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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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概述第一节

1电子合同的概念在当前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学理研究上给出界定。电子合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为电子商务活动(经营性、营利性)所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为非经营、非营利性活动所签订的协议。狭义的电子合同,仅指电子商务合同,即在电子商务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限于主题,本书中对电子合同作狭义理解,仅研究电子商务合同。2

2电子合同的特征合同形式电子化原件与复制件难以直接区分合同的订立以“非面对面”方式为主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具有新颖性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广泛运用3

3电子合同的类型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分类:电子邮件合同点击合同EDI合同根据电子合同标的类型分类:数字产品合同与非数字产品合同商品合同与服务合同4

4电子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类型分类: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分类方式划分为十五种“有名合同”。例如,可以根据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电子买卖合同、电子租赁合同、电子委托合同、电子服务合同、电子承揽合同等类型。5

56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

6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建立电子合同关系。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成立均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7

7电子要约的一般性电子要约人应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合同法》第九条);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合同法》第十四条);电子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电子要约人受其约束(《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应当送达至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六条)8

8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9

9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0

10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生效《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民法总则》区分了对话和非对话形式,规定采取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应以相对人了解其内容为生效条件。第二,《民法总则》对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情况与《合同法》规定不同,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11

11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撤回传统民法中,例如通过信件发出要约,可以通过电话或电报方式使要约撤回的通知先到达受要约人,这一制度体现了对要约人的保护和意志的尊重。但是在电子合同中却往往难以实现,因为数据电文在信息系统之间的传输时间几乎没有延迟,要约人只要发出电子要约,该电子要约的数据信息几乎瞬时到达受要约人的信息系统,这就导致电子要约的撤回成为了理论上才存在的一项权利和可能。12

12电子要约的特殊性电子要约的撤销电子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一样,往往只存在于理论层面。不过,由于要约的到达和承诺的发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电子要约的撤销比撤回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只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在不存在上述不允许撤销要约的情况下,均可撤销电子要约。13

13电子承诺的一般性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应当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14

14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生效的方式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电子要约同理。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不同,其规定要约和承诺的文件的送达,在没有指定信息系统的情况下,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15

15电子承诺的特殊性电子承诺确定生效方式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承诺的确认生效方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鉴于信息网络中数据传输的瞬时性以及网络数据内容的变动性,为了确保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合同成立之前的确认具有一定实践意义。16

16电子合同的生效满足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以约定为准。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应符合上述要件才能生效,但是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如电子合同当事人身份、电子自动交易以及电子错误等等,这些都对电子合同的生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推动法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7

17案例分析2014年2月28日,原告贾某在石家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空调,价格两千元人民币。贾某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未收到空调,登录平台发现,其网购订单已被删除。经贾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该公司仅退还了贾某所付货款,并拒绝履行交货义务。贾某遂将该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交付空调的义务。庭审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答辩称,未在网上销售过涉案的该品牌空调,因为被告网站曾出现过流量异常的原因,导致没有收到原告(贾某)的订单。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了账号,购买被告出售的空调一台,原告依网站上的价格向被告支付价款两千元人民币;订单状态为:已确认、已付款,收货人为原告。被告收到款后,又将货款退回原告账户。18

18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电子合同中,卖方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出售信息即为要约,购买方以点击生成订单的方式作出承诺,电子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购买方的后续付款及出卖方的发货行为是对电子合同的履行。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9

19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数字技术、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狭义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是指一串通过程序进行加密的数字,该数字是由信息发出者在发送信息时由其电子信息加密系统生成的,具有极高的安全性,能够证明发信人的身份。20

20电子签名的概念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同时进一步界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也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类似规定,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21

21电子签名的特点一方面,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比具有共同特征,例如签字方不能否认,他人不能伪造,能够检验真伪等。另一方面,电子签名也有自己独有的特征:电子签名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的解密程序进行鉴别,只有通过显示器等电子设备才能显示出来;电子签名不需要签名者亲自出现在交易现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形态。22

