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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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8-005救生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救生衣产品)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1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许可程序24.1申请和受理24。2企业实地核查34。3产品抽样与检验44。4审定与发证4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审查要求55。1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救生衣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证书和标志276.1证书276.2标志28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88监督检查299收费29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011附则30附件1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31附件2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2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3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4附件5检验报告45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931

2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8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救生衣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适用范围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船用救生衣工作救生衣儿童救生衣2气胀救生衣气胀救生衣(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3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包括闪光/长亮,海水电池/干电池型)4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抗暴露服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31

3中国船级社,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救生衣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救生衣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救生衣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审查部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9号船检大厦邮政编码:100007电话:010-58112288传真:010—58112811电子信箱:gxw@ccs。org.cn联系人:龚晅威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1

4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救生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救生衣,“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500件以内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31

5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审定与发证4。4.131

6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准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船用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The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船用救生衣儿童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The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工作救生衣JT/T107—91(GB4304—84):船用工作救生衣气胀救生衣气胀救生衣(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The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31

7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救生衣灯GB5869-86:救生衣灯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抗暴露服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注1: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31

8表3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救生衣1.工业缝纫机2。基本的裁剪设备1。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水池、测力计及相应辅助设施)2。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拉力试验机*)*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种措施至应少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气胀救生衣1.工业缝纫机2.高频热压机(PU材料充气室)涂胶工作台(橡胶布充气室)1。气压测试仪2。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水池、测力计及相应辅助设施)3。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和/或拉力试验机)救生衣灯1.坩锅或其他生产海水电池设备(生产海水电池用);2.注塑机;3.模具;4.电源稳压装置;若海水电池、灯具外壳是外协件,需提供相应支持文件,则1。、2。、3.可免除。1.万用表;2.照度计;3。闪光灯光强测试装置(如光电示波仪等);4。暗箱或暗房。救生服1.电裁剪设备;2.工业缝纫机;3.胶合成型设备(如滚胶机、热吹风机、热胶机等);1.检测渗漏装置;2.保温服测试池;3。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拉力试验机*)*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用材料拉力符合生产要求,或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种措施至少应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5.3救生衣产品出厂检验项目31

9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救生衣(固有浮力)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4-2008船用救生衣材料外观加工质量属具浮力损失气胀式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外观加工质量充气系统检查压力试验(空气保持试验)救生衣灯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外观安装方式开关的可靠性光强试验救生服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外观属具防水性5。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抽样规则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12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每个品种/型号的救生衣(如不同品种/型号产品使用同种材料可在企业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可不必重复抽样,)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1)包布:3m;(2)缚带:编织带20m;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4m,并应在救生衣上截取;(3)缝线:1卷;(4)插扣:75个31

10(1)芯材:按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300mm×25mm16块;按JT/T107—91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300mm×25mm10块。c.样品封样: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d.样品包装: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二、气胀式救生衣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气胀式救生衣4件、充气钢瓶60个,自动充气装置、手动充气装置各10套,自动充气装置中一次性启动元件30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材料仓库中抽取用于制造充气浮力室的涂层织物3m2和300mm×70mm试样20块(300mm×50mm的试样40块,经、纬向各20块,涂层面对涂层面,按气胀式救生衣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300mm×50mm的试样经、纬向各10块).c.样品封样: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d.样品包装: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三、救生衣灯: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灯20只/如按GB5869-86检验抽取15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200只).b.样品封样: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c.样品包装: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四、救生服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服2套(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50套);由企业按救生服制作工艺用4块救生服外布制成350mm×350mm的试样2块,接缝呈十字型。b.样品封样:31

11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c.样品包装: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5。5。2抽样单表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样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3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31

12(1)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表6。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1)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显地只能单面穿着。(2)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400cm2。(3)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1只.(4)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1只。温度循环2。1.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浮力损失2。2.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24h后均应对其浮力进行测试.浮力损失≤5%火烧试验2。3.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强度2。5.浸水2min后,衣身或提环3200N,30min;肩部900N,30min。无损坏穿着2.7.12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应能在1分钟内穿好救生衣复正2.8.5.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1/10秒).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RTD中的平均时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超出RTD中的次数;静平衡测试2.8.6.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或救生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1)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不得小于RTD的平均值;(2)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躯干角不应小于RTD的平均角度减去5°;(3)面平面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面角不得小于RTD中的角度减去5°;(4)救生衣的灯光位置:救生衣上的灯光位置应使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球部分可见.31

