中,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但由于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而随后甲在情急之下拔刀刺杀该犬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此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当行为人只能预见“会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时,行为人不对死亡负责。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6.约某与王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约某向甲国法院起诉王某并获得胜诉判决。王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约某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某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起诉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答案:B,C解析:A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B、C正确。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巳经制定的法律的。7.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8.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莫克逃至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莫克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以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莫克,执行判决B、乙国可以给予莫克庇护C、乙国有义务给予莫克庇护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莫克逮捕并移交甲国答案:B解析:一国的军队和国家公务人员若到他国境内执行公务,须经有关国家同意,否则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莫克在该国发动政变未遂,可以视其为政治犯,乙国可以对其给予政治庇护,但是庇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故C项错误。因为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因此乙国没有将莫克引渡到甲国的义务,故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项。10.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亊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11.甲生性好助人为乐,一日看到邻居乙的儿子丙将数盆植物放到庭院中任太阳曝晒,于是好心搬到自己屋内放置,在搬动植物的过程中手被擦伤。三天后丙回家发现此事大怒,因该植物是从美国空运来用于自己科学实验之用的,丙要求甲赔偿,甲要求丙负担自己手擦伤的医疗费,现在因为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为了丙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B: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C:甲可以要求丙补偿自己的损失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甲的行为违反丙的主观意思,属于不法管理,因此构成侵权行为。故BD正确。1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M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B.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C.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D.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最多3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有权进行侦查。所以选项A错误。(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所以选项B、D错误。14.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方式包括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C.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等公民基本权利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答案:B解析: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基本权利,A错误;B正确;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C错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以担任一般职务,D错误。15.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16.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区白纸坊云霞彩扩部,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柯达牌、富士牌彩色胶卷90余个。李某是该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A.李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蔡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D.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17.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中,经营者是A公司而非王某,A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是按2000元的价格销售健身器材且已经依法入账。而王某给予B公司50元补贴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和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选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侦查机关逮捕,李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A.李某的姐姐,某中院法官B.李某的好朋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C.李某的儿子,16岁,法律专业在校大学生D.李某的好朋友,某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答案:B19.2010年11月25日,某县公安局以某甲殴打某乙为由,给予某甲15日行政拘留,并当天送到拘留所执行。某甲被释放后向某县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某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甲未殴打某乙。对某甲的赔偿请求,应当适用何法处理?()A:全部适用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B:全部适用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属于2010年11月30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2010年1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D:根据某县公安局的选择确定应适用的《国家赔偿法》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本题,某县公安局的拘留“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故B项正确。20.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21.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22.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安理会讨论维持和平、制止侵略的决议案,在联合国安理会属于实质性事项。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无否决权。弃权不构成否决。选项D错误,简单多数是联合国大会对一般问题进行表决时所要求的标准,而非安理会表决的规则。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江左镇位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下列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乙两国可以制定方便两国边民往来的政策,商定江左镇居民短期往来边界可以不办理签证B.甲国军队巡逻时发现界标遭到破坏,甲国军队迅速按照原样进行了复原、全程录像并立即通知了乙国相关机关C.甲国警察机关在江左镇发现若干来自乙国的非法偷渡者,遂将其羁押并通知了乙国相关机构D.江左镇受到了来自乙国流民的大规模冲击,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此事件应由双方成立的共同管理机构处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两国可给予边民交往特殊便利。再说本来就是人家两国的边境,只要不违法国际强行法,人家自己都同意了,当然没问题啊。选项B错误。在界标保护的通知与重建问题上,若一方发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这里一定注意“双方在场”这一措辞,在题目中哪怕说出花来只要双方代表不在就不行。选项C错误。这道题很有迷惑性,与一般认知有出入。根据国际法,边境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这和我们的一般认知并不相同,大家一定注意。C项中的情形属于一般事件,应由管理机构处理。大家注意,边境事件的处理和我们的一般认知是不同滴。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示,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D项中特别强调了“大规模”和“重大”。这些词汇在解题时不应忽视。24.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对于反诉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亊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告増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亊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25.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26.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婚姻法》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因此D项错误。27.关于“国法”的理解,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国法”是指国家现行有效的法B.“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C.“国法”以及其他的可以称为“法”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法”是自然法47答案:D解析:考点:“国法”内涵及其外延讲解:“国法”(国家的法律)是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据此可知:A项正确。因为“国家现行有效的法”是“国法”。B项正确。因为“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C项正确。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其区别只在于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有大有小。D项错误。其一,“实在法”与“自然法”是一对概念,法理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其二,“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它当然是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即实在法。因此,“国法”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28.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倩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宋小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宋倩倩属于转继承人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E.宋倩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AB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宋倩倩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所以选项D错误。29.共用题干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A: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B:法院认定乙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C:丙大义灭亲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当地法院判处其缓刑,未予以关押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30.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而法院调解合法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A选项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表现,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地位,因此C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红豆公司在自己生产的红酒上注册“茅山”商标后使用,不久红豆公司与南风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1万元转让费。南风公司后来发现外省林木公司在生产的扒鸡上使用“茅山扒鸡”字样,多次交涉无效后向法院起诉。林木公司提出抗辩称茅山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并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B:红豆公司应返还南风公司转让费C: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红豆公司和南风公司的转让合同应无效D: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红豆公司和南风公司的转让合同可撤销答案:B,C,D解析:《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32.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33.德国哪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所以D错误。3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希拉”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希拉”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韩国籍“大宇”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希拉”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希拉”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锒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A错,按照CFR贸易术语,风险应在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即甲公司;只有在甲公司没有买保险或者货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时,才出现甲公司自行承担的问题。甲公司已经投保了平安险,由此问题变为该部分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根据平安险,保险公司对这个货损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公司不必自行承担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故A错误。B正确,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船舶的所有人对因驾驶船舶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责。C错误,因为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对船舶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的赔偿。D涉及信用证支付规则。信用证是独立的交易,不受实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生货损情况的影响,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具有付款的义务。因此,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35.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立法机构,其通过的所有决议对于会员国都具有拘束力B.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构,但根据宪章的规定,其通过的某些决议对于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C.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机构之一,其对于任何事项的表决,都适用“大国一致原则”进行D.安理会在对秘书长人选的推荐进行表决时,适用“大国一致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A错,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B正确。C错,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适用“大国一致原则”。D正确。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时,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下列有关支付令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注意:(1)申请人对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2)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对撤回申请无需审查,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3)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37.下列哪一案件不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小额债务履行诉讼B.争议标的额较大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侵权诉讼C.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D.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答案:A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A项表述错误,应当选。38.关于村民会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B、有1/5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答案: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22条,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应为有1/10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39.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40.周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一张名画交给邻居冯某保管。冯某将该画挂在自己家中客厅。一日,冯某的上司章某到冯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后非常欣赏,冯某表示该画系自己家祖传之物,并当即取下赠送给章某。