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 项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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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公司机关职能部室正职领导;公司所属经理部、专业分公司正职领导;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拟聘任本人亲友在公司内做临时工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情况;(三)本人家庭买卖、出租、装修住房的情况;(四)本人、配偶、子女因违法违纪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五)本人因私外出及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情况;(六)本人及亲属参加邪教组织的情况;(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中的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公司纪委负责受理。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第七条领导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9月18日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姓名单位及职务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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