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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规定为了加强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保障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弃物有组织管理,不发生媒体通报及环境污染事件,实现环境保护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制度》、《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规定(试行)。第一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环保工作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标准,组织对公司内部各项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奖惩意见。第二条公司所属其它部门(含豫电公司)以及对应环保业务承包商作为环保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区域及职责分工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同等管理。第三条环保管理绩效奖惩与环保达标排放奖惩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第四条未执行《环保监督管理标准要求》,17
1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致使上级环保部门对公司进行超标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或需对外赔偿,以超标收费或赔偿金额的10%考核主体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责任部门。第五条上级未考核的环保事件,但造成环境舆情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如媒体曝光),公司将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并连带考核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第六条若上级部门按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环保事件定性,则按照上级部门考核数额按比例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一般不低于5%。第七条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每次考核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二)将污染物在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而又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环境;(三)将部分防治设施停止运行,如除尘器或喷淋设施失修、除尘器某电场、废水处理站某运行单元停止运行;(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周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定期冲洗,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五)备用环保设施未执行定期切换试验制度,环保设施或系统未执行定期清理工作或定期清理不彻底影响环保指标。17
2第八条按《环保监督管理标准》要求,各责任部门的环保设施规程(系统图)、环保管理、运行维护台帐、规定保存的环保记录、报表、试验报告、执行报告、检修维护管理记录不完善或与现场不符,或未按时报送,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遇省、市级环保部门检查无法提供的,视情节考核责任人100~500元,由此造成环保通报事件按照前述条款考核。第九条废水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DCS系统、烟气子站系统、环保工况在线监控系统巡检、维护台帐记录不完善的每次考核50元。第十条环保设施对应的表计计量不准确或应有的计量表计缺失,每处考核50元。第十一条对尿素量、石灰石量、灰渣量、石膏量进行日统计、月分析,数据逻辑偏差超过15%要进行异常分析并每次考核100元,数据逻辑偏差超过20%,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每次考核500元。第十二条对环保设备修前策划不到位,致使运行中出现环保指标频繁瞬时超标,超标一次考核50元;造成小时均值超标,每次考核500元;造成环保事件按照性质进行考核。第十三条17
3日常设备维护不到位或调整不及时造成跑、冒、滴、漏少量烟气或溢流废水、抛洒、积存煤泥、泥浆、灰渣,地面或设备基座上积存油泥,每次考核50元~200元;长期无人管理造成上述情况,连带考核主体部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系统隔离、停运或处理,造成大面积严重污染,按照污染面积进行考核(每平方米100元)。第十四条未及时按要求完成环保技术监督规定的大修前、后脱硫、除尘效率试验、脱硝效率试验、脱硝烟道漏风率试验,未按要求频次完成催化剂活性检验,每次考核100~500元。第十五条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要配置符合规定量程的零气、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气,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故障若因所需备品备件、标准气体未到位造成数据异常,每次考核200~500元,对外委单位按合同规定扣减对应合同款。第十六条上级进行环保监督检查,下达的整改未按期闭环或假闭环,每项考核责任部门100~200元。第十七条处于备用状态的环保设施未执行定期切换或未列入定期切换管理工作中(如石灰石料仓顶部除尘器、石灰石粉仓顶部除尘器、尿素储存间布袋除尘器、皮带转运站除尘器、煤场接卸区域雾炮),致使设施老化无法正常发挥除尘、喷淋、过滤、澄清、消毒等功能,每处考核200~500元。第十八条电焊焊烟未进行收集或收集装置运行不正常,考核责任部门100元,若被环保通报和处罚的构成环保事件根据性质进行考核。第十九条17
4由于记录环保趋势或数据的废水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DCS系统、烟气子站系统、环保工况在线监测系统或SIS系统故障,致使环保数据缺失,造成环保电价扣减,视情节轻重,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第二十条环保系统要求的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未按要求填报,传输率、发布率未达到要求,考核主体责任部门200元;造成上级部门通报,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一条环保监测开展后,监测孔未及时复位造成漏风,每一个塔考核责任部门50元。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每年一次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演练、每季度一次的环保迎检演练未按要求频次开展、演练记录或总结缺失,每周一次的值长迎检通稿演练、CEMS通稿迎检演练未进行或未留存记录,考核责任部门50元,造成后果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时效要求,责任部门需当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废化学试剂、废油、废蓄电池、废石棉保温、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催化剂的处置计划,未编制计划致使无费用来源或来年不能进行处置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产生的危废未进行收集或储存台帐未按月度进行记录整理,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17