周某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章某索要该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章某对该画不属冯某所有不知情,因此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B:周某不能请求章某返还该画,只能请求冯某赔偿损失C:章某系无偿受让该画,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向周某返还D:章某轻信冯某的话,未尽到合理调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A,B,D解析:依《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章某对冯某不享有名画所有权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已经取得对该画的占有,但由于章某取得该画系基于冯某的赠与,未支付合理价格,属无偿受让,故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该画仍归周某所有,周某有权要求章某返还。41.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问题: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4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错误:A、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B、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可以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作出具体规定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D、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依法给予处罚答案:A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故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A项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资质的许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且该法律未限制其适用范围,故C项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项对。43.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签署保证书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其他人都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另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可见,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其证明力较小。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选项D正确。44.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两人经常吵架。一日夫妻两人吵架,乙女威胁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甲男从家中出去。大约20分钟后甲男回家,发现乙女口吐白沫,脸色发青,身上有浓重的农药味,已经在屋中昏迷,甲男敞开房门,步行前往距自己家1公里的父母家诉说此事,甲男的父母赶紧喊其他村民和甲男一起将乙女送往距出事地点约2.5公里的乡卫生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乙女死亡。对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甲放任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B.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甲和乙是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义务,甲看到乙处于危险状态,不实施有效救助,放任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了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45.被害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条件,予以受理。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甲和乙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B.乙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C.甲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便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因自诉人不能到庭,决定中止审理此案D.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答案:C46.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47.材料一:2017年2月17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乌恩孟和受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乌恩孟和说,《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材料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综合上述材料,谈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答案:解析:(1)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2)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3)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4)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5)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6)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7)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8)增加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草案的数量:(9)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畅通人大代表反映群众立法诉求的渠道。48.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与其弟弟王小伟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由王小伟出面登记股东身份。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隐名股东。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明确规定委托持股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纠纷。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49.共用题干对于下列原告人的起诉,法院应该作为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有哪些?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原告只有5岁,但是其祖父作为监护人一同来起诉的B:原告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仅声明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切损失的C:原告和被告一同来到法院,被告声称两人的纠纷已经约定了仲裁,但是又拿不出任何证据的D:原告来到法院为其居民楼旁边修建的管道问题状告某管理局的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0.张某、李某和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将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王某,无须李某的同意B:李某经张某和王某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胡某,张某和王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张某和王某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D:张某和王某协商不成的,按照主张的先后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A,B,C解析:《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BC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按照主张先后行使,所以D选项不正确。51.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B: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C: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D: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52.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D: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53.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刑法》第2l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授权性规则B、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我国《选举法》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规定是委任性规则答案:A,B,D解析:(1)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项即属于此种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项即属于此种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D项均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应选A、B、D项。54.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答案:C解析: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55.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理论规定,证据原则包括( )。A.证据裁判原则B.程序法定原则C.证据质证原则D.不告不理原则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重证据.轻口供原则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证据原则。证据原则包括:(1)证据裁判原则;(2)程序法定原则;(3)证据质证原则,所以选项A、B、C正确。56.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警示召回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负有召回义务的主体限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不包括缺陷产品的销售者B:在发现产品缺陷后及时采取了警示措施,但是仍有消费者在警示措施采取之前因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C:产品投入流通后没有开始没有发现缺陷的,后来发现缺陷的,如需召回产品,仅就发现缺陷后投人流通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D:生产者在对缺陷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的,不再承担其他侵权责任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不仅生产者负有召回义务,销售者也有召回义务,因此A项错误。C项说法不存在法律依据,如果产品需要召回,应召回所有存在缺陷的产品,而并非是以发现缺陷的时间作为界限,因此C项错误。如果生产者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力或者采取措施后消费者还有损失,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57.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多种,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  )A.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B.以口头形式上门申请C.以传真方式申请D.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在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58.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59.关于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而设立B.风险基金由国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管理C.应当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使用D.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答案:B解析:。风险基金由证交所理亊会管理,故B选项唯一错误。其他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亊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11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0.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详解】《刑事诉讼法》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B、C、D项均符合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据此,选项A中发现有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本身就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故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A正确。本题选AB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62.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故D项对。63.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需要行为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仍然按照滥用职权罪予以定罪处罚C.玩忽职守罪是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D.滥用职权罪是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特殊渎职罪定罪处罚。B选项错误。64.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C.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答案:A,B,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65.★★中国甲公司向西班牙乙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葡萄牙。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中国法,因甲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应当适用西班牙法,因乙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应当适用葡萄牙法,因葡萄牙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应当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亊人没有对准据法作出约定,根据所谓“特征性履行”的理论,其笫5条第2款第3项规定,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因此,C正确。66.甲国今年加入了WTO,该国在入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曱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WTO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67.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答案:A,C解析: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68.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C.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D.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6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69.2013年5月1日,甲企业被许可印制发票,但因甲企业在依法印制发票时,为获得更多利益,非法印制了一大批发票,被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经查证,甲企业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非常严重,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发票管理秩序,该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没收甲企业因为非法印制发票盈利所得的20万元B.按违法所得的5%进行处罚,即罚款1万元C.没收甲企业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的工具D.吊销甲企业的发票准印证答案:B解析: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选项B:本题中,甲企业非法印制发票,情节严重,应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70.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详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因此,B项正确。71.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7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一架客机正从北京飞到纽约,如果该客机在韩国境内上空飞行时,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如果该客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对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A、韩国法;美国法B、中国法;美国法C、韩国法;中国法D、美国法;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对韩国境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韩国法,对公海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C为当选项。73.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74.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且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75.下列哪些第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人民检察院抗诉的B: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C: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事实清楚,没有提出新证据的D: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故AB选项正确。76.甲离开妻子乙和女儿丙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贫困,乙将女儿丙交给丁收养,办理了相关手续。乙亦与同村的戊结婚,但1年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又过了1年,甲返回家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乙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B:甲和乙的婚姻关系经乙同意,即自行恢复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销而自行解除D: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A、B两项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所以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77.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A、必须履行其作为国民对其国籍国的有关义务B、当其权利在居住国受到任何侵害时,其国籍国都应立即给予其提供外交保护C、他处于居住国的管辖下,应遵守居住国的法律D、在民事权利方面,他可以要求与居住国国民完全等同的权利答案:A,C解析:外国人仍处在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负有效忠国籍国的义务。