13跳水和落水试验2.8。8.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从至少1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记录嘴部的净高。然后在4.5米的高度重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朝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RTD的相应平均值;稳性试验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使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55±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验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应至少与穿着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游泳和浮出试验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25米的游泳,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高出水面300毫米的一刚性平台。所有成功登上的受实验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复一遍该试验。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验者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生衣后也能成功完成该试验。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200(80)。(2)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为检验标准的产品(儿童救生衣)表6。2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1)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显地只能单面穿着。(2)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400cm2.(3)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1只。(4)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1只。温度循环2.1.交替地经受在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应无明显变化.浮力损失2。2.淡水浸没24h.浮力损失≤5%火烧试验2.3.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强度2。5.浸水2min后,衣身2400N,30min;肩部700N,30min。无损坏31

14穿着2.7.9名受试者穿着,至少40%受实验者为男性,40%为女性,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年龄较小者可由人帮助穿着。穿着速度:≤1min;合身浸水性能试验2.9.2进行2。8规定的浸水性能试验时,儿童救生衣应符合下列临界浮态稳性要求:(1)翻转时间:穿着选定救生衣的受实验者的平均转动时间不得超出穿着合适尺寸的RTD的平均时间;(2)净高度:所有受实验者嘴部离水面的平均距离不得小于穿着合适尺寸的RTD的平均距离;(3)躯干角度:对受实验者而言,该角度的平均值不得小于穿着合适尺寸的RTD的平均值减去10°;(4)面平面(头)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值不得小于穿着合适尺寸的RTD的平均值减去10°;稳性试验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使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55±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验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应至少与穿着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200(80)。(3)以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表6.3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3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1)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显地只能单面穿着。(2)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400cm2.(3)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1只。(4)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1只。温度循环6.5.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浮力损失6.6.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24h后均应对其浮力进行测试。浮力损失≤5%耐油6。7将救生衣浸入0#柴油100mm深处,历时24h。救生衣不应有皱缩、开裂、膨胀、分解等损坏.耐燃烧试验6。8.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31

15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强度6.9.浸水2min后,衣身或提环3200N,30min;肩部900N,30min.无损坏穿着6。10.12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应能在1分钟内穿好救生衣复正6.11。2.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1/10秒)。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RTD中的平均时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超出RTD中的次数;静平衡测试6.11.3.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或救生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1)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不得小于RTD的平均值;(2)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躯干角不应小于RTD的平均角度减去5°;(3)面平面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面角不得小于RTD中的角度减去5°;(4)救生衣的灯光位置:救生衣上的灯光位置应使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球部分可见。跳水和落水试验6.11.4.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从至少1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记录嘴部的净高。然后在4.5米的高度重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朝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RTD的相应平均值;稳性试验6。11.5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使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55±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验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应至少与穿着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游泳和浮出试验6。11.6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25米的游泳,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高出水面300毫米的一刚性平台。所有成功登上的受实验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复一遍该试验。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验者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生衣后也能成功完成该试验。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GB4303-2008。(4)以JT/T107—91(GB4304-84)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表6。4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4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31

16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光顺、平整、接合缝、针脚等细致密实,附件齐全。温度循环交替地经受-30℃及+65℃的环境温度,进行五个循环试验应无明显变化。耐燃烧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救生衣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穿着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穿着速度:≤1min;合身浮态保持人体垂直或后倾,头部高于水面。同左跳水4。5m跳水无损害和移位浮力--———≥7.5kg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1)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救生衣包布)表6.5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检测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标准条件拉断强度/延伸率样品在标准环境存放24h后,以100mm/min速度进行拉断试验,样品断裂时记录最大拉断力和断裂延伸率。平均拉断强度不小于400N.老化后拉断强度光照强度:0,55W/m2at340nm。光照条件500kJ/(m2Ínm)at340nmofUV。循环时间:102分钟/光照12分钟并伴随喷水/无光喷水24分,然后进行拉伸试验。平均拉断强度不低于标准条件下的60%,且拉断强度不小于290N。耐EN590柴油后拉断强度将样品浸泡在柴油中70h,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100±10)mm/min进行拉伸试验。样品断裂时记录最大拉断力.平均拉断强度不低于标准条件下的60%。耐IRM902油后拉断强度将样品浸泡在IRM902油中70h,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100±10)mm/min进行拉伸试验。样品断裂时记录最大拉断力。平均拉断强度不低于标准条件下的60%。耐ISO6330的0.5%洗涤剂将样品浸泡在0。5%清洁剂中70h,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100±10)mm/min进行拉伸试验。样品断裂时记录最大拉断力.平均拉断强度不低于标准条件下的60%.31