5物资管理部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高毒或剧毒的,未按要求在公安部门备案,造成后期无法处置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连带主体责任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现场设备漏油或溢油,盛油容器未盖盖,污染地面超过一平方米或排入地沟,考核责任部门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锅炉区域、灰硫、输煤系统区域检修或清灰或清煤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一平方米以内考核100元,一平方米以上按平方米数×100的数额考核。被上级检查发现通报,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造成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锅炉启动、停运过程中电除尘器未投运或部分投运,脱硫系统未投运或部门投运,造成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考核责任部门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连带考核主体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接到机组启停计划部门必须及时向环保负责人员通告,以便及时向市环保局汇报。凡因责任部门延误或漏报,一次考核200元,未通告或接通知后环保负责人延误或漏报的,造成上级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第二十六条17
6循环冷却系统加药量合理调整、确保总排口总P排放浓度小于0.5mg/l,及时安排清理冷却塔杂物保持水池正常水位,严格控制溢流,若无故发生溢流考核100元,若总排口总P浓度大于0.5mg/l,按处罚额度的30%考核责任部门。第二十七条责任部门及时排查做好水量的调整或技术改造,确保不出现溢流;由于165MW机组脱水仓溢流水量超设备出力,造成165MW灰水池SS超过500mg/L,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进连带考核主体部门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易扬散物料堆积过高超出固定围挡或临时堆放易扬散物料不进行围挡(覆盖)的,月度出现第一次考核50元。以后出现加倍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石灰石、石膏、灰渣、中水泥、脱硫泥、工业垃圾拉运过程发生扬散、遗撒,石灰石堆场、建筑施工、裸露黄土地、煤场堆场、灰库喷淋抑尘、覆盖不符合无组织排放实施细则规定,月度出现第一次考核50元,以后出现加倍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拉运车辆单车总重不能超过100t,否则每车次考核100元。第二十九条17
7发电部、豫电集团公司必须密切配合,在除灰和拉灰、拉石膏或试验平衡管有无负压中不得因扬散污染环境,若出现扬散,考核责任部门50元,若因料位高、清运石膏困难导致电除尘器电场退出或脱硫系统退出引起排放指标超标,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部门。第三十条运行管理部门应加强除灰、脱硫、脱硝系统的巡视检查,防止电除尘器灰斗积灰太多,造成极板短路而影响除尘器运行;凡电除尘器电场运行中跳闸,每退出一个电场并影响烟尘排放的,考核责任部门50元,石膏含水率高造成拉运困难或石膏库房内冲洗下料口造成石膏拉运困难,月度出现第一次考核50元,以后造加倍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一条单台机组环保设施瞬时超标,集团公司网站出现告警,月度免除责任部门一次考核,以后再出现告警,每次考核200元。年度瞬时超标累计值超过集团公司规定50次/机组,考核引起超标次数最多的责任部门500元。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因调整不当或运行中发生缺陷造成超标排放1小时或以上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锅炉非正常停运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考核责任部门200元,被环保部门通报从重考核责任部门,引起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第三十二条17
8废水处理系统(管路)、排水沟未制定定期清理或计划,或未执行定期清淤工作;格栅机处杂物未定期清理;设施未执行定期反冲洗工作;溢流孔发生溢流或造成废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下降;闸板门关闭不严造成漏流,影响总排口水质指标;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引起环境处罚从重考核。第三十三条发电部加强对32万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站、32万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豫电集团公司加强灰水回收装置及所辖165MW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设施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如需停运,必须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时通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凡造成超标排废水,污染环境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若造成外部处罚,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第三十四条责任部门应加强除灰渣及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输灰管道或煤水管道断裂导致污水污染农田,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同时采取必要的减缓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灰渣泵故障造成灰浆水溢流、石灰石浆液、石膏浆液系统故障,致使渣水、石灰石浆液、石膏浆液溢流,排至污水管网处理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后果的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五条责任部门应加强17