当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居留国受到侵害时(不是受到任何侵害),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在居留国居留期间,依法享受该国给予的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和普惠制。78.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答案:B,C,D解析: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下列关于人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的主体宽泛,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D.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人权应当被尽可能的法律化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从本质上讲,人权属于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规定即可存在的道德性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只有在被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变成法律权利,而并非所有的人权都会被法律确认,因此人权的内容与法律权利的内容不可等同。B选项正确,人权具有历史性,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起源上讲,人权的观念源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萌发。C选项正确,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权,而公民则是一个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从主体范围上讲,人权的范围要宽于公民权的范围。D选项正确,尽管人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的规定,但人权被法律化后,就意味着人权的保障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将人权法律化。8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立法主体。81.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1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柙合同有效,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82.2012年1月5日,武某因盗窃嫌疑被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武某不服上诉,2012年6月4日,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经再审认定武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某省高级法院改判并予以释放。武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1月5日算至2014年1月8日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6月4日算至2014年1月8日答案:A,B,C解析:《刑事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故对武某的逮捕,国家不予赔偿;对其执行刑罚的部分,国家应予赔偿。故A、C项错,D项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参照该款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某市中级法院,B项说法不正确。83.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答案:A,C,D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直接故意。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84.国籍为甲国的船舶M号系乙国B公司从甲国A公司处购得,但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而依乙国法则B公司巳经取得M号的所有权。M号出海后在我国领海与乙国C公司所有的国籍为甲国的Y号船舶发生碰撞,B公司就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B.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C.应适用碰撞船舶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D.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但由于发生碰撞的两船舶的所有者国籍相同均为乙国,因此乙国法与本案关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乙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解:根据《海商法》第270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关于M号的所有权,应适用其船旗国法,即甲国法。而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因此,我国法院会认定M号仍为A公司所有。因此,选项D中的说法错误。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但M号与Y号属于同一国籍——甲国,它们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甲国法。据此,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且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并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也可判断选项D错误。85.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D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选项A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B错误。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中,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选项C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此处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选项D正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86.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甲市D区服刑。2004年6月赵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二人没有子女。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张青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因对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赵君占有一套属于她的名贵玉器,该玉器是张青祖父指名赠与他的,要求赵君归还。甲市中院经审查受理了张青的上诉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甲市C区人民法院D.甲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本案应由原告婚后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不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88.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孙某的聘任须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B: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C: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B,C,D解析:【考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详解】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并非必须。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根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C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本题选BCD。89.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90.下列哪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A.在分割遗产的诉讼中,对是否遗漏共有人的调查B.关于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某曾经接受原告方请客送礼的证据C.原被告可能合谋通过诉讼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证据D.属于国家档案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答案:A,B,C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A、B、C项分别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事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入选,D项属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91.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93.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A项,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A项错误。BC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利息(储蓄特征)从社会上(公众性)筹得资金1000万元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后仍对“储户”还本付息,所以不是诈骗犯罪。故BC项正确。D项,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故D项错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公立医院B.公立学校C.公司D.慈善基金会答案:C解析:知识点:保证人的资格。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95.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答案:解析: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96.皓天公司和强力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一商贸中心,强力获批后开始筹备建设事宜,皓天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规划局不提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B.市规划局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C.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D.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所以第三人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市规划局依法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97.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B、城市信用合作社C、农村信用合作社D、政策性银行答案:A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范围。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B、C、D项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A项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故A项合题意应选。98.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D.900元的看管费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仅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可预期利益和间接损失。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为100人,则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过10人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答案:C,D解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表述不正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为100人,则正式员工的比例不得少于90%,即正式员工为100人,总员工的人数为100÷90%=111。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为11人。因此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11人。选项B表述不正确。100.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包括的内容,而非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的内容,故A项错。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B项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是平等原则的体现,而非该原则的突破,故C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可,故D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误,当选。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3.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符合规定的有:()A: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之一B: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C: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D: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答案:C解析:【考点】保险公司。详解:原《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现《保险法》已取消该规定,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因此,C项正确。该法第78条规定: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据此,D项错误。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A解析:A正确,B、C错误。该案中,行为人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该案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该案亦不构成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因为该案中,行为人在抢夺时并没有"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财物的想法。D.错误。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5.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B.发行公司债券C.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D.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答案:C,D解析: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应由(  )支付。A.申请人B.受理许可的机关C.当地人民法院D.本级财政部门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7.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8.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答案: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9.共用题干祝某与梁某自由恋爱,拟结婚。祝某之母金某暴力干涉,致使祝某身亡。某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15年徒刑。金某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刑罚被执行9年后,某市中级法院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7年徒刑,并释放金某。金某请求赔偿,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中级法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金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金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金某对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D:对金某多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1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W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V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D.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13。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凡是刑法有特殊规定的诈骗行为,都只能认定为该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选项A不正确。选项B考查对《刑法》第17条的解释,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应当对其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选项C中,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例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非囯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以共犯论。i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选项D考查的是对《刑法》第条的解释,“收受贿赂”包栝“索取贿赂”,.因此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理。11.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刑,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C.维持一审判决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二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190条,《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解析:。《民通意见》第182条。13.下列关于宪法的实施保障,说法正确的有、()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B、我国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启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D、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法国答案:B,C,D解析: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1)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2)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3)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A选项错误。我国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其生效或施行前的批准程序实行事先审查;对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后审查。B选项正确。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即开创由普通法院审查国会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C选项正确。