17撕裂强度样品在标准环境存放24h后在50mm×200mm试样的一端中间切100mm切口,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100±10)mm/min进行撕裂试验。平均撕裂强度不小于35N。纱线滑移样品在标准环境存放24h后,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300±10)mm/min进行纱线滑移试验。平均强度不小于220N.光照色牢度将一块试样尺寸不小于45mm×10mm、遮盖物、蓝色羊毛标样5及蓝色羊毛标样4置于氙灯老化箱中,连续暴晒到蓝标羊毛5的分段面上等于灰色样卡4级(第一阶段)和3级(第二阶段)的色差。照过的试样与未照过的试样的反差应不小于蓝色羊毛标样5的色差.耐摩擦色牢度(干摩)摩擦布的径向与摩擦头的运动方向一致.运动速度每秒1个往复循环,共摩擦10个循环。摩擦行程104±3mm,施加压力9±0。2N至少4级耐摩擦色牢度(湿摩)将摩擦布浸入蒸馏水中,含水率95﹪-100﹪,摩擦布的径向与摩擦头的运动方向一致。运动速度每秒1个往复循环,共摩擦10个循环.摩擦行程104±3mm,施加压力9±0.2N至少4级耐海水色牢度组合试样在室温下置于氯化钠溶液中完全浸湿。倒去溶械,平置于两块玻璃或丙烯酸树脂板之间,放入烘箱内,于37℃士2℃下受压12.5kPa,历时4h后悬挂在不超过60℃的空气中干燥。至少4级色度光照强度:0,55W/m2at340nm.光照条件500kJ/(m2Ínm)at340nmofUV。循环时间:102分钟/光照12分钟并伴随喷水/无光喷水24分,然后按照CIE刊物15。2项—多色照明程序进行试验.按几何学45/0和2°进行观测,样品下层为一个反射系数为0.04的黑色衬底,。所测的色度坐标应落在规定的范围内.注:表列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见ISO12402—7(2)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救生衣浮力材料)取8个至少300毫米正方形的救生衣浮力材料,厚度应与所采用救生衣的厚度相同。如救生衣要求的总厚度系由多层材料组成,则试样应为最薄的材料.表6。6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6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31

18温度循环情况下的稳定性试验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最后一个循环结束后,应记录各试样的尺寸。应仔细检查试样,并且试样不应有任何结构或机械性质的外部改变迹象。应切开其中两个试样,其结构内部不应有任何变化的迹象。耐油试验将已做过温度循环试验的两个试样在常温下水平地浸入100mm压头的柴油中历时24h。该试样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抗拉强度试验取10个试样,5个为经向,5个为纬向,试验机速度50mm/min,,组合试验前材料的抗拉强度应至少为140kPa组合试验后抗拉强度的减小应不超过组合试验前的25%.吸水性试验将6个试样(两个已做过温度循环试验、两个已做过温度循环和耐柴油试验、两个为供货状态)浸于1。25m的水头下,分别测量24h后和168h(7天)后的浮力。浮力的降低不得超过5%,对受过柴油试验的试样,浮力的降低不得超过10%。试样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3)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带子、缝线和搭扣)表6。7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7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标准条件抗拉强度(带子)样事先置入室温中历时24小时。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100±10)mm/min。样品的最小平均抗拉强度为1600N。老化后抗拉强度(带子)光照强度:0,55W/m2at340nm.光照条件500kJ/(m2Ínm)at340nmofUV.循环时间:102分钟/光照12分钟并伴随喷水/无光喷水24分,然后进行拉伸试验。样品耐老化后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标准条件抗拉强度(缝线)试样事先置入室温中历时24小时后,选择试验机拉抻速度为(300±10)mm/min。样品的最小平均抗拉强度为25N。老化后抗拉强度(缝线)光照强度:0,55W/m2at340nm.光照条件500kJ/(m2Ínm)at340nmofUV.循环时间:102分钟/光照12分钟并伴随喷水/无光喷水24分,然后进行拉伸试验。样品耐老化后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平均抗拉强度至少23N。31

