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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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公司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子公司、控股公司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嘉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国资[2006]3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设置财务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集团公司所属内部单位定期组织内部审计;

1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资产重组、兼并、分立、注销等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技术改造、维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研发资金(科研经费)、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集团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办法进行;  (十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工作;

2  (十三)负责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财经执法执纪审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履行职责拥有以下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或财务负责人在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三)参加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3  (七)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财产清查、财务清理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预算等有关资料;  3、资产盘亏、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4、企业投资、担保和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  5、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董事会决议等有关资料;  6、涉及诉讼、或有负债的有关资料;  7、有关经营管理的其它资料。  (四)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在抵达被审计单位后,应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关于所提供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审计报告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  (六)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集团公司根据审定的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决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要求是:  (一)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当每年向集团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5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各职能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  (一)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集团公司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临时抽调集团公司本部、子公司、控股公司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小组。

6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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