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D选项正确。14.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答案:A,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因此,选项C正确。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CD三项。15.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侦查”的含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B.“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C.“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调查工作D.“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性的措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定义。《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性的措施。17.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18.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9.(四)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20.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21.美国宪法堪称有史以来刚性宪法的代表,其有关宪法修改的规定相当严格。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美国宪法修改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会如遇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宪法的修正案B.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C.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D.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力法案”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B项可以通过3/4州制宪会议批准而生效,故不正确。美囯宪法所有修正案中,只有前10条才被称为“权利法案”,故C项不正确。不存在D项中“权力法案”的说法,故A项为正确选项。22.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23.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B.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C.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D.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E.行政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答案:A,B,D,E解析:选项C: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25.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26.下列哪项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郑某二人向某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却不予办理。二人不服起诉B:某县工商局以丙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决定罚款8000元C:某县新闻出版局以刘某私印并出版盗版图书为由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D:县政府根据甲的申请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乙不服起诉答案: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被告为乡政府;B项,被告为县工商局;C项,被告为县新闻出版局。上述3选项的案件均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应选。2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28.甲是天天企业的总经理,其妻子乙在天天企业挂名副总经理,年薪300万元,乙实际是在其他公司工作。后天天企业被申请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取回权B.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追回权C.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抵销权D.乙的收入属于正常收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9.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0.下列关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经湖北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甲公司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中,审判员赵某收受乙公司一350克纯金小雕像,遂裁定再审,基于原审法院了解案件事实,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B: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王某发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由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C:工商银行某分行诉佳宇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D: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指令A区人民法院再审答案:C,D解析:【考点】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详解:《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由此可知,A选项中,审判员赵某收受贿赂,属于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A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B选项中,当事人申请再审,该案再审的,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再审,B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该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由此可知,C选项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并且C选项所述不属于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做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选项中,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A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上级法院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D选项正确。31.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 )。A.达到10%,但未达到20%B.达到5%,但未超过30%C.达到10%,但未超过30%D.达到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2.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戊经过拍卖取得印章所有权B.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4万元C.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5万元D.丙可不与戊交涉,而直接请求丁向自己支付4万元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曰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仍然是印章的所有权人,A选项错误。丙仅需向戊支付戊在竞买印章时所支付的费用,即4万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3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理期限一般是( )以内审结。A.15日B.20日C.30日D.45日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34.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B项正确,C项错误。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双方约定以车辆做物的担保,而非以丙的信用做人的担保,故选项D正确。35.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答案: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满足法定条件的,可适用缓刑。选项B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C错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可知,“限制减刑”是针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而不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选项D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36.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B.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耵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渊源。37.原告刘某(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妻子黄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b.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d.刘某在庭审时大吵大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答案:B38.共用题干下列有关行使辩护权的论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效力低于《刑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D.是学理解释答案:C40.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的情形有:A: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是未成年人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A,B,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不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D.乙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答案:D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庭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无需质证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也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C.质证一律应公开进行D.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D解析:考查质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故B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可推定其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仍需经过质证。A项错误。43.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44.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45.共用题干国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钱某,利用单位为全体职工办理财产保险的机会,用单位资金1000元违规为自己的岳父办理了机动车投保后,利用经手业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本单位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职务侵占罪C:保险诈骗罪D:贪污罪答案: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46.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那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作权法,当选。A项:法院判决书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应予排除,当选。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属于法律文件的官方译文,不适用著C项: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严格含义指,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予以保护,C项不当选。此题可进一步理解为: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其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只不过,将来审查通不过的作品不能进行传播。D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选。47.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答案:A,D解析: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D项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在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要拆除王某修建的被行政机关认为违章的建筑。王某即跑到现场阻止,扬言要是把违章建筑拆了,他就喝毒药。执行人员不予理会,将该建筑拆除。王某当场一气之下喝下一瓶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有关机关认定,该建筑并非违章建筑。其子要求执行机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A.成立。因为执行机关的拆除行为导致了王某喝农药死亡B.成立。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成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成立。王某的死是王某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和职务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选D项。C项中的理由没有抓住要害,所以不成立。49.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A.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力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C.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停止侵害D.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是物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C是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的体现。选项D是两个担保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50.一家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协议,因市场认购异常踊跃,该公司后悔包销费用过高,则:()A:该公司可以降低包销费B:该公司无权降低包销费C:该公司可以更换包销公司D:该公司有权重谈包销费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包销。详解: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合同签订后,证券的所有权从发行人转到承销人。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发行公司也无权再降低包销费用。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B,C,D52.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假定条件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假定B.行为模式是指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是不可以省略的D.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答案:C解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假定条件在法律条文中均可省略,故选项C表达错误。53.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54.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公安局派人侦查核实后,公安局长王某找来该制药公司经理李某谈话,要求该制药公司今后不准再生产劣药,并将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劣药全部销毁:同时告诉李经理,如给公安局捐献400万元的办公经费,可以将此案撤案。5天后,该制药公司向市公安局账号上打款400万元,公安局长指示相关人员将制药公司制售劣药一案撤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长王某构成了受贿罪B.市公安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行为C.市公安局构成了单位受贿罪D.只应将公安局长定罪判刑,不应该追究市公安局的整体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市公安局长以单位的名义收受制药公司的财物归公安局所有,并以公安局的职权为制药公司牟取利益,公安局构成了单位犯罪。55.在侦查一起重大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组织了辨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辨认人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B.对犯罪场所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5张C.对辨认对象的辨认,应当录音录像,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D.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答案:A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故此,A表述正确。按照规定,对嫌疑人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但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53条的规定,对于辨认,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另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高检规则》第260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辨认无领导审批的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见D表述错误。56.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具有专向性的有(  )。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B.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D.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答案:A,B,C,D解析: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A);(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B);(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C);(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选项D);(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57.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58.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59.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60.