19环形抗拉强度(缝线)样品两端放入同一个夹钳,环形半径长度等于钳口间距的一半,第二个样品从第一个样品环穿过后,用另一个夹钳夹住两端,然后两夹钳以以(300±10)mm/min。的相对速度逆向分开.样品的最小平均抗拉强度为44N.抗拉强度(搭扣)(试验机拉抻速度(300±10)mm/min。当发生破裂,脱落或滑移75mm后,记录此时的最大抗拉强度。)标准条件:5个试样事先置入室温中历时24小时后才可用于抗拉强度测试胸扣:平均至少890N;腰扣:平均至少1600N耐EN590柴油:5个试样经70小时浸泡后,样品必须烘干,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之后才可用于抗拉强度测试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耐IRM902油:5个试样经70小时浸泡后,样品必须烘干,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之后才可用于抗拉强度测试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耐ISO6335清洁剂:5个试样经70小时浸泡后,样品必须烘干,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之后才可用于抗拉强度测试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70℃高温:5个试样经7天(70±2)℃高温后,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之后才可用于抗拉强度测试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30℃低温:5个试样经7天(−30±2)℃低温后,紧接着将样品从冰冻室里取出后,将样品从1800mm的高度以不同的角度做5次跌落实验.每个样品必须手工操作5次,之后做详细的检查。然后样品必须马上返送回冷藏室15min.之后样品需被逐个取出进行抗拉强度试验。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耐盐雾:5个试样经30天连续的5%盐雾试验后,进行抗拉强度试验。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耐疲劳:5个试样经2min水泡试验后,进行抗拉强度试验。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耐老化:(5个试样)光照强度:0,55W/m2at340nm。光照条件500kJ/(m2Ínm)at340nmofUV。循环时间:102分钟/光照12分钟并伴随喷水/无光喷水24分,然后进行拉伸试验.胸扣、腰扣:平均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标准条件抗拉强度60%.强度/滑移(搭扣)5个试样事先置入室温中历时24小时.带子的一边必须附属在起吊上,另一边则附属在重物上.试验前加载(4.5±0,9)kg的力,无破裂、变形或滑动距离不超过25mm,31

20标示与测量点之间的距离精确到1.0mm.每个胸扣应承重890N,30min。每个腰扣应承重1600N,30min。5个试样泡水2min5个试样置入抗拉强度试验损失最大的实验条件中疲劳试验(搭扣)应以每秒1个循环的速度机械地操作聚合物部件的每个有弹性的或活动的凸舌5000个循环。凸舌应完全啮合/松脱。对于设计为分开成两部分的系扣件(即插扣),各部分也应完全啮合/松脱。另外。样品应无破裂,功能正常.注:表列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见ISO12402-7(3)以JT/T107—91(GB4304—84)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表6。8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8材料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包布径向强力200mm´50mm试样≥80kgf纬向强力200mm´50mm试样≥80kgf径向密度200mm´50mm试样106≥根/100mm纬向密度200mm´50mm试样106≥根/100mm缚带强度拉断强度≥90kgf缝线强力拉断强度≥2kgf浮力芯材容重-----≥55kg/m3耐酸20%硫酸24h无变化耐碱45%NaOH24h无变化耐盐3%NaCl24无变化耐油柴油24h线膨胀率≤3。5%耐寒-30℃,8h不龟裂耐热65℃,8h不发粘吸水性—————≤0。1kg/m2压缩浮力损失—---—≤7.5%尺寸稳定性—----±2%*除上列各表提出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满足国家船检机构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的要求二、气胀式救生衣1、本体试验检测部分:表7.1气胀式救生衣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1)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400cm2。(2)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1只。(3)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1只。31

21温度循环救生衣应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10个循环试验.在高温循环后,自+65℃的存放温度中将2件气胀式救生衣取出,放入+30℃的海水中,一件采用手动充气系统充气,另一件采用自动充气系统充气。在低温循环后,自—30℃的存放温度中将2件气胀式救生衣取出,放入-1℃的海水中,一件采用自动充气系统充气,另一件采用手动充气系统充气.每件救生衣均应充足气。耐燃烧将救生衣挂在火焰正上方,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穿着12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应能在1分钟内穿好救生衣复正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1/10秒)。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RTD中的平均时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超出RTD中的次数;静平衡测试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或救生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1)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不得小于RTD的平均值;(2)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躯干角不应小于RTD的平均角度减去5°;(3)面平面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面角不得小于RTD中的角度减去5°;(4)救生衣的灯光位置:救生衣上的灯光位置应使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球部分可见.跳水和落水试验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从至少1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记录嘴部的净高。然后在4.5米的高度重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朝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RTD的相应平均值;稳性试验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使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55±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验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应至少与穿着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游泳和浮出试验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25米的游泳,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高出水面300毫米的一刚性平台。所有成功登上的受实验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复一遍该试验。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验者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生衣后也能成功完成该试验。31

