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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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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印章的管理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符合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二、项目部和党委印章由项目部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印章保管、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三、凡以项目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项目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办公室核定的份数盖章。四、凡以项目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要加盖项目部印章的,须经项目部有关领导批准。所属单位需以项目部名义开具介绍信时,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到项目部换取介绍信。五、各单位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单位印或钢印的,须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或有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发文原稿,方可盖章。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有明确规定手续的,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盖章。需法人代表签字的,可依据法人代表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方可盖章。七、需到外单位用印或套印文件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当持领导批准同意的原件,到办公室登记取用印章(模)由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当日用毕送回。第二条各单位的印章,如因单位撤消、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
1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条本规定由中交京沪高速铁路项目部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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