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全书章节练习题参考答案1-10章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01课题一物流法基础知识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A2.B3.D4.A5.B6.D7.A8.C9.E10.B三、多选题(5题)1.ABCD2.ABCD3.ABC4.BC5.BCD四、表述题(3题)1.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其他渊源。(一)国内立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技术标准(二)国际条约一国承认或正式参加的有关物流方面的国际条约是该国物流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三)国际惯例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际惯例是指物流活动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作业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试分析我国物流法规现状。
1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环境的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3.请谈谈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物流法规。首先,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其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第四,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1)主体:投保人是陕西省某煤化工厂;保险人是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保险公司拒赔行为合法。因为煤化工厂先后于2013年6月1日、5日两次将投保产成品发往驻长沙的销售部,变更了保险地点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合同无效。2.解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2课题二物资采购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A2.A3.B4.D5.B6.D7.D8.D9.C10..A三、多选题(5题)1.ABCDE2.ABCE3.ABCDE4.ABDE5.ABCD四、表述题(3题)1.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二)买方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2.政府采购的方式。
3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时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招标性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性采购主要有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等。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选择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助于公开、有效竞争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3.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因而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五、案例分析(2题)1.评析:(1)A公司向B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2)B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3)C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A公司可以解除与B宾馆的买卖合同。 (5)A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2.评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法条,在买卖合同中,若合同未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做出具体的约定,则应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根据上述法条,销售者对产品从进货至销售的各个环节均负有验货把关义务,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销售当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案中,系争产品被认定为安全不合格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被告作为专业销售商,未尽必要的验货把关义务,而直接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其对产品质量所负有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虽然其已在进口报关时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为合格,并不能免除其在销售过程中依法应尽的验货把关责任。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保证,是全面的、系统的质量保证,是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质量保证,其必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全过程承担责任。同时,提醒: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等主要条款约定明确,以防日后纠纷。课题三货物运输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二、单选题1.D 2.D3.A 4.D 5.B 6.B 7.C 8.D 9.C 10.A三、多选题1.ABCDE 2.ABCDE 3.ABC 4.ABE 5.ABCDE
5四、表述题1.简述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该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2)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2.托运人的义务(1)填写托运单。(2)提供货物、支付费用的义务。(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4)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2)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运输工具,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6(2)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三)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及时开航,按预定航线航行的义务。(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1.托运人的基本权利(1)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依法提供适航船舶。(2)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履行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除法律允许的正当的、合理的绕航以外,不得绕航。(4)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依据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5)托运人有权利依法追究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依法进行赔偿。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1)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2)支付运费的义务。(3)对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简述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有:(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五、案例分析1.(1)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9条规定,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本案中,乙在货物到达后,及时通知了收货人丙电厂并办理完交付手续,乙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是因为丙没有及时提货,也征得了丙电厂的统一。所以,乙没有违约。
8(2)丙逾期提货,应当向乙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309条规定,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货物到达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3)根据《合同法》第316条规定,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4)根据《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者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托运单》中关于货物运输的约定,原告需将被告的全部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而被告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提货,原告应当承担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在本案中,当被告开始卸载液压油时,即应视为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责任已经由原告转移至被告,故在被告通过铲车卸载了部分液压油的情况下,出现折弯机侧滑掉落地面的状况,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当履行向其支付运费的义务;原告依据其与车辆所有人的合同约定享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对该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被告无权留置该车辆应当予以返还;货运车辆的损毁是由于被告乙操作不当造成,应当承担维修费用。课题四装卸搬运及配送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D2.D3.A4.D5.B6.B7.C8.D9.C10.A三、多选题(5题)1.ABCDE2.ABCDE3.ABCDE4.ABCDE5.ABCDE四、表述题(3题)