22充气头子载荷试验应用2件救生衣进行,1件已在—30℃环境下存放达8h,另一件已在+65℃的环境下存放达8h,它们穿在假人身上或试验模具上然后使之充气,再在充气头子上尽量靠近充气浮室的位置施加一个(220±10)N的稳定的力。这个载荷应保持5min,并在此期间不断改变力的方向和角度.完成此试验后,救生衣应完好并保持其气压达30min。压力试验充气浮力室应能在室温环境下承受内部过度压力。将1件救生衣用手动方法充气至4.0kPa,充气后释放阀应不起作用,并将1个充满气体的气罐按制造厂说明书装有同一充气机构上使之开始充气。救生衣应能保持完好并维持这个压力达30min。该试验所用已充满气体的气瓶大小应与救生衣标明的一致。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破裂、胀大或机械性质的改变,并不应明显损坏救生衣的充气部件。将一个浮力室充气,并将另一浮力室的充气头子用手动使之供气,所用的这个气罐应充满气体并且大小应按制造厂说明书确定.应注意释放阀的工作情况是否能确保对超过部分的压力进行释放。救生衣应保持完好并维持其压力达30min。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破裂、胀大或机械性质的改变,并不明显损坏救生衣部件.空气保持试验:向一件救生衣上的一个充气浮力室灌入空气直至空气从过压阀中逸出;或者对没有过压阀的救生衣,直至压力达到图纸和说明书所规定的设计压力。经过12h,压力降低应不大于10%。然后将此试验在不同的气室内重复多次,直到每个气室内部按此方式进行过试验为止.受压试验将气胀式救生衣以其正常包装的形式置于桌上。从150mm高处用1s时间将一个底部直径为320mm的装有75kg的沙袋压在救生衣。重复压10次.然后,将沙袋放在救生衣上不少于3h。之后将救生衣浸在水中使之完全充气。检查该救生衣,确认无胀大或机械性质的改变,并应检查该救生衣是否漏气。金属部件的试验救生衣上的金属零件和部件应耐海水腐蚀试验。并应按ISO9227:1990进行96h的试验。对这些金属部件进行检查,应不受到明显的腐蚀或影响到救生衣的其他部分,且不应降低救生衣的性能.当置于相距500m的位置时,金属部件对由于小艇上的磁罗经的影响。不超过5°。防止误充气试验救生衣应被正确地穿在肩高1500mm的成年型号的独立假人身上。救生衣应处于穿好的状态但不是处于能在水中使用的状态.一股水雾位于救生衣最高点以上500mm,喷射角度为自假人垂直中心线至救生衣的底部线之间取15°角。另一喷嘴位于救生衣的底部水平线上距救生衣500mm,指向救和衣.两喷嘴的喷射锥角为30°角,每个小孔的直径为(1.5±0.1)mm,所有小孔的总面积为(50±5)mm2,小孔应在喷嘴上均布。此时空气温度应为20℃,提供喷雾器供水流量为600l/h。自动充气装置应不误动作。31

23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表7.2气胀式救生衣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要求耐腐烂及抗拉强度将试样平放在100毫米厚的土层表面,试样之间相隔25毫米,然后再上面一层25毫米厚的土,在温度为28℃、湿度为85%—95%的环境中孵化14天。经向和纬向的最小抗拉强度应不能低于300N/25mm。耐光照试验后拉伸强度将300mm´25mm10块(经、纬各5块)试样置于氙灯耐气候试验箱,设置黑盘温度上限为40℃,喷水1分钟,干燥29分钟,总计16小时。再调整试样24小时进行拉伸强度试验。经向和纬向的最小抗拉强度应不能低于300N/25mm.涂层附着力(常态)取10个试样,5个为经向,5个为纬向,将试样剥开的一端固定在试验机夹持器内,夹持器移动速度为100±10mm/min,记录剥离100mm长度的力,以5个试样的粘附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代表试验结果。粘附强度(N/50mm)≥50。涂层附着力(湿态)取10个试样,5个为经向,5个为纬向,将试样浸于温度为70℃±2℃的水中达336h.浸泡结束后,将试样剥开的一端固定在试验机夹持器内,夹持器稳动速度为100mm/min,记录剥离100mm长度的力,以5个试样的粘附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代表试验结果。粘附强度:(N/50mm)≥50.撕裂强度试样尺寸225mmX75mm10块(经、纬各5块)在试样一端沿长度的方向切两条长100mm的切口,形成三片25mm的宽度。夹头移动速度100mm/min,所承受的最大载荷为受拉的撕裂强度,计算5个试样的平均值。最小撕裂强度为35N。抗挠裂试验将试样折叠两次形成一块125mmX×12。5mm的长条,固定在一付平板夹具之间,夹具开启位置相隔70mm±1mm,闭合位置相隔13±0。5mm,其中一片夹具可往复运动,使叠好的试样每秒向外弯曲五次,经过9,000次挠度。在2倍放大镜下检查,不应见到裂纹或剥离。断裂强度及延伸率(常态)试样事先置入室温中历时24小时。测量试样在标线内的距离为200mm,选择试验机拉伸速度为100mm/min量程为15%-85%,读取试样断裂时的最大负荷,测量试验后的标线距离。经、纬向的最小拉伸强度为200N/50mm,最大延伸率为200mm线长度的60%。断裂强度及延伸率(湿态)试样事先置入室温淡水中历时24小时.测量试样在标线内的距离为200mm,选择试验机拉伸速度为100mm/min量程为15%-85%,读取试样断裂时的最大负荷,测量试验后的标线距离。经、纬向的最小拉伸强度为200N/50mm,最大延伸率为200mm线长度的60%.光照色牢度将一块试样尺寸不小于45mm×10mm、遮盖物、蓝色羊毛标样5及蓝色羊毛标样4置于氙灯老化箱中,连续暴晒到蓝标羊毛5的分段面上等于灰色样卡4级(第一阶段)和3级(第二阶段)的色差。照过的试样与未照过的试样的反差应不小于蓝色羊毛标样5的色差.耐摩擦色牢度(干摩)摩擦布的径向与摩擦头的运动方向一致。运动速度每秒1个往复循环,共摩擦10个循环.摩擦行程104±3mm,施加压力9±0.2N至少4级31