★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有些情况下可以使国家免除其责任,下列哪几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A.一国由于不能预料的外界事件,不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B.—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C.一国造成重大事故,使外国国民的生命和財产受到严重损害D.—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可以免除国家责任。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但这并不妨碍犯国家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则承担其应负的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的发生是一国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该国要负国际责任。AD正确。61.下列判决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A:认定无主财产的判决B: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D: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点】判决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以。B、D项正确。另外,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A、C项正确。62.共用题干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63.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牟某与邵某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牟某在店内推销智能手机,邵某每日支付报酬100元。现牟某因烫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欲要求邵某赔偿。邵某认为是董某的行为引发火灾,自己也是受害者,牟某应向董某要求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牟某诉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牟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邵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C.甲与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D.甲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邵氏手机店”并非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A、B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考点】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管理【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①第21条规定,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根据该法第29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故选项B、C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对于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故选项D正确。65.材料: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600字。答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人人都像秦某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66.杨某因出国度假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何某代为管理,并授权何某在3万元以内的支出和10万元以内的交易自行决定。现假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何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是无效的或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有( )。A.未经杨某同意与某企业签订交易额为30万元的合同B.未经杨某同意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萧某使用C.未经杨某同意向某报社支付广告费4万元D.未经杨某同意聘用其妹妹为自己的助理E.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50万元资金为自己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交纳首付款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67.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以是甲的兄弟姐妹C.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D.若甲精神正常,则无需确定监护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68.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69.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对于反诉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亊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増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亊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70.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不属于人寿保险,故丙对乙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年。本题中,由于丙不断索赔,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中断并重新计算的状态,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故ABCD项均错误,当选。由于题干中对“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明确交代是向谁索赔,而根据题意很容易让人认为是向甲索赔,若如此D项就是正确的了,故此,本题有题意不明之嫌。71.甲诉乙侵犯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法庭辩论即将终结前,下列哪些情况的发生可以合并审理:()A.甲增加诉讼请求,除造成的住院费与医疗费外,另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乙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在纠纷过程中抓伤自己的医疗费C.第三人丙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D.甲基于与乙之间存在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答案:A,B,C解析:考查诉的合并。《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ABC项正确。反诉是指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其中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是提出反诉的重要特征。D选项中,合同履行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不满足反诉牵连性的要求,因此不能合并审理,D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2010年2月1日,高某殴打李某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乡公安派出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殴打李某的事实,对高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罚款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罚款决定C:派出所应当将此决定书抄送给李某D:派出所作出的罚款决定违法答案: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故A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罚款是300元,故不得当场作出,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李某是受害人,故C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高某殴打行为发生在2月1日,但在10月才发现,显然已经超过6个月的处罚追究时效。公安机关对高某不得再给予处罚,故D项正确。7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解析:。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74.下列债权属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D.人寿保险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75.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A.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张某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B.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C.公安机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故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本题选ABD。76.某省环保厅经调查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答案:A,C,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77.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78.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从法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机床设备,双方约定采用2000年通则的CFR术语,结果甲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该批机床的质量和规格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故法国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货物,如果甲公司将机床设备置之不理,致使机床设备生锈,则甲公司要承担责任C、甲公司有权向法国乙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79.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会代表,他应该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A.在选举开始前宣布自己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即可B.仅需在选举委员会处登记成为候选人C.获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联合或者单独推荐D.获得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答案:C,D解析:考查选举制度。参见《选举法》第31条。81.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82.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关于S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公司利益的事实,法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B.法院依职权对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进行调查C.诉讼中,S法院主动走访影视拍摄基地现场,最终据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法院依职权对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丁律师的代理权限范围进行调查答案: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83.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84.甲乙为夫妻,在M市共同经营餐馆,后因债务纠纷被F市的丙诉至法院,甲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如法院判决丙胜诉,甲、乙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为尽快得到赔付,丙可以在甲消失二年后向F市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B.甲的弟弟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必须发出为期6个月的公告C.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后,还需要3个月的判决公告期D.如法院指定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甲的妹妹申请变更自己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准许答案:A,B,C,D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故B、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D项错误。85.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由此可见,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本题选AC。86.甲船和乙船在海上运输时相撞,丙船对甲船和乙船进行了救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即使丙船救助未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答案:A,B,C,D解析:《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86条规定:“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B选项不正确。第183条规定:“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C选项不正确。《海商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D选项不正确。87.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89.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两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丁有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偾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亊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C、D项错误,满足题意。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据此可知,先行拘留的,可以补办手续。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91.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答案:B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甲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故B项乙检察官的做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C项做法违反上述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检察官会见上述人员。D项丁检察官自家里会见,显然是私自会见,不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来要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丙应仅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2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93.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A.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订立一批车辆的运输保险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提出解除合同B.甲为父亲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因过失甲未告知乙公司丙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一年后乙保险公司知晓提出解除合同C.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3年后甲公司感觉该项支出过大,遂提出解除合同D.甲为5岁的儿子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后甲谎称丙死亡,请求乙公司给付保险金,乙保险公司知晓真相后提出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脸合同的情形讲解: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上述两法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项不能解除,C项可以解除,故A项符合题意,当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B项中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项符合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条件,不选,而A项当选。94.下列诸行为,哪些不构成侵犯商标权?A.甲将购买的“飘逸”牌风衣的注册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喜欢的“标致”注册商标后进行穿着B.乙明知“治治”牌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洽洽”的商品而予以购买C.丙快递公司不知丁公司邮寄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邮寄D.戊公司将己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厨具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服装的销售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D均当选。95.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D: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B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96.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97.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tt^t态为由作出处切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4、29条。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解释》第29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所以,应选ACD项。99.中国甲公司要将其从法国乙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丙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下列哪种合同?()A.独,与许可合同B.普通许可合同C.排他许可合同D.交叉许可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许可协议可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和分许可协议。只有普通许可协议(含有允许再许可条款)和分许可协议才有可能使受让方将其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受让方和第三方的协议只能是普通许可协议。100.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答案: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自然资源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有、()A、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C、荒地、滩涂归国家所有D、矿藏归国家所有答案:A,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据此,A、B项的表述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据此,C项的表述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重要补充”。