9油水分离装置运行管理和维护,油系统故障致使溢流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污染事故的,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前述款项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六条责任部门加强煤场喷淋系统、翻车机除尘装置、斗轮机除尘设施、各段皮带除尘器、输煤走廊冲煤水及煤泥沉淀池、煤水处理一体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清淤及定期喷淋次数违反规定,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废水超标排放者,按前述款项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七条责任部门加强化学酸碱废水中和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锅炉酸洗及化学酸碱再生排水pH值必须合格,不经过处理至合格的废水禁止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按前述款项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八条脱硫塔、湿磨机、脱硫澄清池、化学澄清池、曝气塔泄漏使浆液流到地上或排水沟,或检修时将浆液冲至地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参照第一条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九条灰库冲洗、石膏库、煤场区域道路冲洗至排水沟造成排水沟淤积堵塞,考核责任部门200元。煤泥沉淀池清淤不及时,造成一级沉淀池向二级沉淀池溢流孔被埋,考核责任部门200元。煤场区域排水沟未及时清理造成淤积,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按前述款项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17
10其它区域内地沟淤积未安排及时清理,造成下大雨水淹厂房内构筑物,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按前述款项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垃圾进入雨水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废油进入废水排放系统,考核责任部门500元;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对照前述款项考核并连带主体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四十条责任部门在进行临修,大、小修和热力容器的化学清洗,锅炉防腐保护等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之前,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污染事故加强防范。同时豫电集团环保部应加强排口监测,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其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酿成污染事件。若未采取措施,酿成环境污染事件,按事故调查规程责任定性对应安全生产奖惩条款及前述款项考核。第四十一条烟囱进行防腐蚀工作前,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点位置变动,需重新组织验收,未提前策划或报批,造成工作被动,考核责任部门200元。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施工过程中,对废水排放系统需改动时未提前审批,随意将废水排放系统接入公司内部污水排放管网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风险,一经发现,责令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考核主体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部门各500元。17
11第四十三条现场危废未按要求进行收集存储,乱堆乱放,危废管理台帐不规范考核200元,若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进行通报或处罚,对照前述款项考核。危废未按规定处置,考核责任部门200元,.若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进行通报或处罚,对照前述款项进行考核。第四十四条现场煤泥、渣土垃圾、石块、枯枝、瓶罐及其它杂物较多或堆积凌乱,考核责任部门50元;清理出的大量灰渣、石膏、污泥倒至放置于现场的生活垃圾筒内,考核责任部门100元。第四十五条由于环保监督缺失或环境监测不到位,而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的,考核责任人200元。第四十六条豫电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拉运灰渣、石膏时,对拉灰、渣、石膏的车辆和人员行为应严格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不得在厂区内及沿途撒渣、石膏和跑、冒灰,运输灰及石膏车辆顶部盖子必须盖好,车轮及车身用水冲洗干净。凡对厂区和外环境造成大面积严重污染的,按污染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数额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述款项考核。第四十七条17
12燃料采购部应加强对采购燃煤硫份的控制,严控煤质硫份大于1.5%的煤入厂并确保来煤可掺配,由于入炉煤硫份含量高引起月度内二氧化硫超标告警一次以上,对责任部门考核500元,造成小时均值超标,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第四十八条物资管理部应加强石灰石采购的控制,严禁碳酸钙成分低于85%的石灰石进厂,因石灰石品质差造成瞬时超标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因石灰石、尿素供应紧张造成机组被迫停运的,考核责任部门500元;造成环境舆情事件,按前述条款考核。第四十九条豫电集团公司应积极拓宽灰渣、石膏的综合利用市场,提高灰渣石膏的综合利用率,保证年灰渣综合利用率和石膏综合利用率月度不低于90%。若低于该指标,每月考核200元。第五十条豫电集团公司对灰渣及石膏产生、利用量及支持性台帐保证逻辑一致,产生量与物料衡算法计算逻辑偏差超过15%时分析原因,否则超出偏差部分不予结算。第五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未达至国Ⅲ排放标准的要积极进行改造或更换,既不改造又不更换而继续使用,被外部环保检查通报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燃煤、灰渣、石膏及污泥运输车辆未达到国四以上车辆排放标准,造成公司作为主体被处罚的,按30%处罚金额考核责任部门。第五十二条输煤廊道玻璃、扬散物料储存室的玻璃未保持完整17