24耐摩擦色牢度(湿摩)将摩擦布浸入蒸馏水中,含水率95﹪—100﹪,摩擦布的径向与摩擦头的运动方向一致。运动速度每秒1个往复循环,共摩擦10个循环。摩擦行程104±3mm,施加压力9±0。2N至少4级耐海水色牢度组合试样在室温下置于氯化钠溶液中完全浸湿.倒去溶械,平置于两块玻璃或丙烯酸树脂板之间,放入烘箱内,于37℃士2℃下受压12。5kPa,历时4h后悬挂在不超过60℃的空气中干燥。至少4级三、救生衣灯:表8救生衣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试样编号标准试验方法及要求1~201外观检查全部灯罩不得有气泡、裂纹、斑点等影响光通亮的缺陷;开关布置应灵活,开启可靠;标牌内容正确.2落水试验510.3.3将一只附在救生衣上的灯按2。9.6的规定经受落水试验.该灯应不损坏,不应从救生衣上脱出,并应按10。3。2起作用.32米跌落试验610。3。4将一只灯从2米高处落至一固定的钢板或水泥表面、该灯应不损坏,并在工作状况下浸于环境温度的淡水中提供发光强度不小于0.75cd,并历时至少8小时。4温度循环试验1~1210.3。1取12只救生衣灯按1。2。1的规定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5开关布置试验1310.4.3一个穿着救生服手套的人必须能在灯的正常操作位置开启或关闭三次,该灯必须功能正常。6光强测试试验高温1~410.3.2;10.4。9;10.3。5*将12只经受序号4试验后的衣灯从-300C的储存温度下取出4只,于工作状态下浸于-10C的海水中;从650C的储存温度下取出4只,于工作状态下浸于300C的海水中;从正常室温下取4只,于工作状态下浸于环境温度淡水中。海水电池灯应在2分钟内起作用,并在海水中5分钟内/淡水中10分钟内达到0。75cd的发光强度。12只灯应为白色,其中至少有11只灯能在上半球所有方向连续提供0。75cd的发光强度至少历时8小时,发光强度测量满足10。4。9的要求.*对闪光灯,应证实(1)该灯由人工开关控制;(2)闪光率介于50-70闪/分;(3)有效发光强度至少为0。75cd常温5~8低温9~127色度试验1410.4.10取一个试样进行该试验,以确定其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为每种颜色规定的“白色”范围内,色度计应按国家标准学会相关标准校正,应测量上半球至少4个点,所测得的色度坐标应落在CIE图形的区域边界之内。8振动试验1510.4.1将一只试样经受IEC945:第三版(Nov.1996),8。7段的振动试验,试验后该灯应能工作。31