22电子签名的效力23《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对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电子签名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是指当事人在其电子合同或者协议中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认证方法和程序事先加以约定。

23电子签名的效力24确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还是各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签名”的概念采用了扩大解释方法,该法典规定:“签名包括当事人意图认证一份书面材料时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号。”这样一来,电子签名便被包含在该规定中。德国在其1997年6月的《德国多媒体法》中也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者在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者电子的方法。”

24电子代理人的概念电子代理人,是指一种能够独立地发出电子意思表示或根据预设条件作出回应的非人工的自动化程序或者智能系统。电子代理人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的概念,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等拟制人,究其本质是一种自动化、智能化系统,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既定模式和预设条件执行并作出电子形式的反应,其运营需要依托计算机硬件等设备设施,离不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同时需要满足一定软件环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确认了“电子代理人”的概念。25

25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参考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首先将通过电子数据(含电子邮件以及EDI系统等)进行交易规定为合同书面形式之一,这确定了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即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要约、承诺的生效条件。针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订立时的特殊性,《合同法》第十六条还确定了当事人对于电子合同的确认收讫规则,以及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时的合同成立地点与时间的确定原则。26

26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传统民法中,并没有否认通过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承诺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律关于要约、承诺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电子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与传统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原则上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可以说,电子代理人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交易的平台或者媒介,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因此,电子代理人所发出去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应归属于控制或者拥有该机器的合同当事人。27

2728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第三节

28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而言,包括:(1)诚实信用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适当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29

29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电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线上履行和线下履行两种方式。交易中一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线上履行或者线下履行,也可以一部分采用线上履行,另一部分采用线下履行方式。采用何种履行方式一般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及双方约定而定,例如电子支付、电子认证、音乐下载、电子图书下载、在线维修等一般采用线上履行(在线交付)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30

30电子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类: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对合同违约方主要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这也适用于电子合同。31

31电子合同的违约免责事由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两种。约定免责事由关于法定免责事由32

32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与普通合同类似,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停止使用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33

33风险负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应该如何分配。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风险由谁负担,风险何时转移;第二,违约对风险转移有何影响。34

34风险负担和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中,风险是自卖家发货时转移还是自买家收货时转移。35

35风险负担和转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电子商务法》采纳了前面提到的合同法理论,将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主要是指站内商户经营者)默认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者认定为债务人的辅助履行者。而消费者如果另行选择了其他物流快递服务者,商户经营者就相当于代办快递,风险就自发货时转移。同时从物流服务的选择来看,由于后一种情况中快递物流服务者是由消费者选择的,消费者自身也会更加谨慎地选择服务较好的快递。36

36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在电子商务领域,违约和风险负担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退换货期间的风险负担。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卖家承担风险。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合无条件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对很多种类的互联网零售商品都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那么在无理由退货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因为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商品损坏,这一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按照前面列举的合同法规则,无理由退货应根据退货原因分开看待,如果是因为消费者改变意图等原因导致的无理由退货,应适用第一百四十六条,即由消费者承担风险。若因质量瑕疵、描述不符等问题导致退货,应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即由经营者承担风险。37

3738电子合同的无效、撤销与解除第四节

38电子合同的无效39无效事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9电子合同的无效40无效确认及后果合同当事人如欲确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方式,被认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即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合同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发生,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40电子格式条款无效41电子格式条款,是指电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为电商平台或者站内商户)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相对方只能对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的标准化合同条款。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等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41《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4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二)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经营者提供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五)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条款;(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同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42《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43《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直接规制,表现在明确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具体标准。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况包括:(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43《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44第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包括:(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44《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45第十二条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5典型案例462014年4月,重庆南川的秦小姐在某知名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护肤产品,因使用后不适,就医产生了一定费用。经协商未果,秦小姐将该网站诉至原告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后该网站以网站用户协议(电子合同)已约定管辖地为该网站所在地为由提出了管辖异议,请求法院移送管辖,后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该网站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该网站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该网站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在本案中,该网站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条款,故综合判定该网站与秦小姐之间电子合同中管辖条款无效。根据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规定,认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46典型案例47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其判断条款无效的规则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出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范围,这就说明司法裁判中对于何种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的判断其实是相对灵活的。

