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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经济法
1CONTENTS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机构二证券发行三证券交易四证券上市五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七
2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证券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证券的法律特征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证券的种类股票债券基金券认股权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三大类:(1)企业、公司债券;(2)金融债券;(3)政府债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这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
3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指证券首次进入资金筹集的场所,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表现为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包销、认购或拍卖招标等方式的交易发行市场主要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证券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和公共机构(如基金等)认购人即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两类中介人指证券公司以及为证券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流通市场指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也称证券二级市场,其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特指国家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证券交易一般指不记名公司证券的分散和不固定的交易活动
4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纵向监管关系,是两者的统一体。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5第一节证券法概述《证券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按《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包括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平等、资源、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4.合法原则。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7)审计监督原则。
6第一节证券法概述﹝填空题﹞1.股票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三类。答案: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解析:股票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知识点:股票的分类。难度:1
7第二节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3)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第二节证券机构(4)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5)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二、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合法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法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第二节证券机构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或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证券公司设立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注册资本要求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制度,只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同的业务范围及相应的注册资本要求。
10第二节证券机构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范围有:(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少于前面规定的限额。(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风险控制监管。2.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准备金监管。3.内控隔离监管。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独立。5.代理业务限制。
11第二节证券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2第二节证券机构按《证券法》规定,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有:(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13第二节证券机构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及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及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交易,但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14第二节证券机构﹝填空题﹞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__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__为元。答案:5000万;1亿;5亿解析:《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知识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难度:22.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___。答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知识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难度:1
15第三节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证券发行概述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以外的证券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按照发行证券的不同,也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等。(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引进了保荐制度,股票公开发行须由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
16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节证券发行股票发行设立发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或称首次发行,即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设立发行除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7第三节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8第三节证券发行二、发行方式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私募发行私募发行,也称为非公开发行,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确定的,通过与发行人协商,达成协议进行发行公募发行投资人不确定,涉及面广泛,《证券法》对此给予重点规范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虽然已经与初始阶段的审批制有了区别,但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注册制还有本质区别,即仍需要相关部门对发行人递交的发行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中国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进行核准。
19第三节证券发行(1)股票发行披露申请文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2)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公开发行信息。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法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4)定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0第三节证券发行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证券法改革的方向。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推进注册制。该决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
21第三节证券发行三、证券承销(一)承销的种类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二)承销团巨额销售涉及的金额大,销售成功后的利润大,但销售不成功的损失也大,为了保证销售者对巨额销售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证券法规定巨额销售必须由相当资本实力的销售主体来
22第三节证券发行承担,即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组成,这就是所谓的承销团。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以及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三)证券的销售期限《证券法》关于证券销售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基本稳定所作的必要规定。基于销售证券是一个从社会直接融资的活动,而直接融资对资金市场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出现负面影响的机会,《证券法》规定销售时间不得超过90日。
23第三节证券发行﹝填空题﹞1.证券承销业务有___两种方式。答案:代销和包销解析:《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知识点:证券承销业务。难度:1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__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答案:人民币5000万元解析:《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点:承销团的相关规定。难度:1
24第四节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一)证券交易的条件(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二)证券交易的方式(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2)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5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第四节证券交易二、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6第四节证券交易(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7第四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第四节证券交易(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29第四节证券交易《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五)禁止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第四节证券交易(六)市场禁入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市场禁入是指对违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人员禁止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或担任相应职务的法定处罚措施。2006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开始施行,并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以下七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31第四节证券交易(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32第五节证券上市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一、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3第五节证券上市(二)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及公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须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需签订上市协议。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二、债券上市
34第五节证券上市(一)债券上市的条件(二)债券上市的申请及文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债券上市,须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还应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三、信息公开制度(一)公开文件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发行人必须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权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5第五节证券上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二)公开报告1.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公告。其内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6(2)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公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临时发生重大事件的报告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指下列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37第五节证券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报送证监会和证交所,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指下列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8第五节证券上市(三)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证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作了明确规定。
39第五节证券上市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40第五节证券上市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两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有上述三种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1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以及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42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交易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份已达30%,只能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而不能进行协议收购,并且,其应该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43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上述案例中,80日的收购期限显然不符合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44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第8个月转让乙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当。(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45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3)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49(1)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四、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51《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机构的大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3)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7)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8)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6推荐书目:1.冯果主编:《证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陈洁著:《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7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