259霉菌试验1610。4.2;LSA1。2.2.4在灯上洒上培养霉菌的水悬液,然后放入霉菌培养室,温度保持在29+10C,相对温度不少于95%,培养时间为28天,试验后该灯应耐腐蚀,并不应受到霉菌的过度影响,不应有肉眼可见霉菌,试验后灯能工作(如厂方能提供证据证明所用外部材料能通过该试验,可免做)10耐腐蚀及海水试验1710.4.4取一个试样按IEC945:第三版(Nov。1996)8。12进行该试验,试验后金属零件应无过度腐蚀,试样应能工作.如果(1)试样上无裸露金属零件或(2)厂方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采用的外部金属能满足试验要求,则可免除该试验.11耐油试验1810.4.6取一个试样按IEC945:第三版(Nov.1996)8.11进行该试验,试验后,试样应不受到油的过度影响,并无皱缩、开裂、胀大、溶解或机械性质改变的迹象,试验后试样应能工作。12雨淋及水密试验1910.4.7取一个试样按IEC945:第三版(Nov。1996)8.8进行该试验,试验后将其和整个电源水平地浸入不少于300mm深的淡水中至少达24h,在此试验后满足上列IEC8.8.2的要求,并在试验后能够工作.另外在水密试验后该试样应能工作并无水进入试样内的迹象.13火烧试验2010.4.8将一个至少为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盘置于一基本无风处,在其底层倒入不少于10mm的水,然后倒入汽油使总深度不少于40mm,然后点燃使其自由燃烧至少达30s,然后使试样从火中通过,灯应朝向火焰并高于试验盘的顶边缘不大于250mm,曝火时间至少达2s,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试验后试样应能工作。注:表列标准条款号未特殊说明为MSC81(70)条款。四、救生服1、通用试验部分:表9。1救生服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及要求1外观检查光顺、平整、接合缝、针脚等细致密实,附件齐全.2穿着试验3。1。3;3.1.4经示范后每一受试者应能不经帮助在2min内打开、穿上并系牢.该时间应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与救生衣连同穿着,还应包括受试者不经帮助而穿上一件救生衣的时间。试样应能在环境温度低至—300C时在5min时间内穿上,试验前试样应放置在温度为—300C的冷室达24h。3人体工程试验3.1。5受试者穿着后应能在长度至少为5m的直梯爬上并爬下,并能行走、弯腰或手臂活动自如,尚应能捡起一支直径为8mm至10mm铅笔并书写.4视野试验3。1.6受试者穿着后坐在一固定位置时,在头部不动的情况下,其横向视野应至少为120°。5漂浮试验3。1。7受试者与救生衣连同穿着时,应能仰面浮起并保持稳定在口部露出水面至少120mm的位置。应在静止时测量从水面至口鼻的高度。对连同抗暴露服穿着救生衣的情况,此高度应至少为50mm。31

266复正试验3.1.8受试者应能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从面部向下自转至面部向上的位置,除非业已证明救生服或抗暴露服能将受试者在5s内转至正浮.7进水及跳水试验3.1.9受试者从足以使身体完全浸没的高度跳入水中后,即在跳入之前及紧接跳入之后进行测量,称重工具的精度应为±100g;进入的水的质量不得超过500g3.1.10从4.5m高度垂直跳入水中后,试样不得损坏或脱出,应通过询问以确认受试者在试验中未受到穿着服装的伤害。8试漏1.受试者浮于静水中1h或2.在20min的时间内至少游过200m距离,进水量应按3.1.9规定的方法通过对受试者和穿着服装的秤重来测定。受试者所穿服装中的进水量不得超过200g:9游泳及浮水试验3.1.12受试者穿上救生衣后尽力游过25m并登上一只救生筏或其平面高出水面300mm的刚性平台。对能顺利完成此任务的受试者还应能穿上救生服或抗暴露服去完成。10耐油试验3.1.13;3。1.14将试样所有孔口密封后,浸入100mm压头的柴油中历时24h。然后抹去表面的柴油,试样应按3。1.11的规定进行试验,亦可按3。1。14的试验要求替代3。1.13的试验。其进水量不得超过200g;11火烧试验1.5;3。1.15将一个300mm×350mm×60mm的试验盆置于基本无风处,将水放入盆底达10mm深,接着放入足够的汽油使其总深度不低于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钟。然后使保温服底部高出试验盆顶边250mm,以直立、向前、自由吊起的状态,将试样移过火焰使爆火时间为2s,必要时,应将试样挂在衣架上,以保证整件试样被火焰包围。在移出火焰后,保温服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12温度循环试验1.2.1;3.1。16将试样交替地经受—30℃及+65℃的环境温度中试验,重复10个循环.试验后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13浮力试验2。2;3。1.17对不与救生衣一起穿用的试样,应按2.2的规定进行浮力试验,在浸入淡水水面以下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24h后均应测量其浮力。其浮力减少不得大于5%。14强度试验2。6。1;3.1。18试样应按2.6。1要求进行衣身强度试验,但施加载荷应为1350N。试样可按需要加以剪割以适应该试验装置。保温服不得损坏。15保温试验见保温试验部分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81(70)。2、保温试验部分:试验服装:3.2.6;3。2。7.受试者应穿上一组标准服装,包括内衣(短袖、短裤)、衬衣(长袖)、长裤(非毛织品)及毛织短袜。若救生服或抗暴露服需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在保温试验时应穿救生衣。31