91.港站货物作业合同通常包括哪些条款。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作业委托人、港站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二)作业项目;(三)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四)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五)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六)包装方式;(七)识别标志;(八)运输工具名称、班次;(九)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十)违约责任;(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一)、(二)、(三)、(五)等项规定,是必须记载的,其余项目出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利益考虑,应该记载,但如没有记载,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2.港站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一)港站经营人的权利1.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2.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3.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4.对货物的留置权(二)港站经营人的义务1.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2.提供适当作业工具和场所的义务3.损害赔偿的义务4.港站经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同时船方负有向港站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的义务3.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一)配送人的权利和义务1.配送人的权利(1)收取配送费
10(2)有权要求客户提供配送货物的权利(3)要求客户按时收货的权利(4)要求客户告知的权利2.配送人的义务(1)配送人应选在合适的配送方式(2)配送人应按客户的要求提供服务(3)配送人应提供配送单证(4)告知义务(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1.客户的权利客户的主要权利主要有享有安全、及时配送服务的权利;签收配送单证的权利;对物品现状知情的权利。2.客户的义务客户的主要义务有支付配送费,及时向配送人提供所需配送的货物;及时收取配送物品;告知物品性质。五、案例分析(2题)1.评析:改善装卸作业,即要设法提高装卸作业的机械化程度,还必须尽可能地实现作业的连续化,从而提高装卸效率,缩短装卸时间,降低物流成本,其合理化措施有: (1)防止和消除无效作业。尽量减少装卸次数,努力提高被装卸物品的纯度,选择最短的作业路线等都可以防止和消除无效作业。 (2)提高物品的装卸搬运活性指数 企业在堆码物品时事先应考虑装卸搬运作业的方便性,把分类好的物品集中放在托盘上,以托盘为单元进行存放,既方便装卸搬运,又能妥善保管好物品。
11 (3)积极而慎重地利用重力原则,实现装卸作业的省力化 装卸搬运使物品发生垂直和水平位移,必须通过做功才能完成。由于我国目前装卸机械化水平还不高,许多尚需人工作业,劳动强度大,因此必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重力进行装卸,将设有动力的小型运输带(板)斜放在货车、卡车上进行装卸,使物品在倾斜的输送带(板)上移动,这样就能减轻劳动强度和能量的消耗。 (4)进行正确的设施布置 采用“L”型和“U”型布局,以保证物品单一的流向,既避免了物品的迂回和倒流,又减少了搬运环节。2.评析:以合同为导向,不间断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邦达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托运公司提供短驳代办服务等。邦达物流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为了满足服务需求,可能会在局部出现物流成本过高,但邦达的原则是服务加量不加价,因为是独家代理,所以只要总账赢利,就无条件确保服务质量。课题五流通加工及包装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B2.B3.C4.C5.D6.B7.A8.A9.D10.D三、多选题(5题)1.ABCD2.ABDE3.ABCD4.ABCD5.ABC四、简答题(3题)1.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答: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4)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5)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7)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8)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9)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揽合同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答:1)解除合同的责任2)逾期付款的责任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3.简述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答:具体的法律特征有:(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13(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陈某、胡某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因为陈某为胡某提供了劳动工具,并且到现场指挥了安装,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4本案中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的依据是提供过劳动工具”。关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发包人,一定要明确,你也对方的关系。法律规定,只有承揽关系,出现工伤才不承担责任。其他都要承担。所以,如果是承揽关系,建议双方要有书面的协议。2.解析:(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2)B公司应承担责任。B 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B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243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4)A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承运人应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提货人交货。06课题六仓储及其保管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二、单选题(10题)1.A2.A3.D4.C5.C6.B7.B8.D9.D10.B三、多选题(5题)1.ADE2.ABCDE3.ABCDE4.AB5.AD四、表述题(3题)1.仓储合同的特征
15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物为动产;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合同。2.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对他人的货物提供一定的保管服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标的物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2)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保管与仓储这两种活动具有许多相似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仓储合同章节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仓储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是实践合同。3)现有法律对仓储经营人要求特殊的经营资格条件,而对保管人未做限制。4)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而保管合同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责任。5)仓储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而对保管合同没有作严格的规定。以上可以看出,对仓储合同的规定相对于保管合同来说是比较严格的,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特殊形式。3.仓单的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
16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1)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承担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仓储方承担按期如数出库的义务,由于乙公司为谋取暴利擅自将甲公司的存储物出售,侵害了甲公司的财产权(物权)。(2)按照对仓储方义务的要求,乙公司应该返还仓储物,如果不能返还,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应以货物应该出库的时间的市价为准。2.解析:(1)公共仓储,因为在本案中,某储运公司只是为某食品加工厂提供原材料的仓储服务。(2)某食品加工厂原料的损失应该由某储运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某储运公司作为仓储方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本案中,原料变质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提供良好的仓储环境及设备,保障仓储物的安全是仓储方的义务,某储运公司没有尽到义务而造成货物损失,其对损失应该承担责任。(3)损失范围包括:①食品原料变质的损失。②原材料供应不上导致食品厂停产引发的损失,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员工工资、水电煤费用、管理费用等。③因为无法生产导致成品无法交付引发的损失,包括违约责任和利润损失。3.解析:(1)