47电子合同的撤销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学理上也称为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是主观原因所致,即一方当事人对事物、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也可以是客观条件限制所致,如对事物、行为的认知正确,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违背,在存在严重不公平时,法律给予一定的救济途径。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防止撤销权的滥用,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专门的限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撤销权消灭:一是撤销权人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二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48

48电子合同撤销原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具体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49

49电子合同的解除电子合同解除权,是电子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电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与传统合同不存在差异,故《合同法》中关于解除权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三是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50

50电子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1

51电子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我国在2013年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增设了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52

52电子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赋予了电子商务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一定期间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降低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而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对可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了一定限制;第二,退货时间限定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第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第四,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第五,如果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承诺履行。53

53电子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及限制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权只有经过权利人的有效行使,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解除权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照其规定。54

54电子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及限制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符合特定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并在相应的期限内行使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为了保障合同不被违法解除,法律赋予了收到解除通知一方救济的权利,如收到解除通知一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实务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对异议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55

55电子错误电子错误属于电子意思表示错误,根据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错误出现的原因,广义的电子错误包括当事人输入错误、系统错误、存储及传输错误等情形。而狭义的电子错误,一般是指由于信息网络系统在识别、运算、存储、传输、转换等过程中发生错误而导致的与电子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客观情况。56

56电子错误责任电子信息系统的提供方有可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有可能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电子错误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往往依据各方在电子错误发生时(合同当事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方)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情况下,例如支付领域,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我国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不论是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中的重大误解、输入(操作)错误还是信息网络系统错误、故障、传输错误等问题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出现相关问题时,只能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进行解决。如前面提到过的,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是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之一。57

57美国相关规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第二百一十四条就对电子合同中的电子错误进行了规定。即电子错误由四个要件构成:第一,电子错误是在消费者使用一个特定信息系统时产生的数据电文错误;第二,消费者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检测、避免或者纠正产生错误的方法,也就是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瑕疵;第三,消费者履行了善意的告知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电子错误并作出不愿意接受该错误约束的意思表示;第四,消费者没有因为电子错误而获利,电子错误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消费者不应当为非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58

58联合国相关规定《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在第十四条对电子错误的描述为:(1)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在下列情况下,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尽可能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而且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可能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利益或价值,也没有从中受益。(2)本条中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可能就除了第一款中所提到的错误之外的任何错误的后果作出规定的法律规则。59

59参考文献1.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3.张建军:《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4.李井杓:“EDI合同的法律问题”,《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5.李宇:“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6.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7.“贾建立与石家庄北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367号。8.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9.关永宏:《电子商务法》,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1.时飞:《电子商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60

6012.谢勇:《电子交易中的合同法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13.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4.参见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15.参见李洁:“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经济问题》2015年第6期。16.参见唐中明、郭金生:“究竟哪里打官司?”,载《重庆晚报》2015年1月20日。1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8.高富平、ThomasHoeren:《中欧电子合同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9.参见何其生:《统一合同法的新发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1参考文献

61思考题交易中商家出现电子错误,例如标价错误、非促销商品被(以促销商品)错误上架等等,商家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你是微商(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那么当顾客给你发微信,说道:“我要买你的XX产品,10盒,你明天发货吧,我给你微信转账。”那么,要约何时生效呢?网购时,买家通常会担心所收到的商品出现严重毁损的情况,商品在途毁损的风险由谁来承担?某网站服务协议规定:商城网站上的广告,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本网站所有用户均不可撤销地受商城持有人所在地的中国某某市某某区法院及上级法院的管辖。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62

62感谢观看!联系方式:law.ecommerce@gmail.com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请联系我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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