故D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A选项正确,B选项中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也有归国家所有的,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C选项中荒地、滩涂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也有归集体所有的,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ACD项行为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不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应当在庭外向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泄露办案信息,日常言行不当。B项符合回避原则。3.甲(17)岁故意伤害乙(15)岁一案,甲委托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下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如需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本案宣判时,不得有旁听人员B.对甲的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丙提交的有关甲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定罪量刑的参考C.在审查起诉时,甲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若甲为女性,公安机关讯问甲,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和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答案:A,B,D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而非不得有旁听人员。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参考。故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故是应当“通知”,而不是应当“到场”。D项错误。4.对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A.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B.某地为发展经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声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C.屈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房翻盖为两层的小楼。邻居谈某得知后,认为两层小楼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于是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欲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赵某认为自己也符合条件,于是要求举行听证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5.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举行B.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先举行后报告C.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D.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和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但可以以普通成员身份参加答案:C解析:考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第8条。6.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7.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王某构成窝藏罪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8.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答案:A,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9.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10.★★乙国一公司欲租用甲国公民维佳在乙国合法拥有的一处商铺,但维佳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维佳打伤。依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维佳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维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维佳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A错。公民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一般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C错。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D错。只有B正确。1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需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犯罪嫌疑人、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C.值班律师D.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部分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答案应当选A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1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14.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了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其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在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该《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问题】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5.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适用的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2.苏某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即苏某本人。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4.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可以。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1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1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7.共用题干甲娱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生产的一套大型磁悬浮玩乐设备“丛林松鼠”,总价款连带利息一共2000万元,甲公司先支付800万元并取走设备投入使用,余款分10次付清,自设备交付后每月支付120万元。谁知,甲公司将该套设备投入使用两月后发现该设备并不走俏,于是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价款B: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C: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并且收取甲公司设备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18.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D解析:(1)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至买入时间(8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3月1日和3月8日的卖出行为均距8月3日买入时间不足6个月,且买入数量等于卖出数量,因此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即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A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A项正确。B、C、D项: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三)》的规定,该贷款合同有效。《商业银行法》第8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李大伟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谢二宝对上级领导的不法命令未予拒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C、D两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20.某深山老林里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村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无法查清该尸体的身份,该尸体背部以及腹部有刀伤,可以排除自杀,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该案侦破的难度很大,决定暂时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该公安机关的做法可以:()A.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B.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建议其尽快立案C.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其立案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与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选项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才有执行力,否则没有给付内容,则没有执行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22.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且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E.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23.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24.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为深圳市丙区)以某上市公司(住所地为甲市乙区)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上市条件为由,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该上市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甲市乙区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D:深圳市丙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题应选C项。25.共用题干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92~93题。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考点】企业应纳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故A项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属于转让财产的一种)都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故正确答案为B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保全;税收争议救济方式【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A项的用词是“扣缴”,故A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D项说法正确。26.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之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且该作品属职务作品的范畴,但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27.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父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只有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项、D项错误,C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限制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答案:C,D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B.从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来看,法的调整既包括个别调整也包括规范性调整C.法律解释受制于这样的循环,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D.积极守法是指公民主动遵循法律的“勿为”模式而不做违法的事情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系、法的调整讲解:A、C项正确。B项離,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不属于法的调整,它们是早于法的调整的社会控制形式。D项错误,积极守法是指公民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履行自己的权利。30.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瀕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1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申请人甲公司应该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A区人民法院B.B区人民法院C.C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31.下列关于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仲裁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这是仲裁独立原则的体现B.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这是一裁终局制度的体现C.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这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D.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择一适用,这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仲裁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A项正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B项错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这是一裁终局制度的体现,C项错误。当事人之间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择一适用,是或裁或审制度的体现,D项正确。32.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33.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34.案情: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答案:解析:(1)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①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④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①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②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③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④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⑤证据;⑥询问当事人笔录;⑦审理(包括调解)笔录;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⑨送达和宣判笔录;⑩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35.关于贪污贿赂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受贿论处B: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D: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B属于单位受贿罪。C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36.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登记中,导致房屋物权变动的有:()查看材料A.开发商建成房屋后,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B.甲为银行办理的抵押登记C.甲死后,甲之子和甲之女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子与乙办理的预告登记答案:B,C解析:开发商因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并不是其取得所有权要件,A选项错误。房屋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生效,B选项正确。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故C选项正确。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未来实现物权,但其本身并不导致物权变动,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37.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2016年)A.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故A、B、C、D项均应选。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一次减刑至8年B.乙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已经一次减刑至10年有期徒刑,而后在1年内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仍然不可以减刑C.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减刑制度的相关规定。参见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39.甲村对某县人民政府将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乙村的决定不服,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为核实证据,决定对现场进行勘察。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B.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C.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必须绘制现场图D.当事人对勘验结论不能提出异议答案:B解析:考查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4条。40.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2012年)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人的解释,显然是宣称某商场自己具有解释权,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很显然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故A项错误。