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证券法学课件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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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投资者保护制度第一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涵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总体思路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和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原则,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通过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等方式更科学合理的匹配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同时应当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履行多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4一、投资者分类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是指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5二、产品分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流动性;(2)到期时限;(3)杠杆情况;(4)结构复杂性;(5)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6)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7)募集方式;(8)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9)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10)其他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6二、产品分级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2)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4)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7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8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风险揭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适当性匹配意见。

10线上、线下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有关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11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12第二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

13一、投资者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14一、投资者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投资者关系(InvestorRelations,英文缩写为IR)的三要素:(1)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个部门或某一部分人。(2)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是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3)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手段是信息披露、交流和沟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手段不仅仅是信息披露,更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他们交流、沟通。

15一、投资者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股东、员工、客户、社会公众、监管机构是上市公司必须面对的五种群体与之相对应,投资者关系、员工关系、客户关系、公共关系、政府关系是上市公司必须面对的五种关系投资者关系仅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公司上市后,投资者关系变得重要了。

16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3条规定

17三、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18四、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核心内容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途径很多,如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在本公司网站上提供相关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与投资者和分析师举行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接待投资者的来访接听投资者的电话和传真给投资者发送各种电子版或纸质版的信息等等

19五、禁止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选择性披露”(selectivedisclosure)可分为披露对象上的选择和内容上的选择,前者是指披露行为人向特定的人士披露未公开的信息,后者是指行为人并未披露信息的全部,而是有选择地披露有关信息。一般而言,选择性披露多指的是前者,即上市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信息之前向特定的人士或特别类型人员披露有关重大信息的行为。

20讨论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危害

21具体规则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上市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即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定

22第三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3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概况(一)基本情况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金融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初通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正式设立,并由《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国家设立。《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4(二)基金成立背景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以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的问题充分暴露为标志,证券行业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第一次行业性危机,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安全,波及社会稳定,投资者损失严重。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规定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

25(三)基金的来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六个: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投保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

26(四)基金的用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1.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27(五)基金的监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投保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监会负责投保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投保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投保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8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投保基金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200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投保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由此,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入市场化、法治化进程。投保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

29(二)公司的主要职能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置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履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试点组织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30(三)公司的业务体系2008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结束,投保基金公司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新途径,持续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近年来,在继续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后续工作,切实履行投保基金筹集、管理和运作等职责的基础上,投保基金公司充分发挥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职能,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大核心任务,构建起独具特色的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体系、资金监控风险监测体系、投资者意见诉求响应体系、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体系以及多层次投资者赔付体系构成的五项业务体系。

31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体系投保基金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并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近年来,投保基金公司向市场筹集投保基金,做到应收尽收,通过银行存款及投资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奠定了重要基础。

322.资金监控、风险监测体系(1)资金监控体系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2)风险监测体系投保基金公司负有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发现重大风险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等职责。

333.投资者意见诉求响应体系投保基金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建设完成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并正式上线运行。12386热线作为监管部门服务投资者的重要窗口和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旨在妥善解决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投诉、咨询和建议。为了能够直接、主动了解我国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诉求和意见,投保基金公司自2007年起开展全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经过多年努力,已形成了行业内代表性强、响应度高、反馈迅速的投资者意见采集机制。2008年4月以来,投保基金公司按月组织开展投资者信心调查并编制投资者信心指数,至今已超过十年。投资者信心指数是迄今为止我国编制时间最长、使用范围最广的测量投资者信心和投资态度的定量研究成果,透过国际化的视野和本土化的实践,为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基于市场心理的观测视角。

344.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体系投保基金公司从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把投资者意见纳入评价依据,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体系。2015年起,投保基金公司开始探索开展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形成了覆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稽查执法、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多主体的“1+6”评价框架。

355.多层次投资者赔付体系近年来,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投保基金公司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投资者赔偿救济的发展路径和改革方向,逐步构建了由投保基金、专项补偿基金、行政和解金构成的多层次赔付体系。(1)投保基金截至2018年12月底,投保基金公司共参与了26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累计向24家被处置证券公司发放投保基金225亿余元。

36(2)专项补偿基金针对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事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共有三起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成功案例。三例投资者赔付工作均采用由先行赔付人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模式。投保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和处分基金资产。2013年以来,投保基金公司先后担任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退市)欺诈发行三案的专项基金管理人,累计赔付投资者34,000余人,达到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以上,共计支付补偿金约5.09亿元,占赔付总金额比例的99%以上。上述三案投资者赔付工作充分发挥我国证券市场高度电子化的优势,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确认和网络支付,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两个月内足不出户即可得到赔偿。