17B仓储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了仓储物的毁损。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仓储公司应对因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B仓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161930.06美元(如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则应当按照2005年7月27日的汇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2)B仓储公司处置货物的方式不妥根据《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本案中,B仓库发现货物发霉后,虽也曾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联系A公司,但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将A公司价值20多万美元的工业原料当作废品处理,且未将其进行公证、提存。为此付出了代价。07课题七物流过程中的保险法律规范同步练习答案一、判断题(10题)1.√ 2.√ 3.× 4.× 5.× 6.× 7.√ 8.× 9.×10.√二、单项选择题(10题)1.C 2. D 3.A 4.A 5.B 6.D 7.A 8.B 9.A 10.B三、多项选择题(5题)1.ABCDE 2.ABD 3.ABCD 4.BCE 5.ABCDE四、表述题(3题)
181.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什么叫共同海损?什么叫单独海损?二者有何区别?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平安险承保的具体责任范围如下: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⑵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⑶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或此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⑷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19⑸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⑹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⑺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⑻运输契约中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五、案例分析(3题)1.解析:(1)主体投保人:黑龙江制革厂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2)客体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3)内容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黑龙江某制革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物流保险法律关系变更:制革厂将保险产成品发往武汉的销售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终止:变更保险地点未通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合同无效。2.解析:(1)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某物流企业承担;损失最终应该由仓储公司承担。
20因为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某物流企业签订了物流服务合同,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要求物流企业承担赔偿损失是正当的。茶叶无法饮用,丧失经济价值是由于仓储公司在装箱时将茶叶与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串味造成了,仓储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仓储机构应该知道茶叶和丁香如果放在一起将会串味,而使得茶叶丧失经济价值,第二方的装箱过程中有过错,而造成了第一方的损失,其应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2)本案中,货主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经济损失的问题。途径A.根据与人保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补偿经济损失。途径B.根据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同,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途径C.根据某仓储公司侵权,要求仓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3)人保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仓储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人保投保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补偿,保险公司补偿后,可以取得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律地位,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物流合同的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所以保险公司代替上海某进出口公司首先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某仓储公司的分包合同要求直接责任人仓储公司进行赔偿。3.解析: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4.解析:(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21(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课题八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D2.D3.A4.D5.B6.B7.C8.D9.C10.B三、多选题(5题)1.ABCDE2.ABCDE3.ABCDE4.ABE5.ABCDE四、表述题(3题)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2)组织形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营业条件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22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2.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影响因素。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处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1.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2.具体的业务运作方式3.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4.合同约定的内容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6.收取报酬的性质及构成7.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1)自主行事的权利(2)遇到不可抗力终止履行的权利(3)提存货物和处理的权利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作为其他服务提供者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23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为托运人办理运输业务时,其应承担谨慎处理义务。如果国际货运代理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采取合理措施,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谨慎地处理货物的情况下,才能免于承担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其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作为承运人承担责任,和在签发提单或订立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作为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此时,国际货运代理将根据《海商法》对契约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承担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提供其他服务的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根据FIATA示范法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时,诸如但不仅限于货物的积载、处置、包装、分拣及相关的辅助服务,将承担当事人的责任。这种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包括该服务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本人使用其自己的设施或由其雇员(履行辅助人)所完成的,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五、案例分析(2题)1.