哪些商品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某商场与刘女士约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显然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故B项正确。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当事人当然不享有此种解释权,故C项错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显然是不履行促销义务,故D项错误。41.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答案:C,D解析:【考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故C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时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42.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2013年)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43.下列有关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后,法部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B、观审制度是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中确立的C、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D、清末实行审检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答案:C解析:(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因此,A项错误。(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而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才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它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因此,B项不正确。(3)根据领事裁判权,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4)清末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因此,D项不正确。44.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但不是一个授权性规则B.《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但不是一个确定性规则C.《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D.《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但不是一个命令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规则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既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也是一个授权性规则。因为权利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的一种。B项错误。《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也是一个确定性规则。这个宪法规则的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离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它是一个典型的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也是一个命令性规则。这个规则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同时,它规定了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它同时满足两种规则的分类标准。C项正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督察机构的督察职责来自于国家授予的职权,同时这一职权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4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46.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B.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A,B,D解析:。47.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甲、乙、丙是合议庭的成员,其中甲为该院刑庭庭长,乙为该院审判员,丙为人民陪审员。关于审判长的确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院长指定乙为审判长B:甲自己担任审判长C:院长指定丙为审判长D:院长指定甲为审判长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长的确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因此,B项正确。48.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A:甲(少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乙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的B:甲(15周岁)偶尔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C: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D: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答案:A,B,C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但书”。详解: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中,甲与幼女乙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没有采用暴力的手段、是被害幼女自愿的、没有对被害幼女造成很大伤害的,则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双方属于恋爱关系,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B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中,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D项中,免予刑事处罚是指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而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不认为是犯罪的,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因此,应当选ABC三项。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50.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批准。A、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增加业务范围之外的新品种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故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批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商业银行违规销售新产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第3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据此,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冯某来到某珠宝店,以买金项链为名,诱使营业员将金项链交其手中,戴在脖子上,让营业员拿一个镜子,假装审视,并询问站在柜台里面的营业员是否好看。营业员回答很好看。冯某说那就要了,遂趁营业员不备,戴走迅速逃离。冯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冯某试戴的时候,项链并没有转移占有,仍是营业员在占有,冯某将他人占有之物脱离控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A项错误,冯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营业员并没有处分项链,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冯某也不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因为转移占有的方式比较平和,没有暴力。冯某也不构成侵占罪,D项错误,因为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是他人占有之物。52.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5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A.董事会秘书B.董事会主席C.财务负责人D.副总经理答案:A,B,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股票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其中,董事会主席属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54.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奶粉含有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取一种新型矿山安全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选项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选项属于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D。55.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A.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B.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失效。因为双方通过终止合同,使得合同内容无约束力D.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57.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58.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张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李某,同时要求李某给其捎带生活必需品,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自行车刹车不灵是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根据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59.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局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选项正确。60.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答案:A,C解析:在分割财产之前,各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成立共同共有,A选项正确。甲女自继承开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甲女既然已经取得法院判决,自可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权利人仅具有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地位。但甲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甲子为乙办理的预告登记,乙不能改变甲子是无权处分的事实。由于乙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61.下列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有:()A.甲向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害B.甲和乙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违法紧急停车而造成甲和乙身体受伤,甲和乙分别向同一法院对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C.陈某向王某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陈某返还欠款15000元,陈某则称双方之前已约定该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D.李某请求确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有效,孙某的父母主张孙某在结婚时未满18周岁,其与李某的婚姻应当无效答案:A,B解析:。考查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两种情形:(1)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两个:①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B项属于此种情形。②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2)诉的客体的合并。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具有荦连关系。A项两个诉存在牵连关系,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62.下列关于裁定的表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可以使用裁定B.裁定不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C.裁定主要解决实体问题,但也解决部分程序问题D.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救济答案:B解析:判决和裁定都是专属于法院的,A错误。裁定除了可以在审判阶段适用,在执行阶段也可以,如裁定暂停执行死刑,B正确。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裁定终止审理、延期审理等等。解决实体问题很少,主要集中于执行阶段,如裁定减刑、假释等。C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裁定一般而言不会作出就生效并可以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救济,但对于执行阶段的裁定,譬如裁定减刑和假释,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罪犯可以上诉或者检察院可以抗诉,只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高法解释》第454条)可见,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申诉,检察院还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63.下列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是:()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规章B.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C.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D.河北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石家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9条、第91条。64.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可知,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非中止执行)。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可知,乙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位于A县的某热水瓶厂生产了一批热水瓶,在B县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由代理商负责在C县销售,住在D县的杨某在旅游到C县时购买了该热水瓶,后在拿回家使用的过程中因为该热水瓶爆炸而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伤,杨某欲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考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6.下列哪些法律规定是属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A、《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B、《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C、《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D、《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答案:C,D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该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选项A规定的是法的生效时间,而B项规定的是复议期间,选项C和D则是规定的“法的溯及力”问题。67.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68.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则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有哪些?()A、宣传的主体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活动C、该行为达到了引入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D、具有主观故意答案:B,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69.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答案:A,C解析: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70.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A.里尔的任期届满B.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C.里尔被甲国召回D.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答案:A,B,C,D解析:。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ABCD正确。71.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两审终审制度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处规定绝大多数考生都很熟悉,但是本题绕过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该法条背后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首先,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72.下列关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B.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D.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答案:A,B,D解析: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无此规定。故C项错误,不当选。73.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B:买卖伪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伪造机动车牌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D: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74.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l条。75.关于刑事代理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打成重伤,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其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赵某起诉丁某侵占一案中,赵某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C.