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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1-
1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考核案例分享目录2-
2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
3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
4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骨折案列)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5-
5第三条 职工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6-
6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第四条 职工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发生事件职工所在的部门或车间应立即上报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汇报至控股安全管理部: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所有人身伤害事件;2、在工作时间发生的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事件;3、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住院治疗的事件。7-
7第五条受伤职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在4小时内将受伤职工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号、受伤详细经过)以协同的形式发至控股安全管理部及控股资产管理部,并在12小时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申请表》与《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各一式两份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8-
8第六条受伤员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将下列材料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1、受伤职工诊断证明原件1份;2、住院病历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一寸照片1张;5、受伤现场照片若干张;6、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伤认定表》与《事故调查报告》各1份(交通事故需要额外提交交警队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
9第七条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书面结论为准。第八条《工伤认定书》出具后,受伤职工应向控股安全管理部提交下列报销申请材料:1、住院病历1份;2、用药明细1份;3、收费票据原件。10-
10第九条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通过后出具拨付三联单,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实报销金额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条控股安全管理部通过各公司财务确认工伤报销费用到账后,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领取拨付单据,工伤人员凭拨付单据到所在公司财务领取。11-
11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需二次住院治疗的,必须在治疗前一周将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治疗结束后,报销程序同第八、九、十条。12-
12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经所在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同意后,应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10日-20日之内将下列材料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1、住院病历1份;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3、一寸照片1张;4、受伤部位彩色照片若干;5、《滨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6、申请书1份。13-
13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控股安全管理部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到需做劳动能力鉴定本人。第十四条 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自行根据鉴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后等待鉴定结论。14-
14第十五条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辖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签字领取。第十六条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鉴定结论不服,本人可以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申请所需材料与首次申请材料相同,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15-
15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者,本人向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结论认可材料,并将下列材料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1、加盖所在公司公章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2、加盖所在公司公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16-
16第十八条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通过后出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三联单,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九条控股安全管理部通过各公司财务确认补助金额到账后,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领取拨付单据,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凭拨付单据到所在公司财务领取。17-
17第二十条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离职时,其所在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控股安全管理部: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4、《滨州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18-
18第二十一条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材料后核算出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数额并出具三联拨付单据,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二条控股安全管理部通过各公司财务确认补助金额到账后,通知产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领取拨付单,职工凭拨付单据和《滨州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到所在公司财务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
19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不按时汇报事故的情况,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不按时提报相关材料,影响工伤认定、赔付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职工的工伤待遇不能正常享受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20-
20案例分享21-
21案例一保姆送孩子上学遇车祸能否申请工伤王女士问:我在一户家庭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接送雇主家的小孩上下学。一天,我在送孩子上学后回来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摩托车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为肇事者家境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我的医疗费,我想请问您,我可以申请到工伤待遇认定吗?22-
22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中规定,本法的使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如果是雇主以个人名义雇佣您做保姆则不属于工伤范围,如果您与某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则可属工伤范围。您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3-
23案例二私自替班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24-
24【评析】:仲裁委询问后,给予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李某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就,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李某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李某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李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25-
25案例三骑车上班被狗吓摔伤能否算工伤纪先生反应,他是本市郊区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前几天上午,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上班,当行驶到厂门口时,伴随着一阵狂吠,一条大狗突然从厂里窜出来。他一慌神,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了厂门口,导致受伤,请问这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26-
26【评析】:结合纪先生的情况来看,他还不一定能算工伤。因为对照规定来看,虽然“上下班途中”这个条件符合了,“造成伤害”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的伤都能算工伤,还必须是“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纪先生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也不是由他负主要责任,但他的受伤是遭受动物惊吓而非交通事故引起,故要认定为工伤是困难的。那纪先生的受伤该如何追究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7-
27案例四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28-
28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9-
29案例五午休时被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中州市汽车修理技术公司厂区内,职工张演和陈明午餐后从职工餐厅走出来,来到烤漆房。张演疲惫地说:“累了一上午,中午还要加班,先在这儿歇会儿。”陈明也显得很疲惫,随声附和:“好嘞,休息一下!”两人靠在烤漆房的窗户边休息。过了一会儿,张演伸伸懒腰打了个哈欠,看看表提醒陈明说:“时间差不多了,任务很紧急,我们去加班吧。”说着,张演起身拿起工具箱走向门口,陈明也紧身其后。这时,同事曹金辉开着车突然从烤漆房门口冲了过来,一下子撞倒了张演。咚!张演被撞并反弹在烤漆房的门玻璃上,发出一声惨叫。曹金辉赶忙下车查看,陈明赶紧打电话向120求救。张演被抬进救护车,救护车呼啸着将他送到了医院。30-
30【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发现张演为公司机修组组长,2015年7月3日早晨机修组接到修理车辆的紧急任务,机修组决定所有成员吃完午饭后加班修车,以便按时完成任务。当日中午,张演午饭后来到修理厂的烤漆房后稍加休息,在动身去机修车间加班时,被曹金辉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残。张演受伤发生在加班修车之前,受伤时张演正准备前往机修车间,张演受到伤害时,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31-
31案例六因工外出上下楼梯摔倒能否算工伤【案例】: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32-
32【评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33-
33生活常识。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34-
34案例七物业维修工(也是小区业主)回自家修吊灯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案例】:尤某系经开区某物业服务公司电工,公司安排其在省烟草专卖局及烟草小区的物业处工作。2015年4月24日,尤某从专卖局配电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烟草小区,准备维修自家吊灯(尤某也是烟草小区业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左胫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35-
35【评析】:2016年3月29日,尤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反馈称,尤某提前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尤某的两名同事做了询问笔录,了解到:电工平时在专卖局配电房值班,有电话要求维修时,就去现场干活,当天尤某骑车带同事一起前往烟草小区维修吊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尤某为工伤。尤某家住该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维修自家吊灯也是其工作范畴,故其前往烟草小区回家修吊灯可视为因工外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为工伤。36-
36案例八去单位餐厅吃饭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案例】:徐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职员。2016年5月31日,徐某某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在过道处不慎跌倒摔伤,诊断为:右肱骨骨折。37-
37【评析】:2016年6月23日,公司为徐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工作打卡记录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徐某某为工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徐某某在通往单位食堂的过道处摔伤,是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视作“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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