13,考核责任部门50元;重污天气管控期间,皮带上煤时间段窗户未关闭,考核责任部门50元;造成处罚的按处罚金额30%考核责任人并连带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五十三条等离子点火应投未投,造成启动时烟尘实测值超标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未落实,环保设施规程不完善或无法指导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检修,考核责任部门500元。第五十四条因设备存在缺陷或调整不当,烟囱飘石膏雨至厂区范围外,造成周围居民投诉,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第五十五条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检查工作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配合。若不愿配合并造成了环境影响,视情节考核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述条款进行考核。第五十六条其它情况下环保设施运行异常造成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超标,造成上级环保部门点名通报或环保舆情,按前款所述进行连带考核,造成处罚的,按30%处罚金额考核责任部门。第五十七条环保设施没有特殊原因该投未投、无故闲置或损坏失修,造成紧急处置环保事件的局面,并引起环保事态的扩大时,考核责任部门500至1000元;造成处罚的,按30%处罚金额考核责任部门。第五十八条由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若无特殊原因,责任部门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污染治理项目造成上级环保部门处考核,考核责任部门500元至10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款所述考核。17
14第五十九条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无组织排放问题后不采取对应措施,或不汇报也不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未留存相应的录音或录像资料,致使无组织排放污染未得到遏制,考核责任人的同时,连带考核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豫电集团公司负责人;问题扩大化造成环保通报或处罚的,从重考核相关责任部门。第六十条环境监测未按规定频次进行,环境统计信息公开系统数据填报不完善或逻辑错误,致使环保检查时无有效数据支撑,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前款连带考核。第六十一条门卫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厂登记不认真或未进行登记、汇报,致使环保检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造成后果的,考核1000元。第六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外委项目施工建设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及超标情况对照前述条款连带考核主体责任部门和对应管理责任部门。第六十二条对认真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在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环保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危废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奖励200-1000元,从环保达标排放奖中兑现。17
15(一)按照公司《环保标准化管理手册》及《环保监督管理标准》的要求,基础管理工作未出现问题,每项奖励200元。(二)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排污治理设施运行保持一贯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污量明显减少者,每项奖励500元。(三)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革新、改造、解决环保污染难题,效益显著者,经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每项奖励1000元。(四)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部门提出整改,监督闭环,有明显效果者,每项奖励500元。(五)环境宣传、环境培训、环境监测、环境报表统计、报送规范、数据逻辑性合理、应急演练到位,上级检查未出现问题整改项,每项奖励200元。(六)固废综合利用及储存场台帐、记录、票据相符,逻辑正确,上级环保检查中未出现环境保护税追缴及随处倾倒行为,每项奖励500元。(七)危废处置符合环保要求,未出现问题整改项,每项奖励500元。(八)主动沟通,化解舆情隐患或产生经济效益的,每项奖励500元-1000元。(九)月度未造成运行机组小时均值超标的,奖励500元。17
16(十)积极配合外部检查,杜绝负面影响,每次奖励500-1000元。(十一)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有效,上级检查中未出现管控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每次奖励500元。(十二)灰场巡视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的公安、环保、政府机构进行汇报并留存录音录像的资料文件,致使问题妥善解决的,每项次奖励500元。(十三)机组或锅炉启动中调整、配合到位,缩短污染物异常排放时间至2小时以内的,每次奖励200元。(十四)按期完成环保综合治理项目的,每项奖励500元-1000元。(十五)被评为区级及以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及其它环境保护荣誉的,每项奖励500元。(十六)一年内未出现环保处罚的,每项奖励责任部门1000元。(十七)紧急抢修环保设施,减轻或消除负面影响的,奖励责任部门500元。(十八条)外部物资供应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不出现因石灰石、尿素供应紧缺、机组停运事情发生的,奖励责任部门500元。(十九条)内、外部固废处置环境恶劣,固废处置成效显著的,奖励责任部门500元。17
17(二十条)规程、系统图、预案、技术指导手册编写规范,指导现场操作、管理,效果明显的,奖励责任部门200元。(二十一)进行环保巡查,提升环保工作效果的,每月奖励200元。第六十三条以往制定并实施的公司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中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从重不重复奖惩原则,其中未作规定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保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年进行修订。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解释权为安全监察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