评析:根据FLATA关于货运代理人谨慎责任这一规定,货运代理人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且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察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2.评析:(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2409课题九涉外物流海关监管法律规范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 3.× 4.√ 5.× 6.√ 7.× 8.√ 9.× 10.×二、单选题(10题)1.C 2.C 3.C 4.A 5.C 6.D 7.A8.B 9.D 10.A三、多选题(5题)1.ABC 2.ACD 3.ABCDE 4.ABCD 5.AB四、表述题(3题)1.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根据《海关法》第2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以下任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4)编制海关统计。5)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是国家的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权力来自国家。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的是国家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海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2.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关的义务;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配合查验的义务;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3.简述货物、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的例外情形《对外贸易法》第16条:
25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对外贸易法》第17条:(1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13)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上列举了限制或者禁止货物、技术进出口的政策目的,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具体有以下几类目的:国防安全,人身及动植物健康安全,环境与资源保护,经济(金融)安全,幼稚产业保护,农业保护,国际条约义务(含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
26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新修订的《商检法》第33条“违反办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的夫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充分。2.解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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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课题十四物流活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能力测评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0题)1.√2.√3.×4.×5.√6.√7.×8.√9.√10.×二、单选题(10题)1.A2.B3.C4.B5.C6.C7.D8.D9.B10.B三、多选题(5题)1.ABCDEF2.ACEF3.ABC4.ABCDE5.BDEF四、表述题(3题)1.民事诉讼中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范围是什么?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其中,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适用于一般性的诉讼,称为一般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适用于某些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诉讼,称为特殊地域管辖。
30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贯彻“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特殊情况,法律又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在诉讼实践中,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不宜通过一般地域管辖确定受诉法院。法律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2.非诉讼途径的种类有哪些?非诉讼途径的种类当事人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及其他途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的事实从中调停
31,并由第三者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就称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投诉,是指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的行为。申诉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已把申诉改称为申请再审了,所以,可以称之为诉讼上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内容很多,包括对行政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不服,而向有关机关、组织、单位提出复查和裁决要求的申诉。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错误处罚、处分的公民,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的申诉,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与途径。申请裁决。这里所指的裁决不是前面所讲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决,而是指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裁决。所谓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3.仲裁具有那些原则?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仲裁独立原则(四)一裁终局五、案例分析(2题)1.解析
32(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2.解析(1)王某提出的证据(一)(二)属于当事人陈述;(三)为证人证言;刘某提出的证据(一)(二)当事人陈述;李某为证人证言;法院审理中收集的证据(注意:这个案例明显是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以前编写的,现在法院除了法定的两类证据以外,不能再自行收集证据):(一)为鉴定结论;(二)为证人证人证言;(三)为书证;(四)为勘验笔录。(2)均为间接证据。 3.解析(1)如果乙市饲料公司先于甲市奶牛场起诉,可选择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33答:合同违约之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奶牛场仓库,与被告住所地实为相同,应当向甲市郊区法院起诉。(2)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饲料公司起诉奶牛场案件的移送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答:可以移送。案件移送包括同级法院也包括不同级法院,只要受理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就可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3)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移送的案件的处理正确吗?答:不对,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4)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应否驳回饲料公司的起诉?为什么?答:有两种做法:一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后立案的案件中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是合并审理,后立案件作为被告反诉合并审理。(5)如饲料公司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答: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做出驳回一审法院的裁定或者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6)本案是否应将丙市乳制品厂列为当事人?为什么?答:可列可不列。乳制品厂为担保人,可以做为反诉中的共同被告,当然饲料厂也可以仅以奶牛场作为反诉的原告。(7)本案调解结案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有哪些不当诉讼行为,应该或可以怎样做?答:①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就填写送达回证,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后悔的权利。所以审判员张军的做法是不对的。②调解书一旦生效,如果发现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只能提起申诉而不能反悔。③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全权代理”,实为一般代理,因此无权就调解书生效时间发表意见。
344.解析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5)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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