27表9。2救生服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类别试验方法检验要求非绝热型3。2。8;3。2。9;3。2。10受试者除穿着上面所规定服装外,还应穿两件毛织品套衫。每个受试者穿上需经过跳水试验后的救生服,戴上手套,在5℃的静水流中浸泡1h.当第一个半小时过后,每小时体温下降速度不得超过1.5℃,手、足或腰部的皮肤温度不得低于10℃,体温应不低于其通常体温2℃,并按上述试验结果在离水后,应能捡起一支铅笔并书写。绝热型3.2。11;3。2。12每个受试者穿上需经跳水试验后的救生服,戴上手套在0—2℃之间的静水流中浸泡6h。当第一个半小时过后,每小时体温下降速度不得超过1.5℃,手、足或腰部的皮肤温度不得低于10℃,体温应不低于其通常体温2℃,并按上述试验结果在离水后,应能捡起一支铅笔并书写。抗暴露服3。2.13;3.2.14每个受试者穿上经跳水试验后的抗暴露服,戴上手套和帽在5℃的静水流中浸泡1h。当第一个半小时过后,每小时体温下降速度不得超过1.5℃,手、足或腰部的皮肤温度不得低于10℃,体温应不低于其通常体温2℃,并按上述试验结果在离水后,应能捡起一支铅笔并书写。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81(70)。5。5。3.1判定原则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救生衣产品质量检验分本体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部分,两部分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气胀式救生衣气胀式救生衣产品质量检验分本体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部分,两部分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救生衣灯和救生服两个产品单元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证书和标志6。1证书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船用救生衣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31

28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8-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31

29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7。3.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31

30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收费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附则11.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31

31附件1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武汉救生设备检测中心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路128号邮政编码:430022电话:027—85865135传真:027—85840326联系人:张原平检验产品范围: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气胀式救生衣,救生衣灯,救生服(包括抗暴露服)(2)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上海赤峰路63号邮政编码:200092电话:021—35014016传真:021—65976049联系人:张祝利、赵平检验产品范围包括: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31

32附件2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1

33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8条40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6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48

34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符合o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符合o不符合48

35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符合o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36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4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37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38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39五、过程质量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40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5.3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5。4特殊过程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铸造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5.5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5.6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o符合o轻微缺陷48

41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o不符合六、产品质量检验(对于组装或分装企业,考虑加强该条款的要求,必要时可增设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为否决项)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6.1检验管理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6.2过程检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3。是否作检验记录。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426。3*出厂检验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o符合o不符合6.4型式检验应依据救生衣标准救生衣条(款)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是否按救生衣标准救生衣条(款)要求进行型式试验.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七、安全防护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7。1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7.2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o符合o轻微缺陷o不符合48

43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编:产品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单元:核查结论审查组根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年月日至年月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款、否决项不符合项款。其他情况说明: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组成员姓名(签字)单位职务(组长、组员)核查分工(条款)审查员证书编号观察员(签字):年月日审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48

44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序号条款号轻微缺陷程度轻微缺陷事实描述整改要求审查组组长(签字):年月日企业代表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审查组成员(签字):年月日整改时限: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48

45附件5(CMA章)、(CNAS章)、(CAL章)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单元名称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检验类别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检验机构名称48

46注意事项1.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2.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3.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4.检验报告涂改无效.5.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地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电子信箱:48

47╳╳╳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XXXXXX共X页第1页产品名称(按《产品抽样单》填写)规格型号(按《产品抽样单》填写)受检单位名称(按《产品抽样单》填写)受检单位生产地址(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地点(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样品等级(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基数(按《产品抽样单》填写)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数量(按《产品抽样单》填写)抽样日期(按《产品抽样单》填写)到样日期收到样品的日期样品描述(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检验依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批准:审核:主检:48

48检验数据共X页第2页复核:检验: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变化对比表序号新版旧版说明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气胀救生衣救生衣(含儿童救生衣)气胀救生衣救生衣合并品种儿童救生衣2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抗暴露服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合并品种抗暴露服注:本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48

49序号产品单元(新版)产品品种产品标准(新版)产品标准(旧版)说明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变化GB4303—2008:船用救生衣GB4303-84:船用救生衣变化儿童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变化气胀救生衣救生衣(含儿童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变化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变化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抗暴露服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变化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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