37(3)行政和解金2014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监管执法中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2015年2月27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3月6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近年来,投保基金公司也不断在行政和解方面进行探索,积极推动行政和解相关制度试点工作。

38(4)证券期货纠纷调解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投保基金公司被确定为首批八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之一。作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和首批八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2018年4月以来,投保基金公司充分发挥专业资源优势,探索为法院审理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在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针对一个或数个案件经审理形成生效判决后,投保基金公司可根据示范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对该上市公司虚假赔偿范围内所有适格投资者的损失进行统一测算,根据法院的实际需要,向法院提供公益性技术支持。在为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基础上,投保基金公司还致力于积极实践示范诉讼下的证券纠纷调解模式,创造性地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赔偿共管账户”,有效促成案件成功调解。

39第四节投资者服务中心

40一、投资者服务中心概况(一)基本情况投资者服务中心,全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经原国家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它是从中小投资者实际需求出发,是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益性维权和服务组织,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41(二)宗旨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中小投资者为服务对象,丰富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法治与司法救济等软实力水平。

42(三)组织机构投资者服务中心为公司制法人单位。股东会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权力机构。股东单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股东会授予的权利。总经理室为投服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目前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

43(四)职责定位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是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具体包括: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服务;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等服务;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44二、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持股行权职能(一)持股行权的概念一般来讲,持股行权,特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普通股东的身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依法行使《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投资者的法定权利,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示范引领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依法维权的行为。

45从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实施的持股行权实践来看,持股行权活动中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针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明确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从而涉嫌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益的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行使建议权、质询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的权利。

46(二)持股行权代表性案例以2019年以来的几起持股行权案例来看,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活动包括联合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例如联合召集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要求上市公司释疑解惑(例如要求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要求解释并购重组中的几大重大事项;要求霞客环保重组释疑)、呼吁股东行权(例如呼吁杉杉股份的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理性行权)等案例。

47三、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职能(一)证券支持诉讼的概念证券支持诉讼是指投资者服务中心选择特定案件(一般都是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侵权纠纷),接受中小投资者的申请、委托,由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支持机构,委派诉讼代理人,支持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维权。

48(二)证券支持诉讼的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的支持起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5条原则性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目前主要在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保护领域存在一些司法实践,我国现行《证券法》尚未引入证券公益诉讼制度,证券公益诉讼的设想在现行法框架下尚不可行。但《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9(三)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自投资者服务中心成立至今,投资者服务中心已累计提起多起证券支持诉讼,多数案件均已获胜。例如其于2016年所提起的2起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案”和“康达新材案”均已获胜诉。再如2019年度的亿晶光电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支持诉讼案件、尔康制药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件、委托证券公益律师代理支持起诉雅百特虚假陈述案件、对*ST圣莱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等案件等。

50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职能(一)新型证券期货纠纷需要调解化解调解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面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展现着独特的魅力。在我国大力建设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证券期货品种的多样性、流通阶段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等因素使得证券、期货纠纷的范围和种类繁多。一般而言,证券纠纷可以分为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保荐领域的纠纷,证券交易领域的纠纷,证券服务领域的合同、侵权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权利保护纠纷。期货纠纷一般包括期货经纪纠纷、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期货交易代理、期货欺诈纠纷。这些新型纠纷对证券期货纠纷解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案件处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1(二)证券期货纠纷特点特点适合调解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庞大数量、新型的纠纷类型、较强的专业性均对证券期货纠纷诉讼提出了挑战,司法资源的紧缺和司法的低效率显然不能满足证券期货市场对效率的需求,对投资者更为不利的是,由于双方实力的差距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在诉讼中投资者还面临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窘境。证券期货纠纷的群体性比较强,社会影响比较大,而只有调解才能拯救司法资源紧缺的危机,在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和谐解决纠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稳定。

52(三)投资者服务中心纠纷调解成效从投资者服务中心成立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结合中小投资者诉求多元的客观实际,先后推出了小额速调机制、单边受理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等,以及中国投资者网网上调解、资金提存、司法执行过户等调解方式,在纠纷调解方面作出了很多尝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出台,投资者服务中心有望发展成为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

53五、投资者服务中心法定化构想(一)证券期货法律须确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法律地位尽管投资者服务中心已经成立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没有法律地位是未来发展最大的问题。为了解决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法定性问题,促使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我国在修改《证券法》和制定《期货法》时,应将投资者服务中心也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纳入证券期货法律加以规定,使投资者服务中心法定化和“名正言顺”。

54(二)投资者服务中心职能的法定化对于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职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的经验,在我国现行投资者服务中心职能基础上,将其写入证券期货法律,以使得投资者保护于法有据。目前,可以考虑把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职能纳入《证券法》和《期货法》法条之中。具体包括: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服务;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等服务;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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