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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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有关财会事务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1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签发(或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三条支票付款后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购置实物的还需由使用或保管人员签字),然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四条

2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集团公司领导签字。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同意使用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除本制度第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原则上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集团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票及报销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3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填报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工资发放单,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入职工工资卡内,并依据工资发放单,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包括耗材),按《费用开支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集团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按年度移交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4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调离工作岗位: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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