一起贪污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审判中患病死亡,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王某的妻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人马某的强制医疗案件,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选项中张某为被害人,其父亲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B选项中侵占案为自诉案件,赵某为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C选项中王某的妻子为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C选项中马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可以”通知,故D选项错误。76.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A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A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适用习惯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渊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渊源(如习惯)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C、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家族习惯不应当成为剥夺家族成员继承权的理由D、在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在没有正式渊源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答案:D解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出来。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依据,但是穷尽正式渊源方得适用非正式渊源,故答案选D项。77.共用题干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A:离开本镇到本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答案: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7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下列四宗案件,对于其中哪个案件,该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A.延庆县法院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遗漏了一项应当判决的诉讼请求B.西城区法院审理的行政许可案件,案件事实认定有误C.房山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强制案件,审判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D.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变更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判决后的处罚幅度仍显失公正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BC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79.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问题。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满成在成员国乙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均享有国民待遇,所以C、D正确。(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缔约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李伍惯常居所在非成员国甲国,只有其作品在某一成员国如乙国境内首次发表出版,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如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所以A正确,B错误。80.某省环保厅经调査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第三人、举证义务、最终裁决讲解: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81.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但可以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是、()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国际法院1960年在“印度领土通行案”中作出的判决C、美国某权威公法学家关于国家承认的学说D、国际法中关于国家主权与豁免的原则答案:B,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82.甲企业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甲企业逾期未还贷款,但甲企业将其位于该市城西区的办公楼出卖给乙企业,并到市房产局(位于该市城东区)办理了过户登记。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甲企业清偿贷款,甲企业不予偿还。银行经调査发现该企业除了其办公楼外,无其他可供清偿贷款的财产。银行向市政府(位于城中区)申请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过户登记。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在该诉讼期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关于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的案件的说法哪些正确?()A.被告是市房产局B.甲企业是第三人C.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城中区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银行起诉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答案:B,D解析:在本题,市政府撤销过户登记,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在市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甲企业也是过户登记的相对人,故市政府的撤销决定也影响到甲企业的权益,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本题,过户登记是否需要撤销,应当以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撤销为前提。故D项正确。83.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要求:(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3)诉讼权利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选项A、B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化为对各种诉讼权利的保护。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得以实现。选项D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诉权由检察院享有,被害人是不享有起诉权和上诉权的。84.某省会城市设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关于该城管局,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它可以行使行政拘留处罚权B.它可聘请协管员,并可委托协管员扣押占道、无证经营商贩的物品C.它实行垂直管理体制D.它的设立须经该省人民政府批准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B项中的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故B项错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因此,城管局应当是政府部门,实行双重管理,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市城管局的设立,由市政府提出方案,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故D项正确。85.共用题干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86.王某向法院起诉养女小王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审判过程中小王否认自己的养女身份,认为无需承担赡养费用,法官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收养法》有关规定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并判决小王应该承担王某的赡养费用。针对此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法官对本案的处理应该考虑有关养子女的社会心理习惯,并在司法裁判中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直接适用B、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法律推理,其法律推理的唯一基础是小王和王某用证据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C、从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角度来讲,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D、法官对案件中是否为养女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属于外部证成答案:D解析: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只有在法的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适用。本案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的正式渊源,故A选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其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由为基础的,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除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也为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故B选项错误。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同时又必须综合考虑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要素,运用价值导引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据此,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属于价值判断。而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的问题。C选项认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事实判断是错误的。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外部证成中必然会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据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因此,本题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前提)进行认定即认定小王养女身份成立的过程是外部证成,故D选项正确。8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88.某车站工作人员查获胡某携带100余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领导进行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因黄某连续带班三天三夜,十分疲倦,但因警力不足,黄某主动该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见胡某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时,发现胡某已用自己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对黄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B.胡某自杀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C.黄某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正常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D.黄某的行为是擅离岗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了值班区,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为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胡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8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员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故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A,C解析:。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90.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91.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92.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的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93.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答案:B,C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和灵魂,其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活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行事。没有相关明确条文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A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B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组织为国家有权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委托。D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停产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综上,本题选BC。94.下列关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的B、该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C、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都是钦定宪法D、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都存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但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比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属于协定宪法。因此C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2013年12月某日,余某喝酒回到家里被父亲责骂后,萌发烧自家房子的念头,便跑到堆放草料处,点燃一支香烟后丢到草料上,大火烧毁了自家一栋土木结构楼房。火燃烧起来后,蔓延到隔壁刘家,烧毁了其屋顶一角。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行为人对自己所有财物具有处分权,但即使烧坏的是自己的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仍可能构成犯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放火罪。行为人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分自己财物时,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余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9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B: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C:对违禁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D: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移送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4条。97.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C,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而本案中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要成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规则来进行构建,但并不是只能被构建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选项B错误。“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百姓的诉讼理由,并不是规范语句。选项C正确。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选项D正确。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98.大风公司和小雨公司一同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规划局经过省建委的批准,作出了向小雨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大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市建设规划局是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所以大风公司只能告市建设规划局B.在诉讼中,市建设规划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此时小雨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C.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可以作出维持行政许可判决D.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要作出驳回原告大风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B,D解析:①在行政许可诉讼中,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当事人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即以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当事人既对下级的决定不服,也对上级的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上下级机关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所以大风公司既可以只告市建设规划局,也可以市建设规划局和省建委共同告,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诉讼进行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此时小雨公司就是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维持行政许可判决。99.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答案:A,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耕地的承包系家庭承包,《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规定可以继承,因此C项错误。100.关于我国的自治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尽管法院、检察院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但是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B.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C.基层政权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可以公